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通知.doc
SDPR-2018-0260002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鲁环发〔2018〕46 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2018 年版) 》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山东省环境 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 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各市环境保护局可以根 据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各地的自由裁量基准并报我厅备案。本基准 —1—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报告。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 年 2 月 7 日 信息公开属性:公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 2018 年 2 月 7 日印发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8 年版) 目 录 一、水污染防治类 1.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2.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 弄虚作假的 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的 4.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 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 行的 5.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6.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7.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3— 水污染物的 9.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 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1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11.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12.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13.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 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 入地下的 1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15.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16.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1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 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18.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 监测的 19.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 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20.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 —4— 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2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2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的 2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 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24.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 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或者个人在饮 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 水体的活动的 25.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水污染事故 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的 26.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27.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28.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 29.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0.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5— 31.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2.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 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3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 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 备正常运行的 35.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36.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37.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38.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 39.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40.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 炉的 41.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的 42.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 炉的 4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 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 —6— 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44.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 立、保存台账的 45.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 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 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46.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规 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47.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 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 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48.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 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 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49.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50.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 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51.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 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 5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 排放检验报告的 5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 —7— 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5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 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55.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56.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 的 57.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的 58.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 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59.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 净化装置的 60.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61.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 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62.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 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 63.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8— 操作方案的 6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65.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 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 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6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 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67.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 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 泄漏物料的 68.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 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69.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 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 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70.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 产经营活动的 71.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 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 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72.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随 —9— 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73.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 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74.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 75.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 污染活动的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76.造成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 77.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 78.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 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79.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80.擅自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场所的 81.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 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 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82.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 处置的 8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 —10— 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8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85.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 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86.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87. 违反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88.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 虚作假的 89.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9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 营活动的 91.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 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9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93.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 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94.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95.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96.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 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97.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11— 98.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99.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 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100.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 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101.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102.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换证的 103.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 或者处置的 104.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 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 105.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106.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 107.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 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 108.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 监测的 109.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的 110.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 —12— 注销手续的 1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 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 理活动的 112.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113.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114.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 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未获得环 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 115. 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 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 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 处置活动的 116. 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 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117. 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 求的 118. 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 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 虚作假的 —13— 119. 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120. 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121.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122. 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 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123.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 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 行无害化处理的 124.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 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 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 施,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 125.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126.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按照规定处置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 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127.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128.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129.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130.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131.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 —14— 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 132.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 133.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 134.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 135.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136.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 下水进行检测的 137.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 案的 138.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 环境恢复的 139.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 案的 140.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14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 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14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 存登记资料的 14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 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15— 14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14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 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 效果存档、报告的 14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 护、卫生要求的 147.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 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14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 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14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安装污染物 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150.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 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 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151.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 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 生活垃圾的 15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 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15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16— 154.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 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15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15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 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 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15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 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 管理和处置的 15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 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的 15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 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160.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 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16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等活动的 162.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 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17— 163.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 的 164.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 165.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申报登记的 166.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的 167.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 四、噪声污染防治类 168.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污染治理设 施的 169.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 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170.逾期未完成环境噪声污染限期治理任务 171.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申报登记,或者在申 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172.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 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173.违反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 17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 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五、辐射污染防治类 —18— 175.造成辐射事故的 176.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 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177.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的 178.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179.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 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180.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181.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 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182.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的 183.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 和处置的 184.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185.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 或者应急措施的 186.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的 187.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188.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 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 —19— 18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190.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活动的 191.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 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 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 19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19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 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 19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 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19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 活动的 19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改变 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 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197.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许可 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198.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 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20— 199.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 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 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200.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 201.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20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转入、转出放射 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20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将放 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 的 204.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将废 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 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20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 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 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206.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经 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207.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 的 208.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21— 209.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 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210.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 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211.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212.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Ⅰ类、Ⅰ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21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 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214.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 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215.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 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的 216.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 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217.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 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 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218.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22— 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219.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 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220.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 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221.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 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 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222.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 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 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22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 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 224.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 225.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26.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的 227.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 施监测的 —23— 228.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 物品交付托运的 229.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230.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 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 231.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 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 232.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 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233.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234.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235.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236.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237.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 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238.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 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 六、海洋污染防治类 239.违反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 240.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41.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 —24— 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42.向岸滩弃置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 243.