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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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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doc

附件 3: 西北政法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19 年 1 月 11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积极开展教学研究, 深化教学改革, 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部门和个 人,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 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学成果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推荐和评审坚持以下导向: (一)坚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质 量; (二)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从事教学 工作; (四)坚持客观评审。 第三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留学 生教育。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由高等教育研究所组织申报与评 审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本校教师、教学管理及服务人员,在教书育 人、服务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均可申报评选。 第六条 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突 出教育教学改革,具有先进性、应用性,已经实际应用在人 才培养过程中,对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 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教学成果应针对当前高等教育教学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实施效果显著,具 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范围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理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培养模式, 完善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充实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 法,创新实践教学,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师资队伍建设中,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方面 取得的成果。 (三)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立德树人、学风建设、行 为养成、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四)在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教学等方面,积极探 索创新创业教育模式、健全协同育人机制、完善实践教学体 系,着力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实践能力方面取得的成果。 (五)在组织教学工作中,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 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完善教学质量监测与保障机制,提高教 学管理现代化水平等方面的成果。 (六)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 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推动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显著提高等方面的成果。 第七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 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教学论文与著作、课 件、软件及视频影音等。 第三章 成果等级 第八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分设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各等级教学成果的评审标准分别是: (一)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 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 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全校性重大、持久性影响。 (二)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 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 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某一方面具有重要的、持久性影响。 (三)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某一方 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 具有明显成效,在教学实践中取得明显效益或成绩。 第九条 每次学校教学成果奖奖励数量为 20 项左右、 特等奖 3 项左右。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教学成果须经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具 有推广应用价值。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正式实施(包括 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究、论证及制 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十一条 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 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诚教育事业,恪守职 业道德规范,具有优良的学风和教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近五年未发生教学事故。 (二)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 应用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教学成果第一完成人须为我校教师,第一完成单 位须署名西北政法大学。成果相关教学论文已经公开发表。 第十二条 集体完成的成果,由主要完成人申报,每项 成果完成人一般为 3-8 人。 第十三条 已经获得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不再参加 校内评审。已经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 性发展的成果,如果需要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由各学院和部 门负责初审,择优推荐,统一申报。各部门在培育、推荐过 程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第十五条 申报学校教学成果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北政法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表。 (二)成果总结报告。 (三)能充分体现教学成果的各种支撑材料,如论文、 教材、视频、光盘、鉴定书等。 第六章 评审组织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由高等教育研究所提请校学术 委员会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评审产生,评审结果向学术委员 会报告。 第十七条 由高等教育研究所对候选教学成果进行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对获奖成果有异议者,可在评审结 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高等教育研究所提出,个人异议者 需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部门异议的须具部门名称并加 盖部门公章。对有异议的优秀教学成果,由高等教育研究所 组织专家依据事实和本规定在十五天内作出异议成立或不 成立的决定,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者。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高等教育研究所公布获 奖成果。 第七章 成果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奖状和奖金。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金分别为 2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 二等奖奖金分别为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校级教学成果 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金分别为 1 万元、0.7 万元、 0.5 万元。以上均为税后奖金,由主持人按成果完成人的实 际贡献进行分配,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对同时获得校级及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者, 按最高等级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发奖金,但可颁发相应的荣 誉奖;对获奖教学成果又同时获得校内其它项目奖励的,按 不同项目奖励的最高奖金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发奖金,但可 颁发相应的荣誉奖。 第二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作为教师评聘职称、晋级、绩 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同等条件下教学成果奖获奖人优 先晋升、聘任职称。学校特等奖、一等奖教学成果将择优推 荐参加省部级教学成果奖评选。 第二十二条 获奖后如果发现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 他人成果情形的,由学校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高等教育研究 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西北政法大学优秀教学 成果奖励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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