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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与统计学院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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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2016 年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为做好 2016 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湖南省《关 于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和《长沙理工大学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本办法适用于 2014 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人事档 案在校的全日制中国籍研究生,此前入学的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 成立长沙理工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 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完成申 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李应求 副主任委员:黄创霞 委 员:张宏伟、涂道勇、刘仲云、周富照、王晚生、朱恩文、 谢永钦、梁小林、游兴中、万勇、周伟军、李秋桂、杨爽、学生 一、学生二、学生三 二、评审原则 1、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本细则执行。 2、评审过程应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奖励标准与参评条件 1、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及比例:一等奖,8000 元/ 年.人,比例 40%;二等奖,5000 元/年.人,比例 30%;三等奖, 3000 元/年.人,比例 20%。(2.5 年学制的专业型硕士的第三次 评审奖励标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 0.4 万元/人·年;二等学业奖 学金 0.25 万元/人·年;三等学业奖学金 0.15 万元/人·年;比 例不变)。 2、研究生参评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3、不具备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参评学年内) (1)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 (2)超出学校规定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 (3)未按学院有关规定时间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研究生; (4)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缴手续的研究生; (5)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研究生; (6)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研究生; (7)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 (8)已经获得学位但还未办理离校手续的研究生; (9)考核年度中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考查中有 两门不及格的研究生; (10)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交纳培养计划等规定须交纳的材料 的研究生。 (11)在评奖年度规定学习期限范围内,因私原因不在校学 习时间超过规定学习期限三分之一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报。 四、学业奖学金评审综合测评方法 1、推荐免试研究生、“985”及“211”院校第一志愿和校 内优秀生源培养对象考上本院的研究生(我校本科生与“211” 院校本科生等同) (1)在规定学制内原则上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 (2)在考核年度中如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或某个规定的环 节不合格,按降档处理; (3)适用不具备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的研究生条款。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第一年申报学业奖学金在分配名 额允许情况下,原则上优先享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 3、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以入学成绩作为主要依 据 综合测评总分=复试总成绩 其中 复试总成绩=60%×入学成绩(折合为百分制)+40%×复试成 绩 复试成绩=笔试成绩(100)×40%+综合面试成绩(100)×60% (1)第一志愿上线学生和调剂学生,按比例单列指标分开评 审; (2)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型研究生,按比例单列指标分开评 审。 4、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以考核年度在校期 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主要依据 二年级综合测评总分=a*30%+b*50%+c*10%+d*10% 三年级综合测评总分=a*35%+b*45%+c*10%+d*10% 其中 a 为科研成果总分;b 为学业成绩总分;c 为非科研类获 奖总分;d 为社会服务总分。 a、科研成果加分 (1)科研项目 主持省级和校级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分别加 10 分和 5 分。 (2)科研论文 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 SCI 收录论文每篇计 10 分;在 EI、 CSCD 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加 5 分,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每 篇加 3 分。论文内容要求与自身专业相关。 