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废弃物或者在废弃物堆放场、处理 场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或者露天堆 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 244.在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 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 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的 245.《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置的排 污口的 246.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 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247.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248.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249.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 环境污染的 250.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 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251.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七、建设项目管理类 25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 —25— 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53.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 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 设的 254.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255.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256.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 对策措施的 257.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258.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 取费用的 259.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60.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类 261.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26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26— 263.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 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 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264.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 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 的 265.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 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九、新化学物质管理类 266. 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67.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 新化学物质的 268. 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269. 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270. 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的加工使用者的 271.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272. 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 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273. 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 —27— 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类 274. 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 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275.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 臭氧层物质的 276.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 氧层物质的 277. 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 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278. 依照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279.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280.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281.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282.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十一、信息公开类 283. 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284.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285. 不按照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286. 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十二、自然保护区类 —28— 287.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 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288.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 时弄虚作假的 十三、其他 289.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 况的 290.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 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 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291.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 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 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292. 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 (兼)职人员的 293. 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294. 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295.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 全部安全销毁的 296. 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 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 —29— 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 297.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 级的 298.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 查治理档案的 299.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300.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 况的 301. 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302. 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303. 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及其配套设施的 —30—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 年版) 一、水污染防治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造成的直接损失 20%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 一般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 及以下事件 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 处造成直接损失 20%的罚 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 1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收入 10%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处罚裁量标准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较重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 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 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 入 10%以上 20%以下的罚款 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 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 处造成的直接损失 30%的 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 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 严重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 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罚 款 —31—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处造成的直接损失 30% 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特别严重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I) 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 收入 30%以上 50%以下的罚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拖延、围堵、 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 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 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挠环境保 2 护主管部门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受检查 时弄虚作假的 3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 放的水污染物进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排污单 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 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 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32—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会及舆论影响的 罚款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 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 特别严重 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 罚款 教唆他人阻碍现检查;F. 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查 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作 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一般 按规定进行了监测,但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的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测记录的 违法程度 较重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 原始监测记录的; 严重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符合规定的 罚款 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录的 罚款 年内再次发现未按照规 特别严重 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 罚款 测记录或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 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一般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 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不正常或者监测数据误 款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 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 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 测设备或者未按照 围 1 倍以内的 运行的; 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 规定与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监控设备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排污单 照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 联网,并保证监测 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 监控设备联网的;已安 设备正常运行的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 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年修订)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 罚款 (2000 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网,但监测数据误差超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 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较重 倍至 2 倍以内的 —33—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自动监控设施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 严重 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 真的; 备联网,但监测数据误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 明显不一致的; 围 2 倍以上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 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 特别严重 失效的; 弄虚作假,或造成严重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后果的 罚款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情况。 5 6 未按规定对有毒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 害水污染物排污口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和周边环境进行监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测,或者未公开有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毒有害水污染物信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 息的 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 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34—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特别严重 一般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害的 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不超标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的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较重 严重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 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标准 30%以内的 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 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 标准 30%至 50%以内的 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 特别严重 标准 50%以上或造成环 境危害的 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 7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标准或者超过重点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控制指标排放水污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较重 严重 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标准 50%以内的 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 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标准 50%至 1 倍以内的 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 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 标准 1 倍至 3 倍以内的 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 特别严重 标准 3 倍以上或者超过 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下罚款 控制指标的 8 利用渗井、渗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 裂隙、溶洞,私设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暗管,篡改、伪造 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监测数据,或者不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正常运行水污染防 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治设施等逃避监管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 —35— 一般 较重 严重 排放水污染物不超标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 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标准 20%以内的 罚款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 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 标准 20%至 50%以内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的方式排放水污染 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 物的 排放水污染物的;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排污单 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 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 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 特别严重 标准 50%以上或造成环 境危害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 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罚款 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 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 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 9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处理,向污水集中 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处理设施排放不符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合处理工艺要求的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工业废水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拒不改正,或致使污水 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严重 集中处理设施无法正常 运行,造成环境危害的 —36—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一般 初犯的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在饮用 10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 60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 7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罚款 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 非饮用水水源保护 11 区,违反规定设置 排污口的 一般 初犯的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 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较重 年内再犯的 —37— 款;逾期不拆除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款;逾期不拆除的,处 10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拆除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12 向水体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的 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液,或者将含有汞、 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 13 镉、砷、铬、铅、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氰化物、黄磷等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 可溶性剧毒废渣向 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 水体排放、倾倒或 埋入地下的; 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罚款 危害的 一般 严重 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罚款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4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油类、有毒污染物 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38—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较重 严重 违法情节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向水体排放、倾倒 工业废渣、城镇垃 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或者在江河、湖泊、 15 运河、渠道、水库 最高水位线以下的 滩地、岸坡堆放、 存贮固体废弃物或 者其他污染物的 向水体排放、倾倒 放射性固体废物或 16 者含有高放射性、 中放射性物质的废 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 —39—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裁量标准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17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或者标准,向水体 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 排放含低放射性物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质的废水、热废水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 或者含病原体的污 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水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18 施,或者未建设地 下水水质监测井进 行监测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 一般 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 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行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40—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 罐未使用双层罐或 19 者采取建造防渗池 等其他有效措施, 或者未进行防渗漏 监测的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 护性措施,或者利 用无防渗漏措施的 20 沟渠、坑塘等输送 或者存贮含有毒污 染物的废水、含病 原体的污水或者其 他废弃物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新建、改 21 建、扩建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的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一般 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较重 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严重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 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 特别严重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一般 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较重 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 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严重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 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 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 特别严重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41— 一般 较重 严重 违法情节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年内再犯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项目未建成的 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项目已建成无废水排放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的 罚款 项目已建成仅排放生活 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污水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22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保护区内新建、改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建、扩建排放污染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物的建设项目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的; 23 24 一般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护区内新建、扩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建设项目,或者改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建建设项目增加排 (三)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 污量的 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一般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项目已建成排放生产废 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水的 罚款 项目未建成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项目已建成,未造成水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体污染的 罚款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 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或造成水体污染的 罚款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并 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 项目未建成的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项目已建成,未造成水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体污染的 罚款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 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或造成水体污染的 罚款 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并 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 保护区内从事网箱 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 养殖或者组织进行 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款 旅游、垂钓或者其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他可能污染饮用水 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 水体的活动,或者 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主人民 —42— 一般 较重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年内再犯的 款;个人的处 100 元以下罚 款;个人的处 10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 一级保护区内游泳、 的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垂钓或者从事其他 款;个人的处 200 元以上 300 元以下罚款 可能污染饮用水水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体的活动的 特别严重 造成水体污染的 罚款;个人的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 一般 事故应急方案且经责令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 较重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 污染事故的应急方 案,或者水污染事 25 故发生后,未及时 启动水污染事故的 应急方案,采取有 关应急措施的 事故应急方案,且拒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 改正,造成环境危害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严重 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急措施,造成环境危害 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 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 特别严重 —43— 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一般 26 没有违法所得的 较重 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洗染企业开设和经 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营过程中影响环境 可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 2 的 所得的,可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严重 (第三条第三款: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 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 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 违法情节 万元以下,且未造成环 境污染的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超过 2 万元或 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罚款 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 下罚款,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处 3 万元罚款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处造成直接损失的 1 倍以上 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2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 27 的 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 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 违法情节 一般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及以下事件 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 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 10%以下罚款 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 处造成直接损失的 2 倍以上 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 3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 下计算罚款。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44— 较重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 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 10%以上 20%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 处造成直接损失的 3 倍以上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4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 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 严重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 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 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 以下计算罚款。 20%以上 30%以下罚款 处造成直接损失的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 特别严重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I) 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企 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的 30%以上 50%以下罚款 拒不接受环境保护 28 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 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 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严重 或恶劣社会及舆论影响 的 —45—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排污单 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 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 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 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 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 特别严重 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罚款 F.