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某某专业合作社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桃农(农药)罚〔2021〕73号.doc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1〕73 号 当 事 人:桃江县 XXX 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 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0922XXXXXXXXX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XX 镇 XX 路口 当事人销售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啶虫脒杀虫剂农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8 月 20 日,当事人在其门店销售标称为湖南生 华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啶虫脒杀虫剂,商标为“佳刹决”, 有效成分含量为 5%,农药登记证号 PD20100385,剂型为乳 油,毒性为低毒,规格为 20 毫升×400 瓶/件,生产日期为 2019 年 4 月 1 日,生产企业地址为湖南安化县烟溪镇车站路,联 系电话:0737-7551099。 经查证,该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 劣质农药处理。”。 2021 年 8 月 20 日,经报局机关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 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库存涉案农药采取先行登记 保存。 2021 年 8 月 24 日,经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法定代表人张 XX 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了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于 2019 年 5 月 18 日,以 800 元/件的价格从 湖南生华农化有限公司调入商标为“佳刹决”的啶虫脒杀虫 剂 10 件,以 1200 元/件的价格进行销售。 二、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调查之日止,该农药库存 1 件, 已销售 3 件,获取违法所得 3600 元,涉案农药货值为 480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1 份, 证明其主体资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农业执法检查记录表》1 份,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询问笔录》1 份、 《进货单》1 份、涉案农药照片 8 张,证明涉案农药超过农药 质量保证期的事实,及该农药的来源、数量及销售情况。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桃江县 XXX 专业合作社销售超过农 药质量保证期的啶虫脒杀虫剂农药,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 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 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 会监督。”之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2021 年 9 月 2 日,向当事人 直接送达了桃农(农药)告〔2021〕73 号《桃江县农业农村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 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 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 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规定“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 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基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 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 经营许可证,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作 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啶虫脒杀虫剂 400 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3600 元; 3.处罚款人民币 8400 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 12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款。逾 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 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