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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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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人员资格管理,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中国水利工 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 资格,对监理人员实施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中国水 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 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 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 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第五条 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分为水利工程施工、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水利工程建设环 境保护 4 类。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类设水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 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察、工程测量 5 个专业,水土保持工 程施工类设水土保持 1 个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类设机 — 1— 电设备制造、金属结构设备制造 2 个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 护类设环境保护 1 个专业。 总监理工程师不分类别、专业。 第六条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 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工作。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资 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负责水利部直属单位的 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 程协会委托,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 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 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二章 第七条 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取得监理员从业资格,须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 或者由具有审批管辖权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审批并报中国 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 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 试合格,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取得 — 2—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 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全国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八条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 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 5 年以上、大专 毕业且工作 3 年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且工作 1 年以上) ; (二)经培训合格; (三)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第九条 申请监理员资格,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具有审 批管辖权的单位申报,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 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 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 监理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由审批单位加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格的资格管理专用章。 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 单,接受社会监督。 — 3—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 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 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大专毕业且工作 8 年以上、本科 毕业且工作 5 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 3 年以上) ; (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 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 (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对审查 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 格者名单,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 格证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 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六条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监理工程 — 4— 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 2 年;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 (四)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 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三)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 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总监理工程师申请材 料,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满后向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 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 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监理人员有关培训管理工 作,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 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有 — 5— 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 案。 监理员允许从业时间不足 3 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业期限 确定资格证书有效期。 监理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 织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 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书》,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 的,在 3 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 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 30 个工作 日内,由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总监理工程师允许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不足 3 年的,应当按 其实际可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期限确定岗位证书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 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 格(岗位)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 书。 — 6— 第二十五条 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 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撤销已 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五)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 (六)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 水利工程协会注销其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超过资格(岗位)证书有效期而未延续的; (五)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岗 — 7— 位)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六)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岗位)证书,应当在资格 审批单位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资格审批单位申请补发相应的资 格(岗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 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 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 利工程协会依据行业自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章 第三十条 罚 则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人员资 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且一年内不得重新 申请。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的,吊 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 (岗位)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岗位)证书的, 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 8— 监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 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 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三)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五)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 成重大损失的。 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因违规被水行政主管部 门处以吊销注册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 (从)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 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 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情节严 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 第三十四条 资格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理人员的资格活动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员被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除 — 9— 已明确规定外,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水利工 程协会申请复议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吊销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由中 国水利工程协会作出。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附 则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 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 10 — 本办法自 200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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