接受检查时向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 假、伪造、篡改监测数 据报告的或提供其他虚 假材料的 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 29 可证排放大气污染 物的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较重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标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 罚款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 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放标准 20%以内的 罚款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 严重 放标准 20%至 50%以内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的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 特别严重 放标准 50%以上或造成 环境危害的 30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46— 一般 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罚款 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标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较重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 放标准 20%以内的 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罚款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严重 放标准 20%至 50%以内 的 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 罚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排污单 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2008 年修订)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 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 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 特别严重 理监控样品的; 放标准 50%以上或造成 环境危害的 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罚款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 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 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 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或者超过重 31 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一般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放标准 50%以内的 罚款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 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较重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 放标准 50%至 1 倍以内 的 —47— 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违法情节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 严重 放标准 1 倍至 3 倍以内 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 罚款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 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 放标准 3 倍以上、超过 特别严重 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指标或造成严重 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 处 6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罚款 后果的 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侵占、损毁或者擅 自移动、改变大气 32 环境质量监测设施 或者大气污染物排 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一般 初犯,且未对监测数据 造成影响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较重 造成监测数据误差超过 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 至 2 倍以内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造成监测数据误差超过 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2 倍 以上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 对监测数据造成有严重 影响,或造成恶劣社会 影响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按规定进行了监测,但 原始监测记录不完整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较重 进行了监测,但监测不 符合规定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 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 放的工业废气和有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48—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进行监测并保存原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严重 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 录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 年内再次发现未按照规 定对所排放的大气污染 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 监测记录或弄虚作假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 监测设备已安装,并与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一般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4 未按照规定安装、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 使用大气污染物排 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 放自动监测设备或 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排污单 监控设备联网,并 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 运行的 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 年颁布)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 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 —49—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不正常或者监测数据误 款 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 围 1 倍以内的 者未按照规定与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联网,但监测设备运行 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 照规定与环保主管部门 监控设备联网的;已安 较重 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保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 罚款 网,但监测数据误差超 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 1 倍至 2 倍以内的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真的; 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严重 与环保主管部门监控设 明显不一致的; 备联网,但监测数据误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 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 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围 2 倍以上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 失效的; 特别严重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弄虚作假,或造成危害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后果的 罚款 情况。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违反本 35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开或者不如实公开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自动监测数据的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 36 未按照规定设置大 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50—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弄虚作假或造成危害后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果的 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严重 特别严重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 37 量标准的煤炭、石 油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 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 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 拒不改正的 造成环境危害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5 倍 以下罚款 处货值金额 1.5 倍以上 2 倍 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3 倍以 危害的 下罚款 设施已开工建设但未建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成的 款 设施已建成但未投入使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用的 罚款 设施已建成投用,但及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 时自行拆除的 罚款 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施已建成投用,且未 严重 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38 在禁燃区内新建、 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 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 料的设施的 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及时自行拆除的,或造 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 39 未按照规定停止燃 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用高污染燃料的 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 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 —51—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 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特别严重 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 40 网覆盖地区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 锅炉的 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较重 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 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 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处罚裁量标准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 未建成的 款 燃煤锅炉已建成但未投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入使用的 罚款 入使用的,但及时自行 燃煤锅炉已建成投用, 且未及时自行拆除的, 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 未按照规定拆除已 41 建成的不能达标排 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的 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 较重 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 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严重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 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一般 生产、进口、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违 或者使用不符合规 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 —52— 特别严重 一般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拆除的 特别严重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燃煤锅炉已开工建设但 燃煤锅炉已建成并已投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 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正在拆除,但逾期未拆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除完毕的 款 逾期未拆除或拆除不符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合规定的 罚款 逾期未拆除且继续使用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定标准或者要求的 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 锅炉的 违法程度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较重 违法情节 年内再犯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罚款 严重 特别严重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 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在密闭 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43 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 设施,或者未采取 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 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 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违 44 工业涂装企业未使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用低挥发性有机物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含量涂料或者未建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立、保存台账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 立、保存台账的; —53—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 严重 特别严重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石油、化工以及其 45 他生产和使用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 溶剂的企业,未采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取措施对管道、设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备进行日常维护、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维修,减少物料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 漏或者对泄漏的物 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 料未及时收集处理 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加气站和油罐车、 46 气罐车等,未按照 规定安装并正常使 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的 储油储气库、加油 违法程度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 钢铁、建材、有色 47 造成严重后果的 年内再犯的 金属、石油、化工、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制药、矿产开采等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企业,未采取集中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54—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 款 罚款 较重 特别严重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严重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一般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处罚裁量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收集处理、密闭、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 围挡、遮盖、清扫、 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 严重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洒水等措施,控制、 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减少粉尘和气态污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染物排放的 工业生产、垃圾填 48 埋或者其他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六项:违 产生的可燃性气体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未回收利用,不具 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 备回收利用条件未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 或者可燃性气体回 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 收利用装置不能正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常作业,未及时修 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复或者更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违 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 49 生产超过污染物排 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 放标准的机动车、 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该车型。 —55— 一般 较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 额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超过 100 万 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 元的 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 移动机械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 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00 万元以上, 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 500 万元以下的 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 移动机械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 严重 货值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 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 移动机械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 一般 50 货值金额不超过 100 万 元的 额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 机动车、非道路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违 移动机械 动机械生产企业对 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 发动机、污染控制 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 装置弄虚作假、以 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 次充好,冒充排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 检验合格产品出厂 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并 移动机械 销售的 由国务院机动车生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 较重 严重 货值金额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 货值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 额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 额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 排放标准车辆非道路移动 机械 51 机动车生产、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向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社会公布其生产、 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 进口机动车车型的 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 —56—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排放检验信息或者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的 伪造机动车、非道 52 路移动机械排放检 验结果或者出具虚 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石、煤渣、煤灰、 53 水泥、石灰、石膏、 砂土等易产生扬尘 的物料的 54 拒不改正的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危害 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 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特别严重 未密闭煤炭、煤矸 违法情节 造成危害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严重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 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特别严重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生扬尘的物料,未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设置不低于堆放物 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高度的严密围挡,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57— 处罚裁量标准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或者未采取有效覆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 盖措施防治扬尘污 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严重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危害的 染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 55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闭或者喷淋等方式 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控制扬尘排放的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严重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 存放煤炭、煤矸石、 56 煤渣、煤灰等物料, 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 施的; 57 码头、矿山、填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违 场和消纳场未采取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污染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58—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严重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 污染的; 严重 特别严重 58 59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 污染物名录中所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未按照规定建设环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境风险预警体系或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者对排放口和周边 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 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排查环境安全隐患 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范环境风险的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 有机污染物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以及废弃 物焚烧设施的运营 单位,未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采取有利 于减少持久性有机 污染物排放的技术 方法和工艺,配备 净化装置的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特别严重 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害的 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罚款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配备净化装置的; —59—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 60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 放恶臭气体的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严重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特别严重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 61 动车维修等服务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 动,未设置异味和 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 废气处理装置等污 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 染防治设施并保持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正常使用,影响周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62 物的排污单位未按 照规定和监测规范 设置监测点位和采 样监测平台的 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设置了监测点位和采样 平台,但设置不符合规 范的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较重 未设置的 严重 未及时改正的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特别严重 —60— 款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一般 特别严重 边环境的 处罚裁量标准 弄虚作假,或造成危害 后果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 63 照规定要求编制重 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操作方案的 64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一般 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相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应操作方案不符合规定的 罚款 较重 未编制的 严重 造成环境危害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拒不改正的 严重 造成环境危害的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 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的罚款。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盖区域内,已建成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的分散燃煤供热锅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炉未在规定的期限 (一)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 内停止使用的 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 定外,在城市建成 区、开发区、工业 园区内,新建额定 65 蒸发量二十吨以下 的直接燃煤、重油、 渣油锅炉以及直接 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违法情节 一般 未建成,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 严重 园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 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特别严重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定对不经过排气筒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61— 一般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的 66 处罚裁量标准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集中排放的大气污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染物采取必要的污 的,责令停产整治: 染防治措施的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 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石化、重点有机化 工等企业未按照规 定建立实施泄漏检 67 测与修复体系,对 管道、设备进行日 常检修、维护,及 时收集处理泄漏物 料的 68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年内再犯的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 处理泄漏物料的; 特别严重 在需要特殊保护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 区域及其周边,新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建、改建和扩建石 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化、焦化、制药、 的,责令停产整治: 造纸、饲料等生产 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 项目的 的。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体的排污单位以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 —62—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一般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特别严重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严重 罚款 危害的 一般 严重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的,责令停产整治: (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 处罚裁量标准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油漆、塑料、橡胶、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 69 违法情节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垃圾处置场、污水 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处理厂,未按照规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定设置合理防护距 (一)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 离,安装净化装置 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 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70 区域及其周边从事 产生恶臭气体的生 产经营活动的 害污染物或者持久 性有机污染物的排 污单位,未按照规 71 定采取有利于减少 污染物排放的技术 方法和工艺,配备 净化装置并保持正 常运行的 年内再犯的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治: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二)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 特别严重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 治: (三)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 —63—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 工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罚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一般 严重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款 危害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严重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一般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 处罚裁量标准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产经营活动的; 向大气排放有毒有 严重 特别严重 的 在需要特殊保护的 较重 违法情节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建立科 学有效的回收利用 72 和安全处置制度, 随意排放、抛洒或 者丢弃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 治: 严重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 随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钢铁、火电、建材、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焦化等企业和港口、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73 码头、车站的物料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 堆放场所,未按照 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 规定采取措施防治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扬尘污染的 (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 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74 垃圾填埋场和建筑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垃圾消纳场未按照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 规定采取措施防治 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 扬尘污染的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年内再犯的 —64—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款 款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二)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较重 严重 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特别严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严重 处罚裁量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75 在禁止区域内从事 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砂、石、粘土开采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 和加工等易产生扬 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 尘污染活动的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三)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 尘污染活动的。 