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微生物菌剂案 桃农(肥料)罚〔2021〕48号.doc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肥料)罚〔2021〕48 号 当事人:杨 XX 性别:女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XX 日 身份证号码:43232619XX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 XX 路 当事人杨 XX 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微生物菌剂一案,经 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5 月 20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 当事人销售的微生物菌剂,商标为“中国农资”, 肥料登 记证为微生物肥(2020)准字(8094)号,有效活性菌≥2 亿/克,执行标准为 GB20287-2006,规格为 25Kg/袋,生产 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27 日,生产企业为湖南中农生态肥业有 限公司,地址: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回回村兴八组,联系电 话:0736-2851177。经查证,该微生物菌剂标签内容在显目 位置标注数值“20、8、12”与“全能 40”字样,依据《肥 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 不得有误导作用。”之规定,认定该微生物菌剂标签残缺不 清,本机关对当事人杨 XX 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微生物菌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1 年 5 月 21 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门店进行了 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达《责 令改正通知书》,经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杨 XX 依法享有 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以下事 实: 一、当事人于 2021 年 5 月 9 日,以 1550 元/吨的价格 从湖南中农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调入标签残缺不清的微生物 菌剂 6 吨,以 1800 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为 10800 元。 二、自调查之日止,该微生物菌剂已销售 1.5 吨,获取 违法所得 270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其主体资 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农业执法检查记录表》1 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涉案肥料产品照片 6 张、调查取证影像视频 1 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残缺不清 的微生物菌剂的事实。 4.《询问笔录》1 份、《进货单》1 份,确定了涉案肥料 的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当事人杨 XX 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微生物菌剂,其行为 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 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之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2021 年 6 月 2 日,向当事人 直接送达了桃农(肥料)告〔2021〕48 号《桃江县农业农村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 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 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 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 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杨 XX 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微生物 菌剂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 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 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参 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四条执行 基准:警告,并处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且罚款数额最高不得 超过 2 万元:2、生产、销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 5000 元以 上 5 万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经 集体讨论,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 4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逾 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或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