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办法.doc
东 华 大 学 东华财〔2014〕29 号 关于印发《东华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直属单位: 《东华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经 2014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东华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东华大学 2014 年 7 月 10 日 东华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7 月 15 日印发 —1— 附件: 东华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 全,明确有关财经纪律和经济责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财[2004]38号) , 结合学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安全涉及到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对 外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预算管理、支出管理、债权债务管理、 校办产业管理等多个业务方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华大学及其下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校财经领导小组是保障学校资金安全的领导机构, 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基建后勤处等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加强资 金安全的管理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学校资金安全的监督、 检查工作。 第五条 校长是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掌握本校 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状况,结合学校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 和防范本校在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构筑资金安 全的制度保障体系,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2— 第三章 第六条 业务控制 资金安全管理实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相容 岗位的相互分离、相互牵制。确保对资金管理的关键岗位和薄弱 环节实施稽核,组织定期、不定期或突击式的抽查、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条 资金安全管理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1.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 2.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 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 3.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 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 4.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不得监管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 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5.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 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 6.建设项目的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 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财务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 不相容岗位。 第八条 实行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实行双签制 度。每月终了,在下月月初的七日内,所有账户当月的银行对账 —3— 单及银行余额调节表,附上大额开支的详细说明,经银行出纳和 出纳科主管签字后交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财务处长应在三日内 送交审计处处长审核签字;审计处处长应在三日内报送主管财务 的校领导审核签字;经校领导签字后的银行对账单与银行存款余 额调节表应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对违反资金管理“双签” 制度的行为,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各级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实行规范的常规性资金支付的授权审批制度和大额 资金流动(包括支付、转移、调动等,下同)的集体决策制度。 1.对于常规性资金支付的分层授权审批,以“权责明确、界 限清晰、操作性强”为原则,规范各类资金的授权支付程序,明 确各级审批人的权限和责任。 2.对于大额资金的流动,以及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如借出款、 为外单位垫款、超预算付款等) ,实行集体讨论决策制度。财务处 根据校内部门的书面申请提出初步意见,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对其 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意后再提交学校领导集体 讨论决策。财务处根据学校会议纪要或决定办理相关资金业务。 单笔支付金额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业务, 依据 《东华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东华校[2013]55 号) 执行。 第十条 严格对外投资管理,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 管,并按《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 —4— [2012]6 号) 、 《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无形 资产使用和处置权限的通知》 (教财函[2014]8 号)的规定,履行 如下审批手续: 1.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5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 由学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 案;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 后报教育部审批;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学校审核 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 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 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单项或 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 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3.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 在 8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 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 审批。 第十一条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凡有银 行贷款的,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 —5— 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 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不得在国外债务 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实行规范的校办产业管理,确保投资手续齐全、 学校与企业之间账务处理相一致,学校对外投资和校办企业实收 资本相一致;对校办企业中经营管理不善、存在较大风险或对学 校的贡献率较低的,按有关法定程序予以关闭,妥善处理有关债 权债务,避免为今后留下隐患。 第十三条 严格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加强可行性论证、 法律审核和监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超过 5 年。学校须 按《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2012]6 号) 、 《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使 用和处置权限的通知》 (教财函[2014]8 号)的规定,履行如下审 批手续。 利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 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 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单项或 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 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利用无形资产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 —6— 同)在 8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 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 (含 800 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 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 抵押或担保,学校不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各项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学校总预算和决算统一 管理,准确反映。校级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如学费、住宿费、 培养费等) ,全额上缴财务处统一核算,不得截留。严禁各级财务 机构设置“账外账” ,严禁校内各单位设立“小金库” 。 第十六条 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 作的意见》 (财会字[2000]12 号)的有关规定,对上海东华镜月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后勤集团实行会计委派制。明确委派会计人员 的职责、权限、与被委派单位的关系,发挥委派会计人员的监督 作用,保证委派会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财务处、监察处、审计 处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审计。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重点强化管理。专项资金 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和项目执行, 做到专款专用、按项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其 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或内容,按有关规定和 程序执行。 —7— 第十八条 资金安全管理是评价财务管理状况的主要指标, 列入学校内部审计的范围。在日常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任职 期间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资金安全管 理作为重要的审计评价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各级审计、财政、物价、教育等相关部门在 本校实施审计、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的重要处理意见或 整改建议,学校及时向教育部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 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教育部。 对外投资、借出款、暂付款、银行贷款等大额资金流动实行 报告制度,及时向教育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和“谁 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造成资金损失、 浪费的有关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发[2010]19 号) , 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后勤集团、上海东华镜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 资金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办 公会议,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