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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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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 号)、《河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办普通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冀教贷[2007]3 号) 等文件和河北省教育厅国家助学贷款启动会议精神,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 成学业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 但要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基本政策 第四条 贷款对象原则上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学习期间全部 或部分学习费用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 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 监护人书面同意) ; 3、生活俭朴,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 -1- 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 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7、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1、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按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2、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 行(不上浮),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3、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为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每个学生 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生自愿申请,学校根据贷款额度和学费、住宿费和生 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具体确定,汇总后报省学贷中心。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国家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 部由财政补贴,自毕业后下月 1 日(1 日毕业学生为当日)开始自付利息。 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 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 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 1 日;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 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 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三章 第八条 贷款申请与审查 学生申请贷款前,要接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的国家 助学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及培训, 全面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九条 借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首先要向所在系(院)国家助学 贷款工作小组提交申请书,表明贷款意向。内容包括:本人对国家助学贷 款的认识,在校表现及学习情况,家庭详细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原 因,申请贷款的金额,将来的还款计划等。 第十条 借款学生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的要求,提供如下材料: -2- 1、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 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借款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贷 款并愿意监督学生还贷); 3、户口本首页复印件; 4、户口本中家长单页复印件(必须是提供承诺书的家长一方) ;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借贷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6、开发银行、省学贷中心及学校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各系(院)根据贷款申请条件,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 初审,原则上按不超过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 20%的比例确定借款学生名 单。初审结束后,在本单位范围内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进行为期 5 天的 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经审查无误后,系(院)签署意见, 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第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学生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审批表》,在系(院)指导下认真填写。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系(院)提交的学生申请进行审核汇 总后,将《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统计表》和《国家助 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及其它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建行经办行为通过审批的借款学生开立个人帐户, 将开立的 个人帐户交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 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签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借款 合同,并负责组织发放合同、银行折卡,组织借款学生签订合同。借款合 同采取一年签订一次的方式进行。 1、借款合同每人一式四份,按照借款合同的要素认真填写,并签字 捺手印。 -3-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借款学生的借款合同信息录入助学贷款信息 管理系统。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信息管理系统导出借款凭证一式四联,学生 签名确认并捺手印。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借款学生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对借款合同(含作废合同和空白合同)汇总整理。 5、空白(作废)合同的处理。空白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学生人数的 105% 发放借款合同。各系(院)组织学生签订借款合同时,要严格要求,控制 差错率。凡出现差错的作废合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收齐后,填写 《高校作废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登记表 》,登记其流水号,经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后,交省开行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合同上加盖学校公章及法人代表手签 章,在借款凭证上加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章及经办人员印章,并按要求 报送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名册。 第十七条 贷款资金发放过程中,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借款学生应注意 及时查收、核对。 1、省开行依据相关材料将贷款资金划转到省资助中心帐户,贷款资 金到账后,建行经办行根据花名册以及借款凭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2 个 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借款学生的帐户。 2、资金到达借款学生帐户后,建行经办行根据协议规定及国家助学 贷款借款凭证,扣收借款学生学费及住宿费至高校帐户。 3、借款学生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查到帐资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将情况汇总并反馈省资助中心。 第十八条 各系(院)有义务监督学生的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并及时 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反馈给银行,作为银行是否继续发放贷款的依 据之一。 第五章 贷款的终止与变更 -4-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和经办银行可终止其贷 款,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经办银行同时可要求 借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1、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 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者; 2、未按合同规定和用途使用贷款者; 3、学习成绩差,上一学年有两科及以上科次不及格者; 4、中途转学、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失踪或死亡者; 5、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6、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情况者。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休学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期满复学,可视具体情 况,经学校、银行同意后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转学、出国(境)时,必须先一次性还清贷款本 息,出具贷款经办行确认的还款凭据,经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记录后, 相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时,必须先与银行签定 还款确认书,确定还款时间和还款方式,学生资助学管理中心方可为其办 理相关离校手续,同时做好记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确定后,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金额保持不变。 借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 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 正常情况下,贷款偿还可以通过年度付息、到期还款、 提前还款、逾期催缴等途径来完成。 第二十五条 年度付息。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每年度结算一 次,须在每年度的结息日(12 月 20 日)前付清。 1、在校生贴息。 -5- (1)借款学生正常学制之内的利息实行贴息,贴息自贷款到帐之日 开始,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或因违约等原因产生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2)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 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的下月 1 日起停止贴息,利息由个人承担; (3)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自复学的当月 1 日起恢复贴息。复 学时,提前一个月与建行经办行联系,确定学生的复学日期及恢复贴息时 间。 2、毕业生年度付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自付利息的借款毕业 生应在每年的结息日 10 日前,将自付利息存入其在建行经办行开立的存 款帐户,由建行经办行统一扣收。 第二十六条 到期还款。 到期还款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按照借款 合同的约定,在贷款到期日 10 日前,一次性还清到期贷款本息的行为。 1、借款学生贷款到期 30 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与建行经办行核 对到期学生的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建行经办行正确计 算借款学生应付本息金额。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学生贷款到期前及时提醒和通知借款学生 将贷款本息足额存入自己的账户中,以便建行经办行按时扣收。 3、学生按约定存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 10 日前,借款学生 应按时将应付本息存入预留的个人账户中,由建行经办行统一扣收。 4、建行经办行扣划。学生按时存款后,建行经办行正确计算借款学 生还本付息金额,通过借款学生个人账户扣收,并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出具扣收清单及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 提前还款。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学生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 之前将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清。 1、提前还款的时间。每年 1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之间,因省开行和 省建行要进行年度结息,不受理借款学生提前还款外,其余时间借款学生 -6- 均可申请提前还款。 2、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提前 15 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前偿还的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 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3、提前还款的形式和方法。 在校生的提前还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提前还款,可以直接向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提前还款申请表并将应还本金存入个人帐户;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交于建行经办行;建行经办行办理扣款手续,并 将扣款情况交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生提前还款,学生个人只需偿还 贷款本金。财政贴息自提前还款后的次月 1 日停止。 毕业后提前还款。借款学生毕业后提前还款的,要由学生本人支付相 应的贷款利息。具体方法比照在校生的提前还款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 校审查同意后,由省学贷中心统一报河北分行审批,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逾期催缴。借款学生没有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使贷款本 息超过合同约定的偿还日期,造成贷款逾期。贷款逾期的学生要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手段提醒和催促学生及 时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2、逾期利息的计算。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的,根据实际逾期 金额和逾期天数,在原利率的基础之上加收 30%违约罚息,执行利率为正 常利率的 130%。 第七章 贷后管理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 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每学期向学校报告学生贷款使用情况。 -7-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的咨询工作,开展对贷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 序和方法;协助银行做好借贷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学校有权将借款人、借款信 息和还款情况收入《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采集管理系统》,作为个人信 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 违约学生的处理。 1、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2、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河北分行、省学贷中心和高校学贷 专管机构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 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庭和用 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规定未尽事宜, 按上级有关部门和银行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负责解释。 附件:助学贷款系统流程 二 00 八年五月七日 -8- 附件: 助学贷款系统流程 学校管理员登陆,创建学 院,建立学院管理员 学院管理员登陆,创建专 业,建立学生帐号 学生登陆,录入基本信息 并提交,录入贷款申请并 提交 学院管理员审核学生基本 信息并提交,审核学生申 请贷款信息并提交 学校管理员审核学生基本 信息,审核学生申请贷款 信息并提交 学院管理员登陆生成审批 表 学贷中心管理员审核学生 贷款申请并提交 银行管理员审核学生贷款 申请并提交,生成合同号 学院管理员录入合同,生 成借款凭证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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