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号刘某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3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27 号 姓名:刘 X 性别:男 年龄:32 岁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0922XXXX06111337 联系电话:136XXXX19201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沙田湾村文家仑村村民组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4 月 16 日 15 时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将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 电鱼设备及渔获物依法移送到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桃江县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该移送案件后,将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 1 套(是由锂电池加逆变器加二根竹竿一根连接正极、一根连接负极, 两根竹竿上用黑色绝缘胶布将电源线缭绕,一根竹竿上带接触性开关。 两根竹竿顶端带电线直通尾端不锈钢小抄网形成电场。)。渔获称重 为 2.96 千克,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经调查:当事人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 20 时 10 分在位于桃江县浮邱山乡沙田湾村文 家仑村村民组使用背包式电鱼机在溪港和水田中正在进行电力捕鱼, 22 时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 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本机关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当事人有权 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当事人 有义务配合调查。2021 年 4 月 16 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2 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调查,16 时 13 分 至 17 时 15 分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 情况。当事人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你涉嫌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 1.《询问笔录》1 份 6 页确认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 来源、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 份 5 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 份 1 页、《桃江县森林公安局相关材料》1 份 7 页、能有效证明当事人使 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的事实、捕捞渔获物数量和案件的来源等。 3.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1 份 1 页证明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 力。 4.《案发地草图》1 份 1 页证明当事人非法电鱼的地理位置,该地点 不属于天然水域。 5.《禁渔期文件》1 份 1 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 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渔政) 告〔2021〕27 号》直接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沙田湾村文家仑 村村民组当事人家中,由当事人本人签 收 加 盖 指 纹 进 行 了 确 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 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 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 视为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电力捕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 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 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 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 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 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 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 1.2 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 50 公斤以下的,没收渔获物、 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由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向我局进行 移送,因捕捞地点不属于天然水域,不适用刑事处罚。但当前正处于 十年禁渔期,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使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对水生生 物的影响极大。为维护我县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应从重给予行 政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 1 套。 2.没收渔获物 2.96 公斤。 3.罚款人民帀 5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 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 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 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