一般 较重 严重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初犯,且能及时改正违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法行为的 款 年内再犯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及以下事件 款 罚款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 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一般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 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76 造成固体废物环境 污染事故的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 较重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闭。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造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 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 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 一百万元 —65—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特别严重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I) 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 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 一百万元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 77 主管部门现场检查 拒不改正或者在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 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 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 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 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66—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元以 下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会及舆论影响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 管理处罚法》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二款、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 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 3 万 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情节严重 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 知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 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 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 元以下的罚款。 —67—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 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 特别严重 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 罚款 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F.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 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 作假行为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77(续) 拒绝接受有管辖权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 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况进行检查的。 管部门对联单运行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 情况进行检查的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 严重 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 处罚裁量标准 处 2000 元以下罚款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恶劣社会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及舆论影响的 罚款 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 不能利用的工业固 体废物未建设贮存 78 的设施、场所安全 分类存放,或者未 采取无害化处置措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未建设贮存 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录被淘汰的设备转 让给他人使用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 —68—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一般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 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79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 一般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 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80 擅自关闭、闲置或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者拆除工业固体废 正,处以罚款: 物污染环境防治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施、场所的 场所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 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基本 农田保护区和其他 81 需要特别保护的区 域内,建设工业固 体废物集中贮存、 处置的设施、场所 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的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 82 出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域贮存、 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罚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正,处以罚款: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处罚裁量标准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 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 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处以罚款: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 —69—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处置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 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 施,造成工业固体 83 废物扬散、流失、 渗漏或者造成其他 环境污染的 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严重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条第 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84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 丢弃、遗撒工业固 改正,处以罚款: 体废物的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造成固体废物或液 85 态废物扬散、流失、 第二款: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渗漏或者其他环境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70—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特别严重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污染等环境违法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为的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应封场 3 万立方米以下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的 款 应封场 3 万立方米至 10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万立方米以下的 罚款 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 特别严重 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尾 86 未按照国家有关环 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 境保护规定进行封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场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 较重 应封场 10 万立方米至 严重 万元以下的罚款。 成环境危害的 特别严重 违反规定,不设置 87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的 50 万立方米以下,或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71—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应封场 50 万立方米以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违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特别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 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 88 报登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时 弄虚作假的 虚作假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罚裁量标准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弄虚作假或造成严重后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果的 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 特别严重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 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一款 89 擅自关闭、闲置或 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者拆除危险废物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中处置设施、场所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 —72—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 90 者委托给无经营许 可证的单位从事经 营活动的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 91 写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或者未经批准擅 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 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 活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 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 转移危险废物的; —73—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转移 1 吨以下的 较重 转移 1 吨至 5 吨以下的 严重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转移 5 吨至 10 吨以下,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转移 10 吨以上,或造成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严重后果的 罚款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 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92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 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 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 款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 93 未经安全性处置,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混合收集、贮存、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运输、处置具有不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 相容性质的危险废 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74— 特别严重 一般 混合量 1 吨以内的 较重 混合量 1-3 吨以内的 严重 特别严重 一般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混合量 3-5 吨以内,或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造成环境危害的 款 混合量 5 吨以上,或造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 混合量 1 吨以内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混合量 1-3 吨以内,或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造成环境危害的 款 混合量 3-5 吨以内,或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 款 混合量 5 吨以上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 一般 载运 1 千克以内的 较重 载运 1 千克到 3 千克的 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 94 在同一运输工具上 载运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严重 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 理将收集、贮存、 运输、处置危险废 95 物的场所、设施、 设备和容器、包装 物及其他物品转作 他用的 96 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一般 较重 严重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载运 3 千克到 5 千克,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款 载运 5 千克以上,或造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 容量 30 立方米以内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容量 30-50 立方米以内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的 款 容量 50-100 立方米以内,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款 容量 100 立方米以上,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 施,造成危险废物 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 扬散、流失、渗漏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或者造成其他环境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污染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75— 特别严重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丢弃、遗撒 100kg 以内 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 一般 款第十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 97 丢弃、遗撒危险废 物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较重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严重 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特别严重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 98 外事故防范措施和 应急预案的 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 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 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违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 处置其产生的危险 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 —76— 一般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一般 丢弃、 遗撒 100 至 500kg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以内的 款 丢 弃 、 遗 撒 500 至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1000kg 以内,或造成环 款 境危害的 丢弃、 遗撒 1000kg 以上,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年内再犯的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代为处置费用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废物又不承担依法 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应当承担的处置费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 用的 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严重 违法情节 年内再犯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代为处置费用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代为处置费用 2 倍以上 危害的 2.5 倍以下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不处置其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不承担处置费 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代为处置费用 2.5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 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 100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 规定从事收集、贮 销经营许可证。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1 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危害的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存、利用、处置危 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 法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吊 销许可证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违 101 随意弃置废弃危险 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化学品的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77—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 严重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 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超过 10 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2 倍以 较重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处 7 万元以 的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超过 10 万元, 严重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且属危险废物收集经营 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102 不按规定重新申请 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 证或者换证的 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 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 20%以上的。 第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 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 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 位并说明理由。) —78— 违法所得超过 10 万元, 特别严重 且属危险废物综合经营 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103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 工利用后的残余物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 未进行无害化利用 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或者处置的 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 可证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处罚裁量标准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 可证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 许可证 未执行经营情况记 录簿制度、未履行 日常环境监测或者 104 未按规定报告进口 固体废物经营情况 和环境环境监测情 况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 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 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 严重 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 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特别严重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 105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 子产品处理资格擅 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 下罚款 自从事废弃电器电 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 —79— 一般 较重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 年内再犯的 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情节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 下罚款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并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 106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处理废弃 产品造成环境污染 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的 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处理企业未建立废 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 107 未按规定报送基本 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 数据和有关情况或 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 者报送基本数据、 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 有关情况不真实, 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或者未按规定期限 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企业未建立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80— 一般 款 危害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保存基本数据的 108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特别严重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严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常环境监测制度或 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 者未开展日常环境 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监测的 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不按照废弃电器电 109 子产品处理资格证 书的规定处理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的 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 未按规定办理废弃 110 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资格变更、换证、 注销手续的 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 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 注销手续的。 111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废 处理企业将废弃电 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 器电子产品提供或 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 者委托给无废弃电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器电子产品处理资 行为,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 —81— 违法情节 年内再犯的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特别严重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严重 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特别严重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严重 处罚裁量标准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格证书的单位和个 处罚依据 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人从事处理活动的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 伪造、变造废弃电 112 器电子产品处理资 格证书的 款: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113 法转让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资格证 书的 114 115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证书,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 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个人或者未列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 入名录(包括临时 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 名录)的单位(包 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 括个体工商户)从 列规定予以处罚: 事拆解、利用、处 (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 置电子废物活动,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 未获得环境保护措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 施验收合格的 活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 将未完全拆解、利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 —82— 款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款: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倒卖、出租、出借 违法程度 特别严重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一般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严重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用或者处置的电子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废物提供或者委托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给列入名录(包括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 临时名录)且具有 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 相应经营范围的拆 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 解利用处置单位 利用、处置活动的; (包括个体工商户)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以外的单位或者个 违法情节 年内再犯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人从事拆解、利用、 116 处置活动的 拆解、利用和处置 电子废物不符合有 关电子废物污染防 治的相关标准、技 术规范和技术政策 的要求,或者违反 本办法规定的禁止 性技术、工艺、设 备要求的 贮存、拆解、利用、 117 处置电子废物的作 业场所不符合要求 的 118 未按规定记录经营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 求的; 危害的 款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违反 —83—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一般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一般 严重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情况、日常环境监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测数据、所产生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业电子废物的有关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 情况等,或者环境 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 监测数据、经营情 弄虚作假的; 严重 特别严重 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违反 119 较重 未按培训制度和计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划进行培训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120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一年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擅自关闭、闲置或 121 者拆除污染防治设 施、场所的 第二款: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 —84— 较重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罚款 危害的 年内再犯的 一般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较重 严重 处罚裁量标准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特别严重 贮存电子废物超过 年内再犯的 一般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违反 违法情节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 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款: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122 未采取无害化处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措施,随意倾倒、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 堆放所产生的固体 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 处罚裁量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终止从事收集、贮 存、处置危险废物 经营活动的,未对 123 经营设施、场所采 取污染防治措施, 未对未处置的危险 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 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 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85— 严重 特别严重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 施在废弃或者改作 其他用途前,未进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 行无害化处理;填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埋危险废物的经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设施服役期届满后,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124 严重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刑事责任。 未按照有关规定对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 填埋过危险废物的 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 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特别严重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土地采取封闭措施,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 未在划定的封闭区 处罚裁量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的 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125 伪造、变造、转让 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证的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 (第十五条第四款: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126 特别严重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 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未与按照规定处置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l 万元以上 5 万元 —86— 一般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 合同的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 将收集的废矿物油 许可证。 未将收集的废物矿物油 和废镉镍电池在 90 (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 和废镉镍电池在 90 个 个工作日内提供或 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度镉镍电池在 90 个 者委托给处置单位 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严重 违法情节 工作日内提供或委托处 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 进行处置的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127 未按规定申领、填 写联单的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 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128 未按规定运行联单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的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 款。 129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 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门报送联单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 —87—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罚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害的 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 款。