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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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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DR-2023-00001 隆政发〔2023〕2 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2 月 15 日 隆回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 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 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 条例》、《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1〕3 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等 4 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 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 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湘农发〔2022〕3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 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符 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本着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的设置地点原则上应距离县城 40 公里以上或车程 60 分钟以上。 第五条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有利 推行屠宰行业标准化建设,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 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鼓励现 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完善冷鲜冷链配送设施,实行肉品冷链 配送,最大范围扩大对农村地区的肉品供应。凡是通过冷链配送 -2- 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点,遏制 重复建设。 第六条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必须符合乡村规划、动 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合 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 充分考虑人口数量、生猪资源、交通条件、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因 素,科学选址。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 2 万头以上,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十四五”期间,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建设地点、 屠宰规模、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和设置管理规划如下: (一)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数量限定 6 家。除目前已建成 投产的花门街道、金石桥镇、高平镇、司门前镇 4 个生猪定点屠 宰场点外,另在七江镇、岩口镇、横板桥镇增加 3 家小型生猪定 点屠宰点。全部建成投产后,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冷链配送范 围如下:汇隆屠宰场配送花门街道、桃花坪街道、北山镇、三阁 司镇、山界回族乡、荷香桥镇、周旺镇;岩口镇屠宰点冷链配送 滩头镇和岩口镇;高平镇屠宰点冷链配送高平镇和罗洪镇,金石 桥镇屠宰点冷链配送金石桥镇、鸭田镇、小沙江镇、虎形山乡、 麻塘山乡;司门前镇屠宰点冷链配送司门前镇、羊古坳镇、大水 田乡;七江镇屠宰点冷链配送六都寨镇、七江镇、荷田乡;横板 桥镇屠宰点冷链配送横板桥镇、西洋江镇、南岳庙镇。 (二)所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实现达标生产。规划新建 的屠宰企业,坚持“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严格实行生产 -3- 设施、安全设施、检验检疫设施、防疫设施、环保设施统一规划、 同步建设、同期验收、同时使用。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应采用通行 的先进工艺,严格按照检验检疫规程操作,完善污水、病害生猪 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督促定点企业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建 设,屠宰点应参照 HACCP 食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 度,按照先进模式进行生产管理。 (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原则上仅限 于所在乡镇及其冷链配送的周边乡镇内市场供应,不得跨区域经 营。支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延伸产业链条,推进养宰销一体化 发展。加快肉品冷链配送设施和冷鲜肉配送点建设,鼓励发展冷 链配送肉品销售点,逐步形成全链条冷链配送的畜禽屠宰销售模 式,转变肉品销售方式,提高冷鲜肉销售和消费比例。对实行地 方猪养殖、特色化养殖、品牌化经营的跨区域年养宰 2 万头以上 的一体化企业,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可在自有肉 品专卖店内销售。 第八条 在新增定点屠宰点建成投产之前,现存 4 家定点屠宰 场(点)冷链配送范围如下:汇隆屠宰场(A 类)配送六都寨镇、 荷田乡、荷香桥镇、桃花坪街道、花门街道、北山镇、周旺镇、 南岳庙镇、横板桥镇、西洋江镇、三阁司镇、山界乡、滩头镇; 司门前镇凯利屠宰点配送七江镇、羊古坳镇、司门前镇、大水田 乡;高平镇益民屠宰点配送高平镇、罗洪镇、岩口镇;金石桥镇 鑫凯屠宰点配送金石桥镇、鸭田镇、麻塘山乡、小沙江镇、虎形 山乡。各屠宰场点要加快冷链配送车辆、冷库、加工等设施设备 -4- 建设,克服困难完成配送任务。以后每建成投产一家,原则上按 建成后定点屠宰场(点)配送范围予以适当调整。 第九条 设置小型生猪屠宰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隆回县生猪屠宰点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年设计屠 宰能力不少于2万头,对冷链配送人口数量较少的边远山区不低 于1万头。 (二)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生猪屠宰点; 选址应当距离医院、学校、风景名胜区及居民集中住宅区等适当 距离,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易产生有害气体、烟 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所在地区不得设置生猪屠宰点。选 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 验室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并安装与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办公室联网的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可全天候监控运行状况。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五)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六)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符合 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七)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 委托协议。 (八)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九)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条件。 -5- 第二章 设置程序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该按照 《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1〕3 号)规定 的设置程序,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按程序进行审查把关、现场验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设立申请:申请设置乡(镇)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 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有 关材料。有关材料应包括: 1.畜禽屠宰场设立申请表; 2.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经审意见和选址意见书; 3.