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doc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 2 项) 序号 1 2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初 审 《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 号)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 部、国家人防办备案。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县人民 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防空办公室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 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 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 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保留 政府投资新建和加固改造人防 工程的审批、造价初审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第[2003]18 号) 第二十二条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 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 县人民防空 办公室 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限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 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 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 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 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 保留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 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 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2004]国人防办字第 67 号)第七条 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各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 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地区人防工程费用定额、补充定额和测定各项调整系数;(二) 根据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当地造价管理政策,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造价 管理细则并实施监督管理;(三)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收集本地区人 防工程专用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四)对使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 工程投资估算、概算、合同价、结算价等进行审核;(五)完成省级人防办公室 交办的其他任务。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