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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保障投土方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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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水洞保障性住房场地规划设计标 高调整土方工程项目 采 购 人:城步苗族自治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编号:YMGLSY-JC2022083 采购代理机构: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2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城步苗族自治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购人名称)的 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水 洞保障性住房场地规划设计标高调整土方工程项目(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 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1、采购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水洞保障性住房场地规划设计标高调整土方工程项目 2、委托代理编号:YMGLSY-JC2022083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简要技 序 号 包名称 01 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水洞保 障性住房场地规划设计标 高调整土方工程项目 术要求 详见第三章 采购需求 数 量 采购项目预算 1 2433397.73 元 (元人民币) 可能实质性 变动内容 详见采购文 件 代理服务收费 最高限价 24333 元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2、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 拒绝 (接受或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采购。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购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有效期内),并在 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能力;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拟任项目负责人具备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项目;拟任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得低于湘建建[2020]208 号文《湖 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施工 员、安全员均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还须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C 证。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且无在建项目。 3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的政府采购活动。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 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相关截图 6、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本次磋商采购 不接受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 7、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 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等级制 度改革的新政,视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 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内注明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2022 年 10 月 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止(节假日除 外),每日 9:00-12:00、14:30-17:00。采购文件售价:0 元/份,售后不退。 2、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地点为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大道 健民医院旁)(指定地址)。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资料要求:法定代表人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身份证、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购买招标文件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 同时递交资格审查证明材料(按本邀请公告第三条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应装订成册(胶 装)加盖公章,一式三份,逾期送达的,不予受理。 4、本项目采用合格制方法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将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同时向确定参加的供应商发出邀请。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2 年 10 月 21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开标时间:2022 年 10 月 21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递交地点: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大道健民医院旁)。逾期送达的, 不予受理。 六、公告期限 1、本邀请公告在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https://admin.shaoyang.gov.cn/chengbu/index.shtml)发布。公告期限从本邀请公告发布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邀请公告,公告内容以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 限自本邀请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4 七、疑问及质疑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八、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城步苗族自治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地 址: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 (3)联系人:李先生 (4)电 话:1333739528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 址: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大道健民医院旁 (3)联系人:唐先生 (4)邮 编: 422500 (5)电 话:13907397639 5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 1.1 款 采购项目 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水洞保障性住房场地规划设计标高 调整土方工程项目 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 公司 第二章第 2.1 款 采购人 地址: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337395287 名称: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章第 2.2 款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大道健民医院旁 联系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13907397639 第二章第 2.3 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发布公告 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二章第 3.1 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叁级及以上资质(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有效期 内),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 施工的能力; 2.拟任项目负责人具备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项目;施工项目部 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20]208 号文规 定的最低配备标准;施工员、安全员均须具备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还须具有安 全考核合格证书 C 证。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须为 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且无在建项目。 3、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说明: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 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等级制度改革的新政,视 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 相关条款。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内注明三证合一或五 证合一。 第二章第 6.1 款 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第二章第 6.2 款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 求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章第 7.1 款 现场勘察 采购人不组织 第二章第 8.1 款 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 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第二章第 9.1 款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 1、强制采购的节能 否 产品; 2、其他。 第二章第 9.2 款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 1、非强制采购的节 能产品; 2、环境标志产品; / 3、两型产品; 4、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 5、其他。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 企业融资 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 1 所列银行咨询或登 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 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 2 所 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格 式见附页 3。 第二章第 10.2 款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 质性变动内容 / 第二章第 11.1 款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2022 年 10 月 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4 日 第二章第 11.2 款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 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购买招标 文件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 第二章第 12.1 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的截止时间 2022 年 10 月 21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第二章第 9.6 款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 16.4 款 第二章第 17.3 款 第二章第 18.1 款 采购项目预算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 件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 交的时间、地点 贰佰肆拾叁万叁仟叁佰玖拾柒元柒角叁分 (¥2433397.73 元) 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视为无效投标。 不要求提供 不要求提供 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1、保证金数额:贰万元整 (人民币) 2、缴纳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3、磋商保证金形式:以支票、汇票、本票等形式从供 应商账户缴入如下账户,查询已经到账,视为已缴纳。 第二章第 19.1 款 磋商保证金 开户名称: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投标保 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望城坡支行 银行帐号:43050178413600000077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并注明: 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水洞保障性住房场地规 划设计标高调整土方工程项目保证金。未按时足额缴 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保证金退还未中 标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无息返还,中 标单位自施工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无息返还。 