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生产假兽药案桃农(兽药)罚〔2021〕84号(公示日期2021年11月2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兽药)罚〔2021〕84 号 当事人:XX 公司 厂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XX 镇 XX 法定代表:郭 XX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身份证号码:43010219XXXXXXXXXX 住址:长沙市 XX 区 XX 组 当事人 XX 公司生产假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立案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 年 10 月 15 日,桃江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 XX 镇 XX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检查时发现,位于公司内仓库,有外包装 无标识纸箱 44 件,经公司负责人龚 XX 拆件后,其中“速配 多仔”21 件,60 盒/件,共 1260 盒;“催情多胎素”18 件, 60 盒/件,共 1080 盒;“多情排卵素”5 件,60 盒/件,共 300 盒;产品盒外包装显示生产厂家为 XX 公司,产品盒外包 装均无产品批准文号。 2021 年 10 月 15 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兽药管理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假兽药:(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 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 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XX 公司涉嫌生产假兽药,对其立案调查,对公司涉案产品予以 查封。 经询问公司委托负责人龚 XX,涉案产品是公司于 2021 年 2 月生产,无产品生产批准文号。产品未对外销售,存放 于公司仓库,公司现处于停业休整状态。涉案产品“速配多 仔”3 元/盒,货值 3780 元;“催情多胎素”3 元/盒,货值 3240 元;“多情排卵素”5 元/盒,货值 1500 元;共计 8520 元。通过市场同类产品询价,认定涉案兽药货值 852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XX 公司的相关资质; 二、XX 公司委托龚 XX 调查委托书; 三、龚 XX 身份信息; 四、龚 XX 询问笔录 1 份 5 页,证明 XX 公司生产假兽药 的事实、金额; 五、“速配多仔”、“催情多胎素”、“多情排卵素”产品 信息; 六、市场询价同类产品价格; 七、XX 公司的出入库记录; 八、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XX 公司生产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 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 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 5 年。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 产假、劣兽药。”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农(兽药)告 〔2021〕84 号) ,于 2021 年 10 月 18 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文 化路 41 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直接送达 XX 公司负责人龚 XX,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 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 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 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 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 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 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 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 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 2 倍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 10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 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 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 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2;违法情节:违法生产 兽药或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下的;裁量标准: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 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二倍 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未 造成社会影响,但当事人明知兽药生产相关流程而未执行, 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产品“速配多仔”21 件,共 1260 盒;“催 情多胎素”18 件,共 1080 盒;“多情排卵素”5 件,共 300 盒; 二、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3 倍罚款,2556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 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