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130 未在规定的存档期 限保管联单的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严重 特别严重 无危险废物出口核 准通知单或者不按 131 照危险废物出口核 准通知单出口危险 废物的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 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 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132 未按规定填写转移 单据的 二款、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 3 万 —88—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危害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特别严重 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一般 严重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 款。 处罚裁量标准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裁量标准 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情节严重 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知单。 133 134 135 未按规定运行转移 单据的 未按规定的存档期 限保管转移单据的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二款、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 3 万 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情节严重 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 知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二款、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 3 万 元以下罚款。 未将有关信息报送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 政主管部门,或者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未抄报有关地方人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政主管部门的 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特别严重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初犯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严重 特别严重 —89—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危 136 未按照国家有关环 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 境保护标准和规范 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对厂区的土壤和地 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下水进行检测的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 下水进行检测的; 未编制环境风险评 137 估报告并报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部门备 案的 未将环境恢复方案 138 报经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部门同意进行 环境恢复的 139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危 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 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 案的;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危 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 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 环境恢复的; 未将环境恢复后的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危 检测报告报县级以 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 —90— 特别严重 特别严重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上环境保护部门备 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案的 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 案的。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140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未建立、健全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者专(兼)职人员的; 年内再犯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罚款 或者未设置监控部 门或者专(兼)职人 员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141 违法情节 单位未对有关人员 进行相关法律和专 业技术、安全防护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 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91—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以及紧急处理等知 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 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识的培训的 违法程度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 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严重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142 单位未对医疗废物 进行登记或者未保 存登记资料的 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92—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14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未对使用后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 医疗废物运送工具 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或者运送车辆未在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医疗废物集中 指定地点及时进行 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消毒和清洁的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 毒和清洁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144 单位未及时收集、 运送医疗废物的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罚款 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93—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145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单位未定期对医疗 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废物处置设施的环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 境污染防治和卫生 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罚款 学效果进行检测、 评价,或者未将检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六项:医疗废物集中 测、评价效果存档、 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报告的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 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146 单位贮存设施或者 设备不符合环境保 护、卫生要求的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一般 初犯的 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5000 元以上 1 万元罚款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警告,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94—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医疗废物集中 警告, 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处罚裁量标准 严重 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147 一般 初犯的 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5000 元以上 1 万元罚款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警告,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单位未将医疗废物 下的罚款: 按照类别分置于专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医疗废物集中 的 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警告, 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148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单位未使用符合标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准的专用车辆运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95— 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 一般 初犯的 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医疗废物或者使用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运送医疗废物的车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警告,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医疗废物集中 警告, 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严重 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单位违反规定,未 149 安装污染物排放在 线监控装置或者监 控装置未经常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 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96— 警告,可以并处 1000 元以 一般 初犯的 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罚款 警告, 并处 1000 元以上 3000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警告, 并处 3000 元以上 5000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 疗卫生机构外运送 过程中丢弃医疗废 150 物,在非贮存地点 倾倒、堆放医疗废 物或者将医疗废物 混入其他废物和生 活垃圾的 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 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修改)第七条第二款: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 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151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单位在运送过程中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丢弃医疗废物,在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非贮存地点倾倒、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将医疗废物混入其 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97—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的 责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裁量标准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 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修改)第八条: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152 医疗卫生机构、医 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位未执行危险废物 责任: 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修改)第十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98— 严重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153 医疗卫生机构、医 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责任: 位将医疗废物交给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 运送、贮存、处置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的单位或者个人收 集、运送、贮存、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修改)第十条第二项: 处置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 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154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的处置不符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合国家规定的环境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保护、卫生标准、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99— 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 6000 一般 初犯的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规范的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警告, 并处 6000 元以上 7000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处罚裁量标准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责任: 罚款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 警告, 并处 7000 元以上 8000 规范的;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罚款 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 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 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警告,并处 8000 元以上 1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修改)第十五条第一 款: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 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 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件。 —100—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 6000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一般 初犯的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单位对医疗废物的 155 处置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环境保护、卫 生标准、规范的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处罚裁量标准 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警告, 并处 6000 元以上 7000 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规范的; 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修改)第九条:医疗 警告, 并处 7000 元以上 8000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 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101—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暂扣许可证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修改)第十五条第二 警告,并处 8000 元以上 1 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的,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 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 故的,吊销许可证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156 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位未按照本条例的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规定对污水、传染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病病人或者疑似传 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责任: 者未达到国家规定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 的排放标准,排入 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 污水处理系统的 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元以下罚款 警告, 并处 6000 元以上 7000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染病病人的排泄物, 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进行严格消毒,或 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警告, 并处 7000 元以上 8000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危害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102—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修改)第十五条:有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警告,并处 8000 元以上 1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 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157 医疗卫生机构、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位对收治的传染病 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 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 病病人产生的生活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垃圾,未按照医疗 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 废物进行管理和处 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置的 责任: 警告, 并处 5000 元以上 6000 一般 初犯的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警告, 并处 6000 元以上 7000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103—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修改)第十五条:有 处罚裁量标准 警告, 并处 7000 元以上 8000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罚款 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警告,并处 8000 元以上 1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 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 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单位发生医疗废物 流失、泄露、扩散 158 时,未采取紧急处 理措施,或者未及 时向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的 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 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 严重 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4— 元以下罚款 警告,并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警告,并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 染事故的,暂扣许可证 警告,并处 2.5 元以上 3 万 特别严重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医疗废物集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5 造成严重后果的 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 事故的,吊销许可证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罚裁量标准 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 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修改)第十五条第二 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 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件。 159 医疗卫生机构、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 疗废物集中处置单 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 位无正当理由阻碍 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 部门执法人员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 职务,拒绝执法人 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 —105— 严重 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会及舆论影响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员进入现场,或者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不配合执法部门的 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 检查、监测、调查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修改)第十二条第二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 取证的 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 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 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 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特别严重 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 罚款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 F 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 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 作假行为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 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 疗废物条件的农村 160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 照要求处置医疗废 物的 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 罚款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修改)第十三条:有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 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 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 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上 —106—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元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罚裁量标准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修改)第十五条:有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 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 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 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161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从事医疗废物的收 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下的罚款。 集、运送、贮存、 处置等活动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0.5 倍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0.5 倍以上 1 倍以下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有《条例》第五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 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107—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危害的 得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裁量标准 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转让、买卖医疗废 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 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 较重 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162 转让、买卖医疗废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物,邮寄或者通过 罚款。 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的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下,或造成环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 境危害的 罚款 铁路、航空运输医 疗废物,或者违反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 年修改)第十六条第一 规定通过水路运输 款: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的 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 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特别严重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 罚款 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 款。 163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 违反规定运输医疗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 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 —108—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废物,仍予以运输 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 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 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的 违法程度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有《条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 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 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 运输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 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 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将医疗废物 164 与旅客在同一工具 上载运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 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 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 —109—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 的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下,或造成环 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3 倍以下 境危害的 罚款 违法所得 3 万元以上, 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载运 1 千克以内的 较重 载运 1 千克到 3 千克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严重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载运 3 千克到 5 千克,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款 载运 5 千克以上,或造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 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 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 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有《条例》第五十 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 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 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特别严重 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 运输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 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 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 产生尾矿的企业未 165 向当地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申报登记的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 (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110—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门申报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 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严重 特别严重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 166 逾期未建成或者完 善尾矿设施的 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依照《中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拒不改正违法行,或造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成环境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 政处罚: 167 在风景名胜区、自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 然保护区和其他需 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 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依照《中 内建设产生尾矿的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 企业的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111—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四、噪声污染防治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 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 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并处罚款。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年内再犯,或边界噪声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超标 7 分贝以下的 款 边界噪声超标 7 分贝至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16 分贝以下 款 拒不改正,或边界噪声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超标 16 分贝以上 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较重 严重 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 168 主管部门批准拆除、 闲置污染治理设施 的 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 特别严重 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八)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有前款第(八)项行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 水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二千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固体废物、 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9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批准,擅自拆除、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 闲置、破坏环境噪 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声排放自动监控系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 统,致使环境噪声 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112— 严重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编号 170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排放超过规定标准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 的 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完成环境噪 声污染限期治理任 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 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 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 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 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 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 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 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决定。)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尚未排放噪声的 处 3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边界噪声超标 7 分贝以 下 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严重 边界噪声超标 7 分贝至 16 分贝以下 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特别严重 边界噪声超标 16 分贝 以上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警告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造成环境危害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可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污染严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 关闭、停业或者转产。 