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doc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办法 为规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 《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以下简 称“《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 湖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实体。 第二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开展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 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活动和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 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基金会的管理、监督及财务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监督机构是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由 秘书处承担。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 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 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基本信息;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和会务情况;公益活动 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其它信息。基金会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 《基金会章程》,遵循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委托学校财务处管理财务工作, 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独立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基金会分别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奖学金、助学金、奖励 优秀教师、资助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国际交流、校园基础建设、教 研设备更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的评审和实施,确保资助项目符合《基金会章 程》及捐赠协议要求。秘书处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 1 章程》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对基金会的基 金进行财务监管。 第八条 基金会秘书处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 报告,并按照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九条 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例如重大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等。 第十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 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给学校的所有捐资及增值收入一律汇入基金会专用账户,专款专 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学校正式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学校规 定由学校负担,部分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学校对事业 单位的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支出 不得超过当年公益总支出的10%。 第三章 基金捐赠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 1.社会机构捐赠; 2.个人捐赠; 3.基金的增益。 第十四条 对捐赠者,颁发教育捐赠证书,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介进行宣传、 报道,除此之外,还分别予以如下回馈: 1.捐资金额在1万元以下者,赠送纪念品; 2.捐资金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者,赠送精美纪念品; 3.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赠送精美纪念品,颁发水 晶纪念牌; 4.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者,颁发水晶纪念牌,授予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贡献奖”称号; 5.捐资金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颁发水晶纪念牌,授予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优秀教育贡献奖”称号,可推荐聘为中国地质大学 2 (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6.捐资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水晶纪念牌,授予“中国地质大 学(武汉)杰出教育贡献奖”称号,可推荐聘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 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 7.非现金捐赠,如股票、债券、不动产、个人或公司资产、著作权、专利权、 合同权、人寿保险等,应依据市场价值予以相应回馈。 第十五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正式财务捐赠发票(享有税前扣 除资格),并签定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奖教金类捐赠项目,达到10万元者,可使用捐赠者或 捐赠者指定的名称命名。建筑物、实验室、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的捐赠命名依据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捐赠行为进行 宣传。捐资者名册将永久保存于学校档案馆,并将在校园的适当位置建立纪念碑 (牌)予以永久纪念。 第十八条 对提供捐赠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 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人 力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四章 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基金主要用于:救助特困学生、奖励优秀学生、奖励优秀教师、资助学科建 设、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国际交流、校园基础建设、教研设备更新和科技成果 转化等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资金及财产的使用、管理情 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对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 者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项目管理遵照我校《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暂行)》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保值增值 3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 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 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基金增值一般采取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获取收益的运作方式, 也可以聘请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投 资管理专家咨询组,购买国债、股票、金融理财产品等有价证券。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的投资项目(100万(含)以上),基金会秘书处要组织投 资管理专家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 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进行审定。一般的投 资项目,完成上述规定的程序后,由理事会审定;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理事会的决 议执行,并制定资金运作操作程序和实施流程。每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签发执 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与基金会基金和财务管理相关的实施细则等均以本办法为依据 制定,由理事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