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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包装行业科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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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等级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四章 申 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七章 授 奖 第八章 附 则 录 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包装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工作,促进包装行业 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保证包装行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包装科技 奖”)的评审质量,依据《包装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要求,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包装科技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包装科技奖授予在推进包装行业科技进步,提高行业整体 技术水平,表彰在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 人。 第四条 包装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包装科技奖是中国包装联合会和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联 合授予组织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 接依据。 第六条 由中国包装联合会和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设立包装 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包装科技奖 的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办公室。评审委员会负责申 报项目的评审工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为管委会的具 体办事机构。 2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包装科技奖分为三大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和基础 公益类。 (一)技术发明类: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和新 装备等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 作用,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经实施,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二)科技进步类: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 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应用推广的技术开发类成果;以 及在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产业化和工程化过程中效果明显、效益显著, 并对成果有所完善或创新的推广应用类项目; (三)基础公益类:在促进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的,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标准、软科学研究和检测类项目 成果。 第八条 包装科技奖受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九条 包装科技奖受奖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 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 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3 第十条 包装科技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十一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项目;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项目; (四)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五)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 的项目; (六)有争议的项目。 第十二条 包装科技奖的奖励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奖项的等级由申报项目成果水平综合评定,主要从技术创新、技术难度、 对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推动作用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价。 一等奖:具有原创技术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与国内 外同类研究和技术比较,达到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对促进行 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 会效益;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 大意义,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主要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 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 4 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意义,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包装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 人数不超过 15 人,单位不超过 10 家;二等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单位不 超过 7 家;三等奖人数不超过 8 人,单位不超过 5 家。 第三章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 管委会由中国包装联合会和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领 导和包装行业资深专家组成,设有主任 1 人,副主任 2 人,委员若干。 管委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 3 年。 第十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包装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 (二) 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 对包装科技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 为完善包装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 研究、解决包装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 通报年度获奖项目。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包装行业中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企业 家组成,设有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人,委员若干。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 负责包装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 向管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5 (三) 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 对完善包装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了解国家科技方针和中长期科技发展方向,熟悉本行业和产业技 术发展政策、方向; (二) 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是做出过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行 业专家; (三) 具有丰富的科学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 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 (四) 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第十九条 管委会及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 报奖励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章 第二十条 申 报 包装科技奖面向全国从事包装相关生产、科研、检测、 设计、应用等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包装领域科学 技术成果均可申报。 第二十一条 申报包装科技奖时,须按规定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 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 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包装科技奖。 6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定缓评的项目,整改后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 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经评定不授奖的项目, 隔一年后,如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 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 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评 审 奖励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 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 补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细则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无 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到会专家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投票,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 第二十七条 审定结束后,由奖励办汇总评审结果,上报中国包装 定。 联合会和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审批发布。 第二十八条 包装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 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7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包装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三十条 管委会对申报奖励项目的等级评定结果通过中国包装 联合会和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公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 内向奖励办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 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 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 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负责协调,由有关申报单位或者 完成人协助。申报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 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审核。必要时可以组 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申报单位或者完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报送奖励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申 报单位或者申报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推诿和延误。受奖候选单位、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 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 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四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 1 个月内处理完毕的,可 8 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 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 报。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 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处理。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六条 包装科技奖评审结果由中国包装联合会和中国包装有 限责任公司联名颁发获奖证书,并从最终获奖项目中择优提名申报国家 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包装科技奖获奖证书可作为对科技人员的评价依据, 但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包装科技奖不收取评审费,推荐单位也不得收取相关 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包装联合会和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 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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