171 不按规定进行排污 申报登记及变更申 报登记,或者在申 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 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特别严重 —113—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工业生产、建筑施 172 工作业以及其他生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业生 产经营活动中产生 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 的噪声或者其边界 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 噪声超过国家规定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 标准造成环境噪声 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 污染的 173 违法程度 违反规定的作业时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 限或者停工治理决 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 感建筑的集中区域 174 内,夜间进行禁止 进行的产生环境噪 声污染的建筑施工 作业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 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 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严重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特别严重 —114—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五、辐射污染防治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一般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 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175 造成辐射事故的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及以下事件 款 较重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严重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 提供必要资料的。 —115—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吊销许可证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I) 罚款,吊销许可证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176 处罚裁量标准 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进行现场检 查,或者在被检查 时不如实反映情况 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违法情节 严重 特别严重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会及舆论影响的 罚款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 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 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 罚款 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F 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 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 作假行为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 177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关(放射性)环境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 监测结果的 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 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弄虚作假,或造成危害 后果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 较重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 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未造成环境危害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 特别严重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危害的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 违反规定,生产、 销售、使用、转让、 178 进口、贮存放射性 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以及装备有放射性 同位素的仪表的 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 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9 未建造尾矿库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不按照放射性污染 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防治的要求建造尾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矿库,贮存、处置 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铀( 钍) 矿和伴生放 (一)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 —116— 不按照要求建造尾矿库, 一般 贮存、处置铀(钍)矿和 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较重 未建造尾矿库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射性矿的尾矿的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 严重 造成环境危害的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一般 的 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180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放的放射性废气、 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废液的 (二)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81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 排放放射性废液, 利用渗井、渗坑、 天然裂隙、溶洞或 者国家禁止的其他 方式排放放射性废 液的 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 然裂迹、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82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者贮存不得向环境 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的 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7— 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 年内再犯的 罚款 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4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处 14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严重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4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四)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183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提供或者委托给无 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许可证的单位贮存 (五)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 和处置的 处置的。 严重 特别严重 184 射性标识、标志、 中文警示说明的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 全安全保卫制度和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制定事故应急计划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 或者应急措施的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18— 罚款 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 危害的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 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 罚款 初犯的 特别严重 罚款 危害的 一般 严重 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 处 14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 不按照规定设置放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7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 严重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 危害的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者应急措施的; 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Ⅰ、Ⅰ类源 较重 Ⅰ类源 严重 Ⅰ、Ⅰ类源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186 不按规定报告放射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 源丢失、被盗情况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 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一般环境事件(Ⅰ) 较重 较大环境事件(Ⅰ) 严重 重大环境事件(Ⅰ)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187 不按规定报告放射 性污染事故的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 故的。 188 特别严重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产生放射 物的单位,不按照 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 规定对其产生的放 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 射性固体废物进行 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处置的 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 —119—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7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7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3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7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害的 罚款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 行处理后,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 特别严重 用。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 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未经许可,擅自从 189 事贮存和处置放射 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 较重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 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严重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未造成环境危害的 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 190 规定从事贮存和处 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120— 特别严重 一般 较重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造成环境危害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 的 责令停产停业,处 5 万元以 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 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处 5 万元以 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责任: (二)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活动的。 严重 特别严重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 对核设施周围环境 中所含的放射性核 素的种类、浓度或 191 者核设施流出物中 的放射性核素总量 实施监测,或者未 按照规定报告监测 192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未造成环境危害的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造成环境危害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核 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 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 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严重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果的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变更 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未依 法办理许可证变更 手续的 违法情节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 以下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未造成环境危害的 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罚款 暂扣许可证 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 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 可证。 —121—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吊销许可证 编号 违法行为 193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被责 令限期整改,逾期 不整改或者经整改 仍不符合原发证条 件的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无许 194 可证从事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置生 产、销售、使用活 动的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一般 违法情节 未造成环境危害的 处罚裁量标准 暂扣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生 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 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 严重 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l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 处 1 万元以上 l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 活动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 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 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的; —122—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吊销许可证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 较重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 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严重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未造成环境危害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造成环境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195 照许可证的规定从 事放射性同位素和 射线装置生产、销 售、使用活动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l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 处 1 万元以上 l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 销售、使用活动的;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 的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未造成环境危害的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造成环境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改变 所从事活动的种类 196 或者范围以及新建、 改建或者扩建生产、 销售、使用设施或 者场所,未按照规 定重新申请领取许 可证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产停业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较重 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 的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l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 处 1 万元以上 l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未造成环境危害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 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 特别严重 —123— 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 可证的;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造成环境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产停业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197 生产、销售、使用 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线装置的单位许可 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证有效期届满,需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l 倍以上 5 要延续而未按照规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 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处 1 万元以上 l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 的 严重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198 线装置的单位未经 批准,擅自进口或 者转让放射性同位 素的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未造成环境危害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 特别严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l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 处 1 万元以上 l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 的;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造成环境危害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一般 没有违法所得的 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 较重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 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 3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严重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未造成环境危害的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 —124—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 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已收贮入库废旧放射源的。 199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线装置的单位部分 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 终止或者全部终止 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生产、销售、使用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活动,未按照规定 处 l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 办理许可证变更或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一般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者注销手续的 违法情节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造成环境危害的 200 伪造、变造、转让 许可证的 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款 Ⅰ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置 款 Ⅰ类放射源 —125— 款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置 罚款 转让国家级许可证的 特别严重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Ⅰ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装 较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装置 转让省级许可证的 严重 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一般 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Ⅰ、Ⅰ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 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 处罚裁量标准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伪造、编造省级许可证 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 的 款 伪造、编造国家级许可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证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转让省级批文的 较重 转让国家级批文的 严重 伪造、编造省级批文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 伪造、变造、转让 201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 和转让批准文件的 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 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 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 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的单 202 位转入、转出放射 性同位素未按照规 定备案的 20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 一般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处罚裁量标准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 款;吊销许可证 伪造、编造国家级批文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 罚款;吊销许可证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 境危害的 暂扣许可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 者吊销许可证: 严重 (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线装置的单位将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射性同位素转移到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 外省、自治区、直 者吊销许可证: 辖市使用,未按照 (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 规定备案的 照规定备案的; 一般 严重 —126—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 境危害的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吊销许可证 暂扣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生产、销售、使用 204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 线装置的单位将废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 旧放射源交回生产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单位、返回原出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 方或者送交放射性 者吊销许可证: 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 贮存,未按照规定 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一般 严重 违法情节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环 境危害的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罚裁量标准 暂扣许可证 吊销许可证 备案的 205 206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在室 外、野外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置,未按照国家有 关安全和防护标准 的要求划出安全防 护区域和设置明显 的放射性标志的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未经 批准擅自在野外进 行放射性同位素示 踪试验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 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 射性标志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127— 一般 初犯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初犯的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 特别严重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 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207 的单位未建立放射 性同位素产品台账 的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 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严重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 208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的单位未按照国务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 门制定的编码规则, 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对生产的放射源进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行统一编码的 (二)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 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的;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暂扣许可证 209 造成严重后果的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同位素产品台账和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放射源编码清单报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 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128—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暂扣许可证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暂扣许可证 严重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 的单位未将放射性 款,暂扣许可证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特别严重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款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暂扣许可证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管部门备案的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违法程度 (三)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 严重 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 特别严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的单位出厂或者销 210 售未列入产品台账 的放射性同位素和 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11 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照规定对废旧放射 源进行处理的 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四)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 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 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 处 l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212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暂扣许可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处罚裁量标准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放射源的。 生产、销售、使用 违法情节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Ⅰ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 —129— 严重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暂扣许可证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7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暂扣许可证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Ⅰ、Ⅰ类放射源的 较重 属Ⅰ类放射源的 严重 属Ⅰ类放射源的 特别严重 属Ⅰ类放射源的 一般 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较重 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213 214 215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类、Ⅰ类放射源的场 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 所和生产放射性同 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 位素的场所,以及 处 l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终结运行后产生放 (二)未按照规定对使用 I 类、Ⅰ类、Ⅰ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 射性污染的射线装 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 置实施退役的 实施退役的。 生产、销售、使用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 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照规定对本单位的 放射性同位素、射 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状况进行评估或者 发现安全隐患不及 时整改的 违法程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 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生产、销售、使用、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贮存放射性同位素 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和射线装置的场所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 停业,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全和防护设施以及 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标志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130— 严重 特别严重 一般 较重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使用Ⅰ 类放射源的或生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款 造成不良后果的 属Ⅰ、Ⅰ类放射源或Ⅰ类射 线装置或销售放射性同 位素的 属Ⅰ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 装置或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属Ⅰ 类放射源或生产放 射性同位素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0 万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属Ⅰ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 装置的 属Ⅰ、Ⅰ类放射源或Ⅰ类射 线装置或贮存、销售放 射性同位素的 属Ⅰ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 装置或使用放射性同位 素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属Ⅰ 类放射源或生产放 射性同位素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0 万 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属Ⅰ类放射源或Ⅰ类射线 装置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1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初犯的 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特别严重 一般 较重 一般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按照规定,将其产 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生的废旧放射源送 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交贮存、处置,或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 者将其产生的其他 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 放射性固体废物送 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交处置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 违法情节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害的 罚款 一般 初犯的 处 5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产生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 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核技术利用单位未 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按照规定,将其产生 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 216 的废旧放射源或者 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 严重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其他放射性固体废 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或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贮存、处置的。 