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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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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巩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 的全面管理,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推进工作法 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基金会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1.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增补 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6.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 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并报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 第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报告基金会理事会: 1.专项基金的设立; 2.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3.年度工作总结、年度收支预算及执行情况;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四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本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意见(包括请 示、报告或备案材料),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六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非日常工作范围 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经理事长签署。 第七条 第八条 本制度归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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