第二章第 20.1 款 第二章第 21.1 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 日(日历日)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肆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 U 盘一份) 装订要求:采用胶装方式装订,编制页码及序目;装 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 第二章第 22.2 款 第二章第 24.1 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 息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 点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星期 )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儒林 大道健民医院旁)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第二章第 31.2 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见附页 4 第二章第 31.3 款 最后报价调整 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 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具体扣除比例为 /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 就业相关规定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 受此优惠政策。 第二章第 31.5 款 技术、商务、价格 得分或总得分调整 否 9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第二章第 31.6 款 多处或部分获得政 府采购政策优惠的 计算方法 编列内容规定 否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 第二章第 37.1 款、 体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 (https://admin.shaoyang.gov.cn/chengbu/ind ex.shtml) 第二章第 39.3 款 履约担保 不要求提供 采购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超过 24333 元。 其他规定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 截止时间止。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 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 的网上打印件。 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留存备查。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 41.1 款 第二章第 42.1 款 10 附页 1 湖南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 银行名称 联系人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刘 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 波 职 务 联系电话 名城支行客户经理 13874998873 肖勇光 分行高级经理 13755192647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黄飞燕 营业部总经理 13308463468 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 蒋寒奇 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1354898297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刘栅延 支行行长 13337316405 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蒋修远 支行客户经理 18607310422 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 邓永胜 岳麓支行副行长 13617319650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蔡学军 公司银行部负责人 13055167195 中信银行长沙分行 宋学农 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0731-845822141 附页 2 湖南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信用担保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中国投资担保公司 何 嘉 010-88822659/13718642233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蔡建雄 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彭 球 邓霞英 0731-89761702/13875980906 0731-89761706/13574125851 11 附页 3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的《 年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 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 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写 ),币种为 %数额为 元(大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 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 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部门出具的质量检 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 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 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 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 12 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 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 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 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 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 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 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13 月 日 附页 4 评审因素和标准 评审 计分 分 因素 因素 值 评 分 标 准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 报价 (30 分) 标总报价为基准价 投标 报价 30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 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 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 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最近三年市级及以上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企业获得 AAA 计 6 分,AA 计 3 资信证明 6 分,A 计 1 分,最多计 6 分,不提供不计分。 1、 投 标 人 拟 配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2018 年 以 来 , 具 有 土 石 方 工 程 或 场 地 平 整 项 目业绩的,计 2 分。 商务 部分 供应商实力 4 2、 投 标 人 拟 配 的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自 2019 年 以 来 , 具 有 土 石 方 工 程 或 场 地 平 整项目业绩的,计 2 分。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体现项目负责人或技 (20 分) 术负责人信息,否则不计分)。 投 标 人 自 2019 年 以 来 ,具 有 的 类 似 土 石 方 工 程 或 场 地 平 整 项 目 业 绩 的 ,每 提 类似项目业 绩 10 供 一 个 计 5 分 , 最 多 计 10 分 。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1、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整体施工方案是否完整、作业流程是否合理,整体施 施工方案与 技术措施 工方案完整,流程合理的计 5 分,每项内容不全或有缺漏项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10 2、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技术措施是否符合作业规范和本地客观实际,措施符 合行业规范和客观实际的计 5 分,每项内容不全或有缺漏项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技术 工程进度计 划与保证措 部分 (50 分) 7 每项内容不全或有缺漏项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施 质量管理体 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 系与措施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科学、合理、齐全的,计 7 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措施合理性、适用性、针对性能完全满足 7 本项目施工要求的计 7 分,每项内容不全或有缺漏项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是否完整,措施实用、合理,可靠 7 并具有针对性、实用合理的计 7 分,每项内容不全或有缺漏项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14 备 注 环境保护管 理体系与措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合理是否全面,措施实用、合 7 施 资源配备计 划 理,可靠并具有针对性、实用合理的计 7 分,每项内容不全或有缺漏项的扣 1 分,扣 完为止。 7 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所有配备表述全面且计划实用合理的计 7 分,每项内容 不全或有缺漏项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充分理解本项目的需求,针对项目分析现状提出符合项 合理化建议 5 目实际的合理化建议,考虑全面、准确,相关分析系统透彻、科学合理的计 5 分,每 项内容不全或有缺漏项的扣 1 分,扣完为止。 15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 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 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 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 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 库[2013]189 号)。 2.8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 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9 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 号)和《关于政府 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 号)文件规定的产品。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 16 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较大金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 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 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 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 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 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 己负责。 7.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 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 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 本章第 7.1 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 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17 9.1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 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 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 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 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 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 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 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 计算。 9.4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及加分。 9.5 符合本章第 9.1 款、第 9.2 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 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 构询问。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 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 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8 1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 前附表。 11.2 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 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 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 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 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 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 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 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服务方案说明 (5)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19 (6)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7)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5.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 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 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 内容注明。 