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通知.doc
关于开展全体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高职院: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苏教财 [2007]38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保证困难学生认定的准确性,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落实好 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本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定: 1、院(系)要根据《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的规定, 成立“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 2、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三江学院学生及家庭情 况调查表》(附件 1)及《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 2)。 《三江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 认可(若已有家庭所在地政府出具了经济困难证明的,可以不回去盖章)。 3、07 级、08 级、09 级在校生中,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 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申请表》,不再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可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特困 3 个档次, 对于家庭突发意外造成临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定为临时困难。各院(系)可 将《认定办法》中的贫困标准作为参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5、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参考条件,酌情放在某 个困难档次: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者“事实孤儿”; (4)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或少数民族学生; (5)父母为城市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者; (6)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7)家庭供养人口较多并且缺少经济来源; (8)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经济困难家庭; (9)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10)其他原因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仅靠自 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二、认定流程: 认定流程见附件 3 三、其他事项: 1、院(系)在本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严格工作制度,规 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申请困难认定的同学须附当地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3、10 月 12 日前,各院(系)须把经本院(系)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的《三江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请表》、 《三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汇总表》 (电子版)等上报校学生 资助工作办公室(体育馆 205)张艳处。 特此通知。 学生工作部 201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