217 核设施营运单位将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废旧放射源送交无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相应许可证的单位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贮存、处置,或者 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将其他放射性固体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废物送交无相应许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 —131—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4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可证的单位处置, 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擅自处置的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 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218 核技术利用单位将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废旧放射源或者其 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送交无相应许可证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4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的单位贮存、处置, 法追究刑事责任: 或者擅自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 存单位将废旧放射 源或者其他放射性 219 固体废物送交无相 应许可证的单位处 置,或者擅自处置 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 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4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 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132—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一般 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 较重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 220 未经许可,擅自从 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 事废旧放射源或者 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其他放射性固体废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的贮存、处置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 动的 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未 严重 特别严重 取得相应许可证擅自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或 违法情节 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 的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造成环境污染的 处罚裁量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 以下罚款 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放射 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依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 存、处置单位未按 照许可证规定的活 221 动种类、范围、规 模、期限从事废旧 放射源或者其他放 射性固体废物的贮 存、处置活动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 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 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33— 一般 较重 严重 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 的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 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 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未 取得相应许可证擅自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或 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事放射 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依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 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 存、处置单位未按 照国家有关放射性 污染防治标准和国 222 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规定贮存、 处置废旧放射源或 者其他放射性固体 废物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特别严重 一般 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 较重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 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 严重 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造成环境污染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 的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未造成环境污染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 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 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 造成环境污染的 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223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 存、处置单位未按 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 照规定建立情况记 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 —134— 处罚裁量标准 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 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 5 万元 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 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 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罚款 吊销许可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 以下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一般 初犯的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 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录档案,或者未按 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照规定进行如实记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6 万 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录的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7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 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 224 一般 初犯的 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核设施营运单位、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核技术利用单位或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者放射性固体废物 (第三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 贮存、处置单位未 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 按照规定如实报告 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 有关情况的 交处置等情况。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放射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135—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7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性固体废物接收、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况。) 拒绝、阻碍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6 万 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国务院环 225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检查,或者在接受 监督检查时弄虚作 假的 处罚依据 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 会及舆论影响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 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 特别严重 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 罚款 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F 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 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 作假行为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一般 初犯的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 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 核设施营运单位、 226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核技术利用单位或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 者放射性固体废物 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 贮存、处置单位未 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按照规定对有关工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作人员进行技术培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6 万 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训和考核的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7 万 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罚款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8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136—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托运人 227 未按照规定对托运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的放射性物品表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污染和辐射水平实 下的罚款: 施监测的 (一)未按照规定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 施监测的;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托运人 228 违法程度 将经监测不符合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家放射性物品运输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安全标准的放射性 下的罚款: 物品交付托运的 (二)将经监测不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的放射性 物品交付托运的; 229 出具虚假辐射监测 报告的 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年内再犯的 —137—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三)出具虚假辐射监测报告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严重 罚款 罚款 较重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危害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托运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款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特别严重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严重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托运人未按照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 将放射性物品运输 230 的核与辐射安全分 析报告批准书、辐 射监测报告备案的 规定编制放射性物品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 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 按照核与辐射事故 231 应急响应指南的要 求,做好事故应急 工作并报告事故的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托运人、 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 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辐射工作单位未在 232 含放射源设备的说 明书中告知用户该 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年内再犯的 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初犯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一)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 特别严重 —138— 款 一般 严重 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较重 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的罚款: 款 危害的 一款第一项: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严重 处罚裁量标准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特别严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 违法情节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 233 未按规定对相关场 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 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 234 安全和防护状况年 度评估报告的 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 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 未按规定对辐射工 235 作人员进行辐射安 全培训的 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 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初犯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 害的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特别严重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害的 罚款 一般 初犯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特别严重 —139— 违法情节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害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 236 未按规定开展个人 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 剂量监测的 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发现个人剂量监测 结果异常,未进行 237 核实与调查,并未 将有关情况及时报 告原辐射安全许可 证发证机关的 238 初犯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 害的 初犯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 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企业未开展辐射监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 测或者发现辐射监 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测结果明显异常未 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 如实报告的 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危害后 果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 —140—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 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特别严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违法情节 六、海洋污染防治类 编号 239 240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一般 违反规定设置入海 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 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一款: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 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第三款: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 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拒绝、阻挠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进行现 场检查,或者在被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 七条: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 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 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41— 违法情节 初犯,及时改正违法行 为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 会及舆论影响的 特别严重 特别严重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 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 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 罚款 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F.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 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 作假行为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拆船污染的主管部 241 门进行现场检查或 者在被检查时弄虚 作假的 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罚款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 处 5000 元以上 7000 元以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 会及舆论影响的 罚款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 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 以下的罚款: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 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 严重 拒绝或者阻挠监督 处罚裁量标准 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特别严重 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 处 7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 罚款 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F.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 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 作假行为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向岸滩弃置失效或 242 者禁用的药物和药 具的 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四)向岸滩弃置失效或者禁用的药物和药具的; —142—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在岸滩堆放、 弃置和处理废弃物 或者在废弃物堆放 243 场、处理场内,擅 自堆放、处理未经 批准的其他种类的 废弃物或者露天堆 放含剧毒、放射性、 易溶解和易挥发性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严重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下的罚款: (六)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擅自在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废弃物或者在废弃物堆放场、处 理场内,擅自堆放、处理未经批准的其他种类的废弃物或者露 天堆放含剧毒、放射性、易溶解和易挥发性物质的废弃物的。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物质的废弃物的 244 245 在在海洋特别保护 《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区、海上自然保护 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区、海滨风景游览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 区、盐场保护区、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水浴场、重要渔 (二)在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的。 业水域和其他需要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 特殊保护的区域内 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 兴建排污口的 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排污口。) 《近岸海域环境功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禁止在红 —143—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特别严重 一般 造成环境危害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能区管理办法》发 树林自然保护区和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内设置新的排污口。本办 布前已经设置的排 法发布前已经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污口的 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 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向监督拆船污染 246 的主管部门报告也 不采取消除或者控 制污染措施的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 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247 排污、清舱和测爆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 即行拆解的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年内再犯的 248 任意排放或者丢弃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 —144—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一般 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特别严重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款 罚款 较重 严重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害的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 款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严重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 一般 特别严重 废油船未经洗舱、 处罚裁量标准 款 特别严重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 违法情节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污染物造成严重污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 染的 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较重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警告 和使用防污设施、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设备和器材,造成 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 环境污染的 以下的罚款: 严重 造成环境危害的 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环境污染的;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 虽采取消除或者控 制污染措施,但不 向监督拆船污染的 主管部门报告的 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警告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环境危害的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 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 251 年内再犯的 未按规定要求配备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 250 处罚裁量标准 款 特别严重 249 违法情节 拆船单位关闭、搬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 迁后,原厂址的现 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 场清理不合格的 以下的罚款: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145— 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 罚款 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警告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特别严重 造成环境危害的 处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 罚款 处 6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七、建设项目管理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 一般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2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120 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款 处 4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252 较重 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20 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 万元以上 140 万元以下罚款;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7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施未建成、未经验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处 6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 收或者经验收不合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格,建设项目投入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生产或者使用的 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 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 严重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 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40 万元以上 160 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罚 款 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特别严重 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 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 上访事态严重的 —146— 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6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 一般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的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 较重 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252 施未建成、未经验 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使用的;涉及环境敏感 (续) 收或者经验收不合 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 格,主体工程投入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 保搬迁未完成、现有环 生产或者使用的 的罚款。 境问题整改措施未完成, 严重 点防护措施不到位、环 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特别严重 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 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上访事态严重的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 252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 (续) 施未建成、未经验 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 收或者经验收不合 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 —147—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 一般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格,主体工程投入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生产或者使用的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 较重 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涉及环境敏感 严重 点防护措施不到位、环 保搬迁未完成、现有环 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境问题整改措施未完成,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特别严重 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 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上访事态严重的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 建设的环境保护设 252 施未建成、未经验 (续) 收或者经验收不合 格,主体工程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的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 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 一般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款 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 使用的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 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148—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涉及环境敏感 严重 点防护措施不到位、环 保搬迁未完成、现有环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境问题整改措施未完成,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特别严重 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 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上访事态严重的 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 一般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款 使用的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未建成环境保护设 252 施,或者环境保护 (续) 设施未达到规定要 求即投入生产、使 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四 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 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 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 污染防治设施已动工建 较重 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 严重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的 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特别严重 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 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 上访事态严重的 —149—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253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 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 响报告书、报告表, 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未依照规定重 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 新报批或者报请重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新审核环境影响报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告书、报告表,擅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 自开工建设,或者 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报告表未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经批准或者未经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 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同意,建设单位擅 处罚、处分。 