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 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科发〔2022〕13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破解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难题,加快促进先进适用 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技 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8〕37 号)精神, 并参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制 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2022 年 4 月 27 日 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破解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验证难题,加快促进 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大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8〕37 号) 精神,并参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 试基地)是指以企业、科研院所、第三方转移转化服务主体、双创孵 化载体等为依托,为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和企业规模生产提供 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是支撑引领 产业链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鼓励各级已备案的中试基地开放共享,面向创新主体提 供中试服务。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中试基地相关工作。各区市县(先 导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在地中试基地的申报、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备案的主体或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中试基地应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 经营服务场所,拥有或整合行业上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 实验等专业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拥有必要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经验,对外部创新成果提供开放 化的中试服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 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 (五)能够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规范服务行为; (六)自申请备案截止日期前三年内,未发生通过“信用中国 (辽宁大连)”网站向社会披露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中试基地的产业领域方向应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需求, 重点为装备制造、精细化工、海洋产业等优势传统产业以及洁净能源、 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命安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七条 申报备案的中试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试基地备案申报书; (二)中试基地或依托单位营业执照; (三)中试服务合同及到款额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 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第九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直接组织专 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现场核查,提出拟备案中试基地 名单。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拟备案中试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备案管理;有异议的由市 科技局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异议成立,取消备案资格;如异议不成 立,则继续按流程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每三年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纳 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 类)、 良好(B 类)、合格(C 类)和不合格(D 类)。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纳入备 案管理的中试基地填报绩效评价材料,并对评价材料真实性提出具体 意见。评价材料主要包括: (一)中试基地绩效评价表; (二)中试基地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评价材料真实性的审 核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针对中试基地评价材料的真实性等事项建立 科研诚信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撤销备案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严重安全事故或严重 环保事故的; (二)有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连续 2 次绩效评价不合格(D 类)的; (四)已不再具备对外开展中试服务能力的。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统一授牌。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中试基地所能提供的中试 服务事项面向社会进行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