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doc
长理工大教〔2015〕10 号 关于印发《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已经学校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理工大学 2015 年 4 月 16 日 Deleted: 29 -1- 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有效防 范和妥善处理教学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 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教学事故是指由任课教师、研究生导师、教辅人员和教学 管理人员和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在教学、指导及教学管 理活动中,违反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给学校的教学活动造成不良 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3、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课程考核等;指导包括对研 究生培养各环节的指导;教学管理包括校级教学管理和院(系) 教学管理。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级分类 1、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教学、研究生指导、教学管理三类。 2、教学事故的等级按其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教学事故 (Ⅰ) 、严重教学事故(Ⅱ) 、一般教学事故(Ⅲ) 。 -2- 表一 教学事故级别认定标准对照表(教学类) 序号 1 事 项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及有关法规的言论,散 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 级别 Ⅰ 2 对学生实施体罚、辱骂或嘲笑,使学生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Ⅰ 3 在教学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向学生索贿、受贿 Ⅰ 4 5 6 7 8 9 擅自更改教学计划,减少课时,未达到教学大纲要求或不符合学校 《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没有不可抗拒因素迟到或提前下课(以教学楼铃声为准) Ⅱ Ⅲ 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 擅自停课、缺课 Ⅱ 续 擅自请人代课、调课 Ⅲ 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时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 学无关的事情 对毕业设计(论文)、学位论文、实习、课程设计未按规定要求组织 教学和进行指导 因教师擅离职守或指导失误,导致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 受到伤害或造成公共财产损失 Ⅲ Ⅲ及以上 Ⅲ及以上 10 泄漏考试试题 11 试题内容存在严重错误和遗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Ⅱ 监考人员缺席监考 Ⅱ 监考人员擅自中途离开监考岗位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Ⅲ 对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及时处理 Ⅲ 13 擅自更改上课或考试时间、地点 Ⅲ 14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 12 Ⅲ及以上 Ⅱ及以上 考试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或成绩报送有误;研究生课程考试结 15 16 17 束后,任课教师未及时公正评分,未在学期末登录学校《研究生信 息管理系统》输入研究生考试成绩、提交并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 连同试题试卷交学院研究生干事 学生考核成绩异常但不做成绩分析报告 Ⅲ及以上 Ⅲ 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教学工作标准的事件,按其性质及造成的后果比照本表 认定事故等级 -3- Formatted: Table 表二 教学事故级别认定标准对照表(研究生指导类) 序号 事 项 级别 无故不履行导师职责致使研究生长期得不到指导,不能正常完成培养 1 环节,或导师未经所在单位和研究生院批准而擅自将指导的研究生调 Ⅱ 给他人 2 研究生未按期制定培养计划,调查核实确属导师责任 Ⅲ 3 研究生未按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经调查核实确属导师责任 Ⅲ 4 研究生未按期进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经调查核实确属导师责任 Ⅲ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抽查评审中当年出现一次不合格,经调 5 Ⅲ 查核实确属导师责任 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抽查评审中当年出现两次以上(含)不 6 合格,或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评审中当年出现一次不合格,经 Ⅱ 调查核实确属导师责任 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调查核实确属导 7 Ⅰ 师责任 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教学管理规定的事件,按其性质与造成的后果比照本 8 表认定事故等级 -4- 表三 教学事故级别认定标准对照表(教学管理类) 序号 1 2 3 事 项 因排课失误(调课、考试安排不合理)或教学调度不到位,造成教 学场地使用冲突,教学秩序混乱。并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未按规定时间制定好教学执行计划,影响排课和教学任务的落实 管理人员擅自安排不具有课程任教资格的人员上课、代课;安排不 具备资格人员参加监考工作 级别 Ⅲ及以上 Ⅱ Ⅱ 4 统考报名或组考出错导致考试混乱 Ⅱ 5 印制试卷出错,导致整门课程考试无法进行或必须重考 Ⅱ 6 擅自更改学生课程考核成绩或学籍 Ⅰ 丢失统考答卷,导致学校的声誉严重受损 Ⅰ 丢失学生答卷,导致一个班以上的学生没有成绩 Ⅱ 丢失个别学生答卷,导致其没有成绩 Ⅲ 7 8 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单等各类证明证书等材料 Ⅲ及以上 9 为不能毕业的学生发放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Ⅱ及以上 10 不按规定时间上交教学材料、学位材料 Ⅲ及以上 学位申请材料中出现严重违反文件规定的情况,如学院学位评定分 11 委员会没达到规定人数即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私自更改答辩 Ⅰ 委员会决定等 12 学位材料中出现材料缺失、环节不全等情况或在汇总过程错误导致 学生个人信息(含毕业信息,学位信息等) Ⅲ及以上 13 在制作和发放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中出现大差错 Ⅲ 14 因工作疏漏,贻误退学处理时间、处理错误、漏处理 Ⅲ 15 对教学事故知情不报,或得知教学事故后 3 周之内未能调查处理 16 17 18 造成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 等) 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服务人员未按时提供教学服务,影响正 常教学活动。 