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际交换学生国管理规定.do.doc
鞍山师范学院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提高学校国际 化程度,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指按照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学生交换合作协议,双方 互相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一定时间的学习(包括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等),双方互认学分、 互免学费、其他费用自理的项目。通过校际交换开展的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属于此类项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际交换学生是指通过上款中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我校选派到国(境)外院校学习 的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的学生应为我校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生。 第三条 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各院系共同负责学校校际学生交流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派出选拔 第四条 校际交换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生自愿报名、院系择优推选,学生签约派出”。 第五条 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与国(境)外大学进行沟通,并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提出对派出学生的选拔 条件及要求,由相关院系负责选拔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学分管理。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换学习申请表》,并提交 在校学习成绩单及相关外语考试成绩证明。申报材料送交各院系后,由院系统一上报至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七条 校际交换学生的选拔标准: 1. 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2. 政 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学习成绩优秀,且按培 养计划要求无不及格课程,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4. 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 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5. 身心健康,具有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6、无拖欠学校的学 费、图书、宿舍费、有贷款的要清欠所有贷款; 7. 符合交换院校的其他特殊要求; 8. 承诺履行校际交换 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八条 选拔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工作由各院系负责,选拔结果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外有关院校。最后录取名单以国 (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 第三章 出国前管理 第九条 由学校选派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并按对 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擅自与对方联系。 第十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各院系分别负责指导、协助选派的校际交换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的相关手 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1 第十一条 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鞍山师范学院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保证书》,明 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校际交换学生的协议签 订管理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同时将保证书复印件一份抄送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由教务处 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由教务处进行学籍处理后,学生方可离校。 第十二条 派出学生在出国(境)前,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前必须办理交换留学手续,交换留学手续由学生个 人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合作处通报各院系。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 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十三条 校际交换学生离校前,其所在院系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境外 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章 有关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国)境外院校不收取学费,但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正 常缴纳交换学习期间的学费。费用标准为所在专业年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双学位学生在国外学习本科大三、大四课程期间,按照我校与国外友好大学签订的协议规定缴纳 外方学校学费,同时缴纳在我校后两年本科学费,费用标准为所在专业年收费标准的 50%。 第十五条 校际交换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办理签证所需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校际交换学生须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出国(境)期间应在国内委托一名有独立民事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其在国 内的代理和保证人,并向学校提供保证人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法。如该生在派出期间欲中途更换保证 人,应提前通知学校,并提供新保证人愿意承担有关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校际交换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五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的管理 第十九条 派出的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应完成我 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校际交换项目涉及的课程及学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外方院校沟通,获取涉及课程的具 体资料,由各院系认定替代课程及学分,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我校认定的替代课程及学分进行转换,转换后按 我校培养计划进度仍遗漏没有修读的课程,交换学生需按学校开课情况自行选课补修。 第二十二条 涉及毕业班的交换本科学生,需于规定日期内回校参加答辩,并于毕业资格审核前将毕业资格 审核所需资料(包括学习成绩、符合规格的电子照片等)提交给学院教务办公室。逾期申报的课程成绩视 为无效,不能如期取得毕业资格。如需延学需于毕业当年 4 月底前向各院系提出书面申请(以院系收到申 请时间为准),延学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否则按应届毕业生处理。 2 第六章 派出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际交换学生到达接受院校后,应于 1 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院系为其指定的联系 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各院系应于接到派出学生反馈后 3 天内,将该项目的所有派出学生情况上报国 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二十四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月向所在院系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校际交换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 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 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 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院系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 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 利完成学业。