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doc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 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 [2007]73 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 号)、《河北省财政 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 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1]146 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 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 育部确定的总人数,按照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 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下达到学校。学校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 指标,按照院(系)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 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000 元,资助标准可分为 3 档。1 档 为每人每年 2000 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 档为每人每年 3000 元, 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 档为每人每年 4000 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同时应为学校当学年 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备受助资格。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1—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和超前消费行为。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国家助学金资格,停发尚未发放的助学 金,收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停发和收回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已认定但未得到 任何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对于弄虚作假、瞒报、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真实情况者; 2.休学、退学、服义务兵役的学生; 3.将获得国家助学金用于学习、生活以外的非正常开支者; 4.评选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 院(系)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该 项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部署认真落实,严把质量关。 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对农林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 生可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评审时间根据河北省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学校进行统一部署。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 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每学年初,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 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 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按照个人申请、班组评议、院(系)推荐、学 生处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学校审批的程序组织 —2— 实施。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实行公示制度, 班组评议结果在本专业班 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1 天,院(系)推荐结果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不 少于 2 天,学校审批结果在全校(或校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天。 学生对评定过程或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班组评 议结果公示期间,应向所在院(系)举报;院(系)推荐结果公示期间, 应向学生处举报;学生处初审结果、学校审批结果公示期间,应向学生处 或学校纪委举报。受理举报部门需公布举报电话,责成专人受理举报,原 则上,接举报 24 小时内要给予举报人答复,如举报属实,应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 和资助档次报学校审定后,按上级规定的时间要求,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 金政策落实情况报至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按春季和秋季,每季按 5 个月的标准分 别发放到各高校,学校按上级规定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 中。 第十四条 学校对院(系)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进行监 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 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各院(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 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5%的经费 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助 —3— 学金实施办法(暂行)》[院学字(2008)44 号]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4—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姓名 情 况 出生年 别 月 政 本 人 性 民族 治 入学时 面 间 电子 照片 貌 身份证号 联系电 码 话 学院 打印 院(系) 班 家 庭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经 家庭月总 人均月收 济 收入 入 情 况 家 总数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姓名与称谓 家庭人口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身体状况 年收入 庭 成 员 情 况 —5—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评定结果: 经院(系)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同意该生获得国家助 学金,其受助档次为: 特别困难 ( ) 困难 ( ) 一般困难 ( ) 院(系)领导签字: 年 月 (公章)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6—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