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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X经营假兽药案桃农(兽药)罚〔2021〕41号(公示日期2021年6月29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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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兽药)罚〔2021〕41 号 当事人:龚 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身份证号码:43092219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 XX 村 XX 社区 当事人龚 XX 经营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 查明:2021 年 5 月 6 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举 报人在桃江县 XX 镇 XX 农牧购买的替米考星注射液外包装二 维码扫描信息为氟苯尼考注射液,与产品信息不一致,怀疑 是假药。通过调查,XX 农牧为桃江县 XX 服务中心,经营者 为当事人龚 XX,当事人销售的合肥爱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 替 米 考 星 注 射 液 ( 生 产 批 号 : 20201202 , 生 产 日 期 : 20201207)长效喘毒至尊,外包装二维码扫描信息为“201909 130023652287903759 , 氟 苯 尼 考 注 射 液 , 兽 药 字 120262548,爱华生物,0551-68560070”,与产品信息替米 考星注射液不一致,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 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一)以非兽药冒充兽 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认定该替米考星注 射液为假兽药。该批次替米考星注射液为桃江县 XX 服务中 心在 3 月 2 日,通过益阳市资阳区 XX 动保药店购入,数量 为 44 盒,每盒 10 支,购入总价格 1120 元,到店后 3 月销 售 14 盒,4 月销售 6 盒,销售单价为 45 元/盒,销售所得 900 元,剩余 24 盒被益阳市资阳区 XX 动保药店收回。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 金额以违法生产、经营兽药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 同类兽药的市场价格计算。” ,认定该批次兽药货值 1980 元。5 月 6 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龚 XX 下达责令整改通 知书,要求停止销售该批次合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替米考 星注射液,并对已销售的该批次药品进行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 1》证明当事人龚 XX 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龚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当事人销售 假兽药事实、货值、来源和去向; 三、举报人黄 XX 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购买兽药的 来源、货值; 四、《证据材料登记表 2》桃江县 XX 服务中心经营资质; 五、《证据材料登记表 3》益阳资阳区 XX 动保药店负责 人高 XX 身份信息; 六、高 XX 询问笔录,证明涉案兽药的来源、数量; 七、《证据材料登记表 4》益阳资阳区 XX 动保药店经营 资质; 八、《证据材料登记表 5》益阳资阳区 XX 动保药店销往 桃江县 XX 服务中心销售单; 九、《证据材料登记表 6》高 XX 提供的合肥爱华科技有 限公司资质; 十、《证据材料登记表 7》桃江县 XX 服务中心销售单; 十一、《证据材料登记表 8》黄 XX 身份信息。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龚 XX 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 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 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兽药) 告〔2021〕41 号),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 文化路 41 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 听证的权力。当事人龚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 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现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 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 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 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 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 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 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 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 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 十四条:“三、执行基准: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 违法行为货值金额在 2 万元以下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 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 2 倍罚款。”,鉴于当事人积 极配合调查,事后主动联系厂家协商召回,跟进养殖户用药 情况,综上所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 900 元; 二、处该批次兽药货值 2 倍罚款,396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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