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第二十七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给与处分,被责令返回国 内时,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 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退学 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际交换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原则上如果缺 课时间在 1 个月内,可插入原班级学习;如果超过 1 个月,则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返校管理 第三十条 校际交流学生应在返校后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提交出国学习总结(不少于 2000 字),由所在院 系通报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由教务处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第三十一条 校际交换学生应于返校后,1 周内将交换学习成绩提供给所在院系,由院系根据成绩统一进行 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校际交换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派出学生向本学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 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分享学习成果,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开展的项目,仍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联合负责解释。 附件:(1)各院系与学生个人签署的《鞍山师范学院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保证书》样本 (2)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换学习申请表 3 鞍山师范学院国际联合培养项目 学生出国(境)学习保证书 鞍山师范学院(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委托本单位 (部门)与 (专业年级)____________同学(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支持下 出国(境)事宜,乙方作如下承诺: 第一条:甲方通过与国(境)外友好大学的学生联合培养协议,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 派遣乙方出国(境)进行联合培养学习。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以_________身份赴___________国(地区)____________(单 位) ,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和相关部门指导乙方制定具体的出国(境)学习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 出国(境)学习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应该有安全保障意识,根据国家政策和派出单位规定,乙方须自己购买国 (境)外医疗保险,乙方出国(境)后应该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和学校的要求及时购买 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五条:乙方在国(境)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境)人员的规定, 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根据国际联合培养协议,乙方在赴国(境)外学习期间,国(境)外学习的所 有费用自理。学生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希望获得我校学位,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交清国外学 习期间我校的学费,费用标准:交换学生为其所在专业当年学费;双学位学生为其所在专业 本科后两年学费标准的 50%。 第七条:乙方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回国,无特殊理由不得提前终止、延长出国(境)期 限或改变出国(境)内容;因不可抗拒因素必须终止,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 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八条: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所 在国(地区)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九条:乙方期满回国后应按照《鞍山师范学院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 (暂行)》的相关条款办理学分转换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同意,擅自超出批准时间,逾期达一个月,甲方将以自动退 学处理,甲方同时保留索赔各类损失的权利;必要时,将直接向派往国(地区)的有关单位 4 通报乙方违约情况要求协助敦促乙方遵守保证书。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因违约而自动退学后,乙方档案由甲方转往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有 关档案保管部门,档案保管费用由乙方个人负担。 第十二条:本保证书自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乙方保证遵守执行。有效期限至乙方顺利 完成外方学业之日时止。必要时经甲方、乙方、担保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保证书进行 修改或补充。 第十六条:其他: 1、乙方每个月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向甲方学习生活汇报。 2、 本保证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 保证人: 学号 乙 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乙方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与乙方关系: 年 月 日 5 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申请表 请选择项目:□专升本“3+2” □“3+1”双学位 □专升本“2+2” □本生硕 □交换学生 其他 □“2+2”双学位 申请学校名称: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籍 贯 院 系 年级专业 联 系 电话: 方 式 通信地址: 外语能力 英语: 照 片 e-mail: 其他语种: 经济保证人(父 /母)的姓名/年 龄/工作单位/ 地址/ 电话 个 人 简 历 奖 惩 情 况 特 长 6 第一志愿学校 申请专业 学习时间 第二志愿学校 申请专业 学习时间 申 请 意 向 是否选择对方语言课程: 选择语言课程原因: □对方大学没有相近专业和课程; □外语能力达不到听懂对方大学专业课程的程度; □其他原因 (含学习能力、学习计划和家庭经济情况等,可加页) 学 生 声 签字: 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家 长 声 签字: 明 院 系 意 签字(盖章): 见 相 教务处: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生处: 关 部 门 签字: 年 会 签 签字: 月 日 国际交流合作处: (学 校 办 签字: 年 月 日 理) 7 2012 年暑假【翔飞日本短期留学】第 12 期报名表 个 人 信 息 *姓 名 *性别 *汉语拼音(大写) *出生日期 <请确保所填生日与护照信息一致> *身份证号 *出生地 民 族 <请确保所填拼音与护照信息一致> *户口所在地 政治面貌 <请确保所填信息与护照一致> 联 系 方 式 <请尽量详尽地填写 以便于我们与你取得联系!>*通讯地址<请填写能够接收快递的地址 以便于在签证办理阶段邮寄材料> 邮政编码 *手机号码 *家庭电话 宿舍电话 *E-mail *QQ 号码 学 习 情 况 *就读学校 *专 *所在院系 业 ( )年级 担任职务 *学 历 <填写提示:专/本/硕/博> *日语水平/英语水平 奖惩情况 出 入 境 情 况 <无护照者 请配合于报名后尽快办理;护照有效期不满半年者,请配合尽快办理延期手续!> 是否持有护照 *护照号码 *护照有效期 *出入境记录 *拒签史及理由 *护照签发地 <精确至年月日> 报 名 项 目 <需要选择的项目 请在选项上打“√”或给所选项标注颜色/加粗> A 行程: 2012 年 7 月 7 日 *行程选择 – 7 月 17 日(为期 11 天) B 行程:2012 年 7 月 16 日 – 7 月 26 日(为期 11 天) C 行程:2012 年 7 月 24 日 – 8 月 3 日 (为期 11 天) *往返地选择 <四选一> ·北京·上海·大连·广州· *优惠政策 ·两名好友·四名好友·OB 介绍·大使推荐·过去参加者·OB/OG STAFF·无· <不得累计>好友/介绍人信息<不写者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得知项目的途径 ·翔飞世界短期留学官方网站·学校网站/公告·翔飞校园大使推荐·好友介绍· 日搜论坛·麻辣论坛·新浪微博·开心网·人人网·其他途径: *项目为必填内容,请务必确保所有信息真实有效 报名热线:400-653-2900(北京) / 400-600-2900(上海) 本人签名 报名邮箱:duanqi@xf-world.org 8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