Ⅲ及以上 Ⅲ及以上 Ⅲ或以上 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教学管理规定、标准的事件,按其性质与造成的后果 比照本表认定事故等级 -5-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学校 成立“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 务处和研究生院。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简称院(处) )成立教学 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学事故的调查工作。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研究生教育 的副校长担任, 委员由教务处、 研究生院、 人事处、 学生工作部(处)、 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与有关学院、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 学院教学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或分管研究生工 作的院长担任,成员由系主任、教师代表等组成。 2、教学事故实行督查和举报制度,全校师生都有义务和责任 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报告所发现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被查出或 举报后,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通知责任人所在院(处)负责查实。 3、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如果事故责任人与现场督导专家的意 见产生分歧,以现场督导专家的意见为准。 4、一般教学事故,由院(处)教学事故调查小组在听取当事 人申辩和调查核实情况后,填报《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 处理意见表》 ,提出处理意见,由部门负责人或学院主管院长对责 任人签发《一般教学事故通知书》 ,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或研究 生院备案。 5、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院(处)教学事故调查 小组负责调查核实情况并对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学院院务会(必 -6- 要时可举行扩大会)在听取调查情况汇报及当事人的申辩后,确 定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填报《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 处理意见表》 ,并附上有关当事人、责任人或知情人的书面报告等 材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教务处或研 究生院组织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审定后,由教务 处或研究生院签发“重大(严重)教学事故通知书” 。 6、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收到 《长沙理工大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 逾期视为无异议。重大教学事故的复议处理须经学校行政会议通 过,复议结果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通知事故责任人,由人事处执 行复议决定。 7、事故责任人以威胁、利诱、暗示或其他方式获取的,或者通 过诸如学生等与事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不予采信。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扣发 事故责任人 1 个月岗位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2、严重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 3 个 月岗位津贴,自事故认定之日起,1 年内不准申报高一级技术职 务、竞聘高一级岗位。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3、重大教学事故,在全校内通报批评,扣发事故责任人 6 个 月岗位津贴,自事故认定之日起,2 年内不准申报高一级技术职 -7- 务、竞聘高一级岗位。取消其两年内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 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解聘。 4、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第三次按严重教学事 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第二次按重大教学 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解 聘,由人事处具体负责办理解聘手续。 5、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学院、部门,其行 政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6、教学事故责任人的行为如涉及触犯党纪国法的,由相关部 门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 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7、所有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事处备案,作为 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以及岗位聘定等事宜 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所有的教学、培养活动,本 科生的教学活动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研究生的教学、培养活动由 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理工大学普教本科教学 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长理工大教〔2011〕12 号)文件同时废止。 -8- 长沙理工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表 编号: 事故责任人 姓名 学期第 所属单位 期 报告人 事 故 记 录 学院(处) 调查情况及 处理意见 学校职能部 门意见 学校教学事 故认定委员 会意见 -9- 长沙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10- 2015 年 5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