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XX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59号(公示日期2021年8月10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59 号 当事人:蔡 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身份证号码:43232119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 XX 区 XX 镇 XX 街 当事人蔡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 年 7 月 21 日,当事人蔡 XX 在桃江县 XX 镇养殖户熊 XX 处收购母猪 1 头(单价 8 元/千 克,重量 186 千克,猪款 1488 元) 、熊 XX 处收购生猪 14 头 (单价 11 元/千克,重量 1018 千克,猪款 11198 元) 、熊 XX 处收购生猪 21 头(单价 13.6 元/千克,重量 1811 千克,猪 款 24629 元),生猪共计 36 头,猪款共计 37315 元,认定该 批 次 生 猪 货 值 37315 元 。 当 事 人 蔡 XX 租 货 车 ( 车 牌 湘 A0XXXX),打算运至益阳 XX 公司屠宰。经现场查看当事人不 能提供该批次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该批次生猪未附有 耳标。 2021 年 7 月 22 日,对当事人蔡 XX 的 36 头生猪采血进 行非洲猪瘟排查,结果阴性。该批次生猪有确切来源地,经 留观后,7 月 23 日进行补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 1》生猪运输车辆; 二、当事人蔡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对当事人蔡 XX 经 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的事实认定; 三、《证据材料登记表 2》证明涉案生猪未附带耳标的事 实; 四、杨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蔡 XX 经营依法应当 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和对车辆(湘 AOXXXX)未经备案 从事生猪运输的事实的认定; 五、《证据材料登记表 3》证明当事人蔡 XX 身份信息; 六、《证据材料登记表 4》证明杨 XX 身份信息; 七、《证据材料登记表 5》非洲猪瘟排查情况,证明涉案 生猪非洲猪瘟排查阴性; 八、《证据材料登记表 6》对涉案生猪补检的检疫合格证 明; 九、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蔡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 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违法事实; 十、养殖户熊 XX、熊 XX、熊 XX 询问笔录和记账单,证 明涉案生猪的来源和货值。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蔡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 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 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 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 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桃江县农 业农村局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桃农(动监)告〔2021〕59 号),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 桃江县桃花江镇文化路 41 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公室直接送达当事人蔡 XX,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 请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蔡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 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 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 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 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 》“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 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 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 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蔡 XX 积极 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生猪来源等信息,生猪健康状况良好, 未造成社会影响,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罚款,计 7463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 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