15.4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 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 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 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 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 文件的一部分。 17.2 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 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 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 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 19.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 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 20 目预算 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 20.1 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 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 购合同签定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 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 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 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 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 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 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1 22.1 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 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 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 23.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 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 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 磋商按本章第 30.1 款或者第 30.2 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 3.1 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 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 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 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 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 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 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 22 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 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 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 3.3 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 3.2 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 27.1 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 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 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 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 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 本章第 10.2 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 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 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 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 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3 30.2 本章第 10.2 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 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 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 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 当根据本章第 26.2 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 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 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 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 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 21.3 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 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 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 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 机构按本章第 19.4 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 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 30.5 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不予退还。 30.7 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未发生实质性变动的,参加磋商供应商的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轮 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 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 表。 24 31.3 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 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 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 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 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 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 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 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 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 库〔2014〕214 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 知》(财库〔2015〕124 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 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 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 第 37.1 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 和《财政部关 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所 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 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 应商不足 3 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 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 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 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 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 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26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 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 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 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 39.3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 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 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 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在 1 至 3 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1 采购代理服务费 27 41.1 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 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 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8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采购合同编号: 采购人(全称): (甲方) 供应商(全称):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1.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计划编号: (3)项目内容: 2.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 大写: (2)具体标的见附件。 (3)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天数: 天。 地点: 方式: 4.付款: 。 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 提请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 下顺序解释: 29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8.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采购人执 合同订立时间: 年 份,供应商执 月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帐 30 号: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一节 技术要求 一、技术要求编制提纲: 1、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水洞保障性住房场地规划设计标高调整土方工程项目; 2、建设地点: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 3、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开挖土石方 63654.43 立方米,回填土方 637.49 立方米,属于机械土石方工程。 4、工期要求:60 日历天。 5、质量要求:达到国家合格工程验收标准。 6、保修要求:按国务院 2000 年 279 号令承担保修任务或建设部 80 号令承担保修任务。 7、招标范围:本项目机械土石方工程,具体内容详见设计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8、标段划分:本项目共 1 个施工标段。 二、项目实施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 业须按照省住建厅湘建〔2015〕190 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2、必须按图纸施工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现行的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本地区有关施工技 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并响应甲方对工程的临时少量变动。 3、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4、本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必须有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其他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 证及相关材料。 5、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安全设施 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6、建筑垃圾必须每日清运且用篷布覆盖,保障环境卫生及交通。 三、项目特别说明: 1、结算方式: (1)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施工,不得任意增减工程项目及工程量,确需 31 变更或增加,须将工程项目、工程量和单价报监理工程师、甲方项目负责人和甲方法人代表书面 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审计结算时不予认可(最终数量和单价以审计结论为准)。 (2)乙方施工所有与项目工程有关的资料在工程竣工后 28 日内向甲方移交竣工资料一式 3 套,并对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不可泄露。 (3)工程完工后按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 80%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 90%;审计结算结论 下达后付工程款的 97%;余下 3%工程款为保证金;质保金期满(贰年)后,无质量缺陷,不计利 息一次性付清。