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建国旷工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doc
太原理工大学文件 校人〔2017〕5 号 关于对李建国旷工违纪行为的处理决定 学校各单位: 李建国,男,1958 年 3 月生,原为后勤保障处物业管 理服务中心工人,因长时间连续脱岗旷工被后勤保障处解聘。 鉴于李建国检讨态度诚恳,反省深刻,考虑其工作经 历和表现,为教育本人,警示全校,经学校研究,依据《事 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2 号,2014 年) 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第 18 号令,2012 年),以及《太原理工大学劳动纪律 管理规定》,给予李建国行政警告处分;李建国旷工停薪期 间由学校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全部 由李建国个人承担(单位、个人两部分)。 太原理工大学 2017 年 4 月 10 日 太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