注: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论文,学生第一作者加 满分,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加 0.5×满分。 (3)发明专利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的第一发明人每项计 10 分。 注: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获批的国家发明专利(或软件著 作权),学生第一发明人加满分,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二发 明人加 0.5×满分,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本人为第三发明人加 0.2×满 分) (4)科研类获奖 参加国家级研究创新论坛等学术活动论文获一、二、三等奖, 分别加 5、4、3 分;参加省级研究创新论坛等学术活动论文获一、 二、三等奖,分别加 3、2、1 分。 团体项目加分涉及的团体成员:国家级项目排名前 5 名,省 级项目排名前 3 名,校级项目排名前 2 名;加分=本项目满分/排 名。 注:凡符合加分的同一内容,只能加分一次,按照最高项的 加分规定加分。 b、学业成绩总分 (1)二年级研究生学业成绩以第一学年课程成绩为主要依据 b=60%×∑(学位课程成绩*相应学分)/∑(学位课程总学分) +30%×∑(非学位课程成绩*相应学分)/∑(非学位课程总学 分))+10%×参加学术活动成绩。 (2)三年级研究生学业成绩以中期筛选成绩为主要依据 b=50%×中期筛选成绩+20%×开题报告成绩+20%×参加学术活动 成绩+10%×导师综合评价成绩。 其中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 95、85、75、 65、50 分计;合格、不合格分别按 80、50 分计。参加学术活动 的表现:① 参加学校、学院学术讲座等集体活动,以科研办、学 工办备案记录情况为准,参加 10 次为合格,方可参评学业奖学金, 超出十次的,每多参加一次讲座加 0.1 分(累计不超过 3 分)。② 校级集体活动,如已作安排,却在未经协调的情况下私自缺席者, 一次扣 1 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参评资格。③主讲各类讲座(云影 讲坛、博力论坛等)的,校级讲座主讲人加 2 分,院级讲座主讲 人加 1 分(同一活动不重复累加,只加最高分)。 c、非科研类获奖加分 参加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 竞赛(含全国大学生统计建模竞赛、研究生统计案例竞赛)等学 校组织的科技竞赛,获国家级各种科技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 别加 5、4、3 分;获省部级各种科技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 加 4、3、2 分;获校级各项科技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 2、 1、1 分。 (1)获全国非科研类比赛(由本校组织的如体育比赛等)一、 二、三名者分别加 5、4、3 分;获省部级比赛一、二、三名者分 别加 4、3、2 分;获校级比赛一、二、三名者分别加 2、1、1 分。 团体项目加分涉及的团体成员:国家级项目排名前 5 名,省 级项目排名前 3 名,校级项目排名前 2 名;加分=本项目满分/排 名。 获得校级荣誉如“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研究生”等加 5 分;获得院级荣誉者加 3 分(组织节目参加学院晚会,策划组织 者加 3 分,参演者加 1 分)。 向学校网络平台例如长理研言微信公众号等,投稿且被录用, 每篇稿件加 1 分(新闻稿、讲座预告等除外)。 社 会 各班班长、各党 院研会主席 院研会副主席 院研会部长 工 各班班委 支部书记 作 满 4 3 分 具体加分根据学工办对其工作考核决定。 2 2 1 d、社会服务加分 (1)社会工作加分 注:各学生干部、引领学风建设者由学工办进行考核,该项加分 由学工办核定。 (2)引领学风建设加分,具体内容及加分办法如:担任班导师 一项,满分 2 分;本科生科研团队指导,满分为 2 分/组;担任个人 指导,满分为 1 分/人。 (3)学校团委、学工部和研究生院等组织的如暑期社会实践活 动项目等,省级项目加 4 分,校级项目加 2 分。 (4)西部志愿者加 5 分,挂职锻炼加 5 分。 (5)凡积极参与校级活动,未获得奖项者,校级活动加分 1 分。 (6)凡符合加分的同一内容,只能加分一次,按照最高项的加 分规定加分。单项累计不超过 5 分。 5.参评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不提供 视作弃权处理。 (1)已发表的论文应附原件及刊物目录与论文的复印件; (2)已录用但尚未发表的论文要附论文全文复印件与录用通知 原件及汇款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3)获得各类奖项的同学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相关 证明材料。 五、评审程序 1、申请 由研究生本人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审批表》和《数计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综合测评 计分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材 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材料与评审综合测评总分 等的审核。材料有效时间为上年的 11 月 1 日至本年的 10 月 31 日。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审批表》中各栏目按要求填写,其中推荐意 见必须由导师填写。 2、评审与公示 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推荐获奖名单,并通过网络、宣传 栏等方式公示。公示期间为 5 天。公示期间内有异议者,由学院评审 委员会及时研究并进行答复,最终按当年分配名额填写《硕士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3、上报学校 公示结束之后,学院评审会员会将相关申请材料、评审材料上报 学校初审、终审。 五、其他 1、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 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永久性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各项奖 学金申报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行,其它未尽事宜由数计学院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及处理。 长沙理工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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