(具体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4)实际结算时按第一轮报价中的综合单价不变,取费按该项目预算编制书的标准执行,最 终结算时(退质保金时)扣除两轮报价之间的差值(以实际为准)。 2、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承包人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在 6 个月内审核认可, 未办理完结算不支付工程尾款,并不计算利息。 本工程验收按国家、省、市有关现行施工和验收规范执行,承包商施工过程中所有工程记录 和技术性资料及各种签证文件,均为原始验收有效文件,不得随意更改,因承包商施工不当所造 成的质量问题,而影响本项目的其他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3、本项目禁止挂靠、转让、和出借企业施工资质。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承包人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现场搬运及保管等,直至项目验 收合格,并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请投标人根据自己情况报出最快的时间安排。 4、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 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投标人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 付任何费用。 32 第二节 工程量清单 另册 其他不尽事宜,于双方合同中补充。 注: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 案条款,请在可能变动的条款旁予以文字注明,并将磋商文件可能变动的内容在须知 前附表中明确。 33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十一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保证金 三、联合体协议(格式)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 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 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 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附件 6:其他说明 五、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 7-1:服务方案说明 附件 7-2:主要人员简历表 六、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七、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 附件 8-1: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 8-2: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采购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提供) 附件 8-3: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等证明资料(采购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提供) 附件 8-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采购项目中包含货物的提供) 八、报价一览表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 9:报价一览表 附件 9-1:分项价格表 九、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 十、最后报价 34 一、磋商响应声明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号: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代理编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 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 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 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 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 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 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 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 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较大金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35 附件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姓名: ;兼营: 性别: 年龄: 系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36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人,现授权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 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 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 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 1,原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37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1、 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 38 三、联合体协议(格式) 本项目不适用(无需填写) 39 四、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 附件 3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上年营业收入 员工总人数 注册号码 注册地址 营业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执照 营业范围(主营) 营业范围(兼营)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税务登记机关 资质名称 备注 等级 发证机关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0 有效期 附件 4 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备注: 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法人或负 责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 1.1、资格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 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1.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法人证书);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材料; 1.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 1.6、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7、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8、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 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查询截图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 投标人资格声明(格式) 41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声明如下: 一、我单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的,注册地点为,全称为,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我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三、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我单位依法进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申报并实际履行了义务。 五、我单位具有履行本项目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良好 记录。 六、我单位在参加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 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 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我单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与我单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信息如 下(如无,填写“无”): 1、与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如下: 2、我单位直接控股的其他单位如下: 3、与我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如下: 九、我单位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 标人。 十、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我单位保证上述声明的事项都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 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42 注:第三条“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无本资格声明第十条情形。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 日期:年月日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格式) 致(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郑重声明,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 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 政处罚)。 我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附件 5 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43 备注:提供第二章 磋商须知第 3.1 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附件 6 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服务方案 44 附件 7-1 服务方案说明 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 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_ 日 附件 7-2 45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职 称 毕业学校、专业 身份证号 拟在本合同任职 执业资格证 执业资格证书号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时间 类似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 42.1 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_ 日 六、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 46 序号 磋商文件条目号 采购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 响应与偏离 说明 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七、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和清单表 47 附件 8-1 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工程) (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无需填写)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工程 施工单位全部复核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 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 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 填报。 48 附件 8-2 小微企业货物清单表 (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 8-3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材料 (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 8-4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 (本项目不适用) 49 八、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 附件 9 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采购代理编号 服务内容 大写: 元 小写: 元 报价 工 期 项目负责人 备 注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0 附件 9-1 分项价格表 项目名称: 序号 金额单位:元 项目内容或名称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备注 合计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 说明:本表为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明细构成。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51 九、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注:供应商除提供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外,需提供查询告知截图 1、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2、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十、最后报价 说明: 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 29 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 9 提供。 2、最后报价相关表格不装订在响应文件中,磋商后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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