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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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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章程.doc

湖师办〔2016〕25 号 关于印发《湖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 会章程》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湖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 年 5 月 17 日 湖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17 日印发 — 1 — 湖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 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 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湖北师范大学章程》 精神和相关条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 和咨询等职权。凡应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必须经学术委员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 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 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 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 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和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学术 规律,倡导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 声誉;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和学生在教 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服务于学校的发 展大局。 第二章 组成规则 — 2 —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 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 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委员 人数为 41 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 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60%;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 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40%。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 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 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岁,身体健康。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 (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 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 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 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 3 —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 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 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 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 4 个专门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委 员会。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根据实际工 作需要,可在校内各学院(部、直属学术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 会,承担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 授权以及各自章程或工作条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 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 4 —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 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 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 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校的涉密事项;学术委员会认 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有违反保密规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委 员资格。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 5 —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 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 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 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 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 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 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 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 6 — 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 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 战略; (二)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 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 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 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 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 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 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 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 7 —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 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 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 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 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 全体委员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进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 员。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赞 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赞成票不少于实到委员总数的 2/3 即为 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 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 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 — 8 — 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 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 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 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有关意见、 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 员,活动经费统一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学术委员会在《湖北师 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网页上发布信息,交流经验,凝聚共识,推 动工作。有关资料均应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 公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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