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月报工作的通知.doc
藏财资字〔2017〕43 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月报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 常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 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 办法》(藏财资字〔2017〕31 号),为做好我区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编报内容包括报表封面、行 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统计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表、 固定资产增加明细表、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车辆情况明细 — 1 — 表、房屋及土地情况统计表、出租资产情况表和报表编制说 明。 其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统计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 本月度资产变动情况;行政事业单位机构人员情况表反映行 政事业单位本月度人员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加明细表反映 行政事业单位本月度增加的资产明细情况;固定资产处置明 细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本月度处置资产的明细情况;车辆情 况统计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本月度车辆的变动情况;房屋及 土地情况统计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本月度房屋及土地变动 情况;出租资产情况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本月度出租资产情 况及收入上缴情况。 报表编制说明是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月报内容和编制 方式进行必要说明的文件,主要包括:编报范围、编报口径、 录入级次和资产变动。 二、编报主体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的编制主体为各级行政事 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 在本月报编制范围。 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综 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月报报表,组 织、审核、汇总、指导和监督月报编制工作。 行政事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月报的实施、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按时报送。 — 2 —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月报的编报工作。认真做 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反映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 动、处置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报表上报主管部门。 三、编报原则 (一)资产月报工作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的 方式进行,分级审核汇总,逐级上报。 (二)资产月报根据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编 制,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财务、会计编制的基础数据。 (三)资产月报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单位实 际资产为依据,各单位必须及时更新资产信息系统数据,确 保每月报送数据真实、全面、准确。不得瞒报、漏报、任意 增减资产。 (四)月度终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资产 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与财务数据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及 时编制资产月报。做到数据真实准确,表内数据之间、表与 表之间、本期数与同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五)要求资产月报数据与单位财务账、资产实物账、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以及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决 算数一致。发生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找原因,逐项分析,做出 文字说明。 四、编报要求 (一)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月 — 3 — 报制度要求,积极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资产月报工作, 认真做好资产数据的编制、汇总、整理和报送等相关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月报编报工作实行系统报送和 纸质报送相结合。行政事业单位月度终了通过资产管理信息 系统编制月报并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及所属单 位月报审核汇总后通过系统上报给同级财政部门。同时主管 部门需在月度终了后 7 个工作日内将月报汇总表纸质版(使 用 A4 纸张,加盖单位公章)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 产月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月报规定,未按时报送资产 月报或月报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责令 其限期改正。对拒不完成资产月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和 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暂缓办理该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 审批手续,情节严重的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为更好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月报工作,定于 2017 年 12 月中旬进行月报编制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 通知。 (五)根据工作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工作 先在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试行,各地(市)暂不 填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游 霞 0891-6284527 13638993131 原仁杰 0891-6284700 13658980509 — 4 —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月报编制手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 年 11 月 17 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打印 100 份) 抄送:本厅国库处、行政事业资产处,存档。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17 日印发 [二维条码]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