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 条件的审核意见;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或备案意见; 6.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备案审查:对申请设立小型定点屠宰点的,由县人民 政府根据设置管理办法进行设立条件审查,并在收到书面申请书 20 个工作日内,委托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 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如同一新增 屠宰点出现多个符合条件的申报者,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 规定做出许可决定。 (三)设立批复:对申请设立小型定点屠宰点的,由县人民 政府给申请人下达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申请人在收到同意建设 -6- 的书面意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现场验收:生猪定点屠宰场、小型生猪屠宰点建 设完成后,由申请人县人民政府提交现场验收申请和有关材料, 验收材料应包括: 1.畜禽屠宰场设立申请表; 2.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3.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 及生猪屠宰备和运载工具; 4.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5.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6.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及符合环境保护 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7.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无害化处理委托 协议书; 8.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现场验收由县人民政府或委托县农业农 村局组织实施。现场验收由 5 人以上(含 5 人)组成的验收专家 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包括畜牧兽医、生态环境、安全 监管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县人民政府根据专家组的现场验收意 见,对符合畜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申请人发行政许 可文件,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文向社会公 布。 (五)社会公布:经批准后确定的小型生猪屠宰点由发 -7- 证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县农业农村局将新批准的畜禽屠 宰许可文件、畜禽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 证书复印件报省农业农村局,报省农业农村厅将新增的畜禽屠宰 点报农业农村部纳入全国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实现网络化精 细监管。 第十一条 涉及新建的,申请人需向住建、自然资源等主管部 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办好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证后须分别到市监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三条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在原址改扩建,应依法取得建 设许可证,同时及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和日 常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定点屠宰点设置和日常 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 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做好生猪 屠宰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要规范屠宰工艺流程,严格 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2008《生猪屠宰产品品质 检验规程》(GB/T17996-1999)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NY467-2001)等有关标准,加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建 立动物疫病可追溯制度和全程质量监控体系,保证肉品质量安全 -8- 和食品安全。同时,要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做好非洲猪瘟等 自检工作,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 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第十六条 积极组织开展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标准化创建。新建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内实行待宰、屠宰、肉品销售分区管理和机械 化屠宰,净污道和出入场车道分离,建设运输车辆洗消通道和必 要的冷藏设施,原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应实施技术、工艺和设 备改造,提升现代屠宰技术和设施设备水平,5 年内基本达到标准 化建设要求。坚决淘汰手工屠宰等落后工艺和落后产能。对环保 不达标或存在生产安全、动物防疫等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依法予 以关停、取缔。 第十七条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污染排放要达到国家规定标 准,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危害生活饮用水安全的,由生态环境部 门责令限期整改达标;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 给予停业整顿、关闭等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该按规定配备与屠宰规 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纳入国家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 系统,与检疫出证相关联,实现精准监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应按每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配备不少于 2 人的标准,足额派 驻官方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驻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 检疫操作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 施检疫标志。严禁不检疫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和倒卖动 物卫生证章标志等行为。 -9-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主动作为,密切配 合,协助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点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常态化 打击私屠滥宰,捣毁私屠滥宰窝点,负责查处私屠滥宰、注水注 药等违法行为,做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实施、行业管 理和日常监督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屠宰场点改扩建项目的 规划立项指导服务和冷链体系建设;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阻碍执法、 妨害公务、非法经营和危害食品安全等犯罪行为;市监部门负责 肉品市场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肉制品 生产经营活动中查验动物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依 法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 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分级标准及认定,依据上级屠 宰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可同时申报屠宰肉牛、肉羊、活禽。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23 年 2 月 15 日起实施,有效期 5 年。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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