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号附件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改20150624.doc
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校党 建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党建工作,加 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真正解决大学生党员中“思想入党” 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我 院学生党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第二条 学生党支部管理制度 学生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在学校全 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实施学生党员的发展、教育、 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基本单位。学生党支部对教育、管 理学生党员,提高学生党员素质,监督学生党员切实履行义 务,加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等工作负有直接责 任。 第三条 学生党支部在院党委的领导、学生党总支的指 导下开展工作。要把学生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放在重 要位置,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学校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对 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出具体要求,并激励学生党员 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学校的建设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 用。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要切实负起党建带团建的责任,指 1 导各系团组织总结“推优”工作经验,逐步完善“推优”工 作制度,在发展学生党员时,要对“推优”工作有明确要求, 不能敷衍塞责。 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三会 一课”制度,认真开展组织生活。 第六条 学生党支部要坚持每学期进行一次民主生活 会,总结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 批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制度,通过民主评议和 组织考察,对每个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进行检 查和评价。对于不合格党员的界定除执行民主评议党员的相 关规定外,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根据规定视情 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要宣传、动员学生党员积极开展 “创先争优”活动。学院每年定期开展优秀学生党员评选的 活动。 第八条 在讨论学生党员发展、预备党员转正及违纪党 员处理等问题时,各党支部都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逐步 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三章 第九条 学生党员管理制度 学生党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用党章、党规 党纪、校规校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发现 不足,及时弥补,在学习和工作中起到表率作用。 2 第十条 学生党员要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 党费,接受组织培训,完成组织分配的一切任务。无正当理 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期交纳党费者,按自行 脱党处理。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 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 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预备党员要 定期向党支部书面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每学 期不得少于三次。 第十二条 学生党员有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 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中 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按期转为 中共正式党员,视情节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 1、无故旷课超过 2 学时者; 2、受到校纪处分者; 3、党的理论知识考试不合格。 4、在预备期有挂科的。 5、其他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第十四条 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正式党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党纪处分: 1、参与组织罢课者; 2、参与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影视书画者; 3 3、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 4、参加邪教组织者; 5、参与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 6、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者; 7、其他方面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十五条 各党支部要将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作为 主要工作来抓,要了解学生党员的整体情况;要注意收集、 整理、总结、交流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 法,以提高学生党员的整体素质。 第十六条 年末(12 月下旬),各位学生党员上交对党承 诺及学年总结,总结自己一年来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并对 下一年的思想、学习、工作做规划。 第四章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管理办法 党组织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 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和教育;由党支部指定专 人,至少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情况作一次考察,并 如实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十八条 学生预备党员要参加双重学习培训,一是编 入本专业的党支部,参加所在支部的学习;二是参加学生党 总支、党支部的学习活动。学生预备党员受聘为入党积极分 子党校培训班联系党员,参加党校学员的讨论,协助院党委 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学生党员联系学生制度,帮助 4 解决学生中出现的思想、学生、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学生预 备党员在组织发展之后成绩出现不及格的给予警告,出现违 纪现象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本人 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 会审查,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主要程序是:由预备党 员汇报在预备期中的思想和工作,以及接收党组织的教育的 情况;党支部报告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与会党员 对其能否转正发表意见;预备党员表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正式党员到会人数、赞成人数超过半数有效); 由支部书记填写《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的决议》栏,报上级单位审批。党委审批后通知报批的党支 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期满后,对不完全具备条件的, 延长半年至一年的预备期;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 员资格,并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党员奖惩制度 对工作成绩突出、学习成绩优良、模范作 用显著的学生党员,民主选举、综合评定后,报院党委批准, 授予“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予以表彰, 5 一般一年表彰一次,表彰时间为每年 6 月份;并择优推荐参 评学校七一表彰。对于见义勇为等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予 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党纪、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党员,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不 同程度的批评和教育,直至党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不按时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依次数多少, 作如下处理: 1、一学期累计不超过 2 次(含 2 次)者,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累计超过 2 次,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 正式党员予以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玩忽职守,态度消极,对组织交给的工作 任务不认真完成或故意拖延,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 式党员给予通报批评。如果造成严重损失,形成不良影响, 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支委会、支部大会、发展党员大会等各 类会议的发言中,不负责任,歪曲事实者;在积极分子和党 员民主评议中丧失了立场,有失公平者;以及有意见会上不 讲,背后乱讲者,视情节轻重,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或 一年,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从重 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泄露会议内容及党的秘密者,预备党员要 延长预备期 6—12 个月,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 第二十八条 在发展对象评议、党员评议中搞不正之风 者: 1、对于请客、送礼的发展对象,延长考察期一年; 2、在组织发展问题上吃饭、收礼者,预备党员要延长 考察期半年或一年,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 处分; 3、在党员民主评议中拉关系,请客送礼者,预备党员 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 4、对评议人进行打击报复者,发展对象取消其发展资 格,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正式党员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资 格,正式党员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章 第三十条 附 则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党员。未尽 事宜依据《党章》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 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监督权和解释权归能源与动力工 程学院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