自开工建设的 一般 较重 严重 特别严重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开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 以 工但未投入生产 上 2%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2%以 入生产的 上 3%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3%以 并造成环境危害的 上 4%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严重后果的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4%以 上 5%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 一般 254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 案建设项目环境影 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响登记表的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措 施并投入生产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 严重 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措 施并已投入生产的 —150—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款 255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 项目初步设计未落 实防治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的措施以 及环境保护设施投 资概算,未将环境 保护设施建设纳入 施工合同,或者未 依法开展环境影响 后评价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 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 一般 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 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纳入施工合同,符合其 中任意一项的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 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纳入施工合同,符合其 中任意两项的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 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纳入施工合同,三项均 未落实,或者虽开展后 评价但未依法进行的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未落实防治严重后果和 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 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纳入施工合同,三项均 未落实,或者后评价但 未依法开展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 256 设过程中未同时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 织实施环境影响报 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 告书、环境影响报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 告表及其审批部门 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 审批决定中提出的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257 社会公开环境保护 设施验收报告 25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 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位、从事环境影响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 评价工作的单位收 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 取费用的 所收费用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年内再犯的 严重 一般 较重 一般 较重 严重 影响评价工作的单 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位,在环境影响评价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 1 倍以上 3 倍以 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较重 严重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 259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特别严重 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 一般 下的罚款。 —152— 一般 较重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及时改正的 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下罚款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迟延公开或者公开信息 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不符合规定的 罚款 拒不改正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所收费用不超过 1 万元 处所收费用 1 倍以上 1.5 倍 的 以下罚款 所收费用 1 万元以上, 处所收费用 1.5 倍以上 2 倍 10 万元以下的 以下罚款 所收费用超过 10 万元 处所收费用 2 倍以上 3 倍以 的 下罚款 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 处所收费用 1 倍以上 1.5 倍 以下罚款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 处所收费用 1.5 倍以上 2 倍 目 以下罚款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 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 严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 处所收费用 2 倍以上 3 倍以 目 下罚款 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违反本条例规定,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一般 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260 在环境保护设施验 收中弄虚作假的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罚款; 目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 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 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严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 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 目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153— 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 261 建设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的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 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的 严重 年内再犯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262 区建设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的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 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 套设施或者自行建 设的配套设施不合 263 格,也未委托他人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 进行综合利用和无 害化处理,畜禽养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一般 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4—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罚款 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的 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 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 较重 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殖场、养殖小区即 违法情节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 投入生产、使用, 严重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 使用的 治配套设施未正常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 运行的 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 特别严重 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 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 处罚裁量标准 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款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上访事态严重的 264 265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 物不符合污染物排 放标准或者总量控 制指标,或者未经 无害化处理直接向 环境排放畜禽养殖 废弃物的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收集、贮存、处 置畜禽粪便,造成 环境污染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 一般 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 较重 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 严重 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 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 特别严重 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 一般 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 较重 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 特别严重 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 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155— 初犯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年内再犯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造成环境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严重后果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年内再犯的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九、新化学物质管理类 编号 26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 拒绝或者阻碍环境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 保护部门监督检查, 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 或者在接受监督检 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查时弄虚作假的 (一)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 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 会及舆论影响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 267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 不按照登记证的规 定生产或者进口新 化学物质的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 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 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 化学物质的; —156—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 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 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 罚款 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F.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 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 作假行为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 268 加工使用未取得登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 记证的新化学物质 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 的 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严重 (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特别严重 269 未按登记证规定采 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造成严重后果的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 270 将登记新化学物质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 转让给没有能力采 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 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加工使用者的 (五)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加工使用者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严重 特别严重 —157— 罚款 罚款 较重 (四)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危害的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严重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一般 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 处罚裁量标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罚款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 271 用者传递风险控制 信息的 处罚依据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 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272 未按规定保存新化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 学物质的申报材料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 以及生产、进口活 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实际情况等相关 (二)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 资料的 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将以科学研究以及 工艺和产品的研究 273 开发为目的生产或 者进口的新化学物 质用于其他目的或 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三)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 造成严重后果的 年内再犯的 —158—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特别严重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严重 罚款 罚款 较重 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危害的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特别严重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严重 处罚裁量标准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类 编号 274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应当申请领取使用 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 配额许可证的单位 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无使用配额许可证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 使用消耗臭氧层物 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的 质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50 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 严重 拒不改正、年内再犯或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裁量标准 没收,并处 20 万元罚款 没收,并处 50 万元罚款 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275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 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 证规定的品种、数 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量、期限生产消耗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 臭氧层物质的 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没收,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没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没收,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危害的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臭氧层物质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消耗臭氧层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 276 证规定的用途生产 或者销售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 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 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 —159— 严重 没收,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罚款 没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没收,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危害的 万元以下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裁量标准 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 没收,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层物质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 超出使用配额许可 证规定的品种、数 277 量、用途、期限使 用消耗臭氧层物质 的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 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 严重 危害的 万元以下罚款 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特别严重 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 案而未备案的 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并处 10 万元以上 15 造成严重后果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 境保护主管部门备 没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严重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 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278 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 依照规定应当向环 没收,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没收,并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 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 的; —160— 严重 拒不改正、年内再犯或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造成危害后果的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从事消耗臭 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 279 存有关生产经营活 动的原始资料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罚裁量标准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 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年内再犯或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造成危害后果的 款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从事消耗臭 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 280 报、瞒报有关经营 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 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年内再犯或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造成危害后果的 款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从事消耗臭 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 281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 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 员的要求提供必要 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 的资料的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161— 一般 严重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年内再犯或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造成危害后果的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严重 年内再犯的 年内再犯、造成危害后 拒绝、阻碍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282 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或者在接受 监督检查时弄虚作 假的 较重 果或恶劣社会及舆论影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环境保 响的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 特别严重 处 1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 下罚款 处 1.4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 下罚款 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 处 1.7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 罚款 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F.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 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 作假行为 —162— 处罚裁量标准 十一、信息公开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重点排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 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 处罚裁量标准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息的;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 283 不公开或者不按照 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规定的内容公开环 产品及规模; 境信息的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 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 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会及舆论影响的 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特别严重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 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重点排 284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 公开环境信息的 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 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163—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第十条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会及舆论影响的 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 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 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特别严重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 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285 286 不按照规定的时限 公开环境信息的 公开内容不真实、 弄虚作假的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重点排 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 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 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 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重点排 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 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会及舆论影响的 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特别严重 特别严重 —164—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会及舆论影响的 款 十二、自然保护区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 287 违反规定,在自然 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 保护区进行砍伐、 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 放牧、狩猎、捕捞、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 采药、开垦、烧荒、 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 开矿、采石、挖沙 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 等活动的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 300 元 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特别严重 构违反规定,拒绝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288 部门或者有关自然 保护区行政主管部 门监督检查,或者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 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 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3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严重 假的 —165— 款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年内再犯的 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 处 1000 元以上 2000 以下罚 危害的 较重 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 罚款 处 2000 以上 5000 元以下罚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严重 处 3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一般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 处罚裁量标准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 款 处 500 元以上 1000 以下罚 款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 处 1000 以上 2000 元以下罚 会及舆论影响的 款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 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 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 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 处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 罚款 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 F.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 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 作假行为 十三、其他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 289 源消耗或者重点污 染物产生、排放情 况的 一般 情况不符合环保部门规 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 定的 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 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 较重 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 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处罚裁量标准 企业提供的污染物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 违法情节 处 2 万元以下罚款 未主动向设区的市环保 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罚 部门提供污染物排放情 款 况以及在媒体上公布的 严重 企业提供的污染物排放 处 4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罚 情况不实的 款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 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 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 在环保部门督促后,仍 特别严重 拒绝公布污染物排放情 况的 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 生产审核或者在清 洁生产审核中弄虚 290 作假的,或者实施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 核的企业不报告或 者不如实报告审核 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 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 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罚款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 性清洁生产审核: —166—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 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罚裁量标准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 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 有害物质的。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 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 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291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管理的危险化学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 的企业或者使用实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重点环境管理的 (一)…… 危险化学品从事生 …… 产的企业未按照规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 定将相关信息向环 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 境保护主管部门报 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 告的 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292 未建立实验室污染 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防治管理的规章制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度,或者未设置专 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兼)职人员的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 (兼)职人员的; —167— 严重 特别严重 一般 严重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危害的 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初犯的 处 500 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编号 293 294 295 296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一般 初犯的 处 500 元以下罚款 未对产生的危险废 物进行登记或者未 保存登记资料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初犯的 处 500 元以下罚款 未制定环境污染应 急预案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初犯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初犯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 全评价结束后,未 将微生物菌剂样品 全部安全销毁的 未妥善保存微生物 菌剂生产、使用、 储藏、运输和处理 记录,或者未执行 微生物菌剂生产、 使用、储藏、运输 和处理的环境安全 控制措施和事故处 置应急预案的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 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 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 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 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 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68— 特别严重 特别严重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编号 违法行为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 297 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工作,确定风险等 级的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企业事业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 级的; 特别严重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 298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建立隐患排 查治理档案的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 299 境事件应急预案备 案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169—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特别严重 罚款 罚款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特别严重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危害的 一般 查治理档案的; 罚款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危害的 罚款 编号 300 301 302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 环境事件应急培训, 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 的 况的; 未按规定储备必要 的环境应急装备和 物资 未按规定公开突发 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企业事业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较重 年内再犯的 严重 拒不改正的 特别严重 303 现有排污单位未按 规定的期限完成安 装自动监控设备及 其配套设施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 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 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 —170— 一般 严重 处罚裁量标准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2 万元以上 2.5 万元以下 罚款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初犯的 处 2.5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 危害的 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