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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上半年部分资格考试考后人工核查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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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2 年度上半年部分资格 考试考后人工核查补办公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 考中心函〔2021〕1 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 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 号)及有 关考务通知文件精神,现将做好 2022 年度上半 年部分资格考试考后人工核查补办工作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查要求 我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告知承 诺制,所有报考条件、要求、结果在考前、考 中、考后充分告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需对参 考全过程所提供的材料、所填报的每项信息履 行真实性承诺。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制,报 考人员填报信息、电子文档、提供或上传资料 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 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 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置追 责,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据此获得的后续 职业资格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并记 入当事人专业技术档案和有关诚信档案。 二、人工核查补办对象 参加 2022 年度上半年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未及时进行人工核查的人员,包括以下资格考 试的相关人员: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监理工 程师、二级建造师、注册计量师、社会工作者、 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特别说明:上述考试曾参加考后人工核查 因不符合报考条件未通过人员不再受理。 三、人工核查时间及地点 全省人工核查补办工作于 12 月 30 日前完 成,1 月 9 日前完成核查结果报送。申请人可登 录报名所属市州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网站查 询具体核查时间和要求。各市州应尽快在相关 网站上公告人工核查时间,尽可能采取短信、 电话、公众号等多种形式,使申请人了解人工 核查相关要求。各地要尽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人工核查,方便考生,减少人员聚集。 四、人工核查程序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前申请人自我资格审查、所在单位资格初审、 网上报名服务平台自动核验或考试成绩公布后 人社部门组织人工核查。 (一)报考人员个人自审。请考生再次仔 细阅读和了解相关考务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要 求,特别是认真对照把握报名条件中的学历、 工作年限、任职资历、专业等标准条件,并按 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单位资格初审。申请人所在单 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须对申请人《资格考试 报名表》各项信息一一核实,严格把关。所在 单位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核 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加强网上查询验证, 严防弄虚作假,并保留初审查验结果以备核查。 同时开具工作年限证明。 (三)市州人工核查。按照“哪里报名哪 里审核”的原则,市州人社部门对所在单位初 审结果进行核查。市州要及时公布参加人工核 查人员名单、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人工核 查须再次核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 专业、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属地报名、 考试成绩等相关情况。对符合报考条件且考试 成绩合格的,做好数据登记存档备查;对不符 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成绩视为无效,一律不下 发确认文、不予发证。 (四)人工核查结果公示。市州要及时在 相关网站公示人工核查结果,接受举报并查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成绩合格人员的证书领取事宜 在“湖南人事考试网(www.hunanpea.com)” 和市州网站予以公告,请相关人员及时关注并 按要求领取资格证书。 五、人工核查须提交的材料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 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6〕44 号)精神,资格审查部 门要切实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大力简化办事手 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各类无谓的证明,不 得进行“循环证明”验证,尽可能使申请人办 事方便顺畅。资格审查统一使用国家制发的《资 格考试报名表》,需补打《资格考试报名表》 的考生请下载附件 2 中的报名表模板,按照模 板中的提示和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进行打印。 (一)单位资格初审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 份,用 A4 纸打印。 2.身份证件。 3.毕业证件。 (1)持教育部门学历的,查验以下材料: ①2002 年及以后取得的大专(含以上)高 等教育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学信网 (www.chsi.com.cn)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 电子注册备案表》;2002 年以前取得高等教育 学历证书,以及 2002 年之后未在高校学生学历 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高等教育学 历证书,用人单位需查验在学信网免费申请的 学历认证报告(相关申请资料准备要求详见学 信网)。 ②2005 年 6 月及以后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 历证书,用人单位查验在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 毕业证查询系统 (http://zcc.hnedu.cn/zzfind/)认证结果。 2005 年 6 月前取得的湖南省中专学历证书,用 人单位需查验省教育厅开具学历认证报告。 再次特别提醒:教育部门核验未注册学历 学位证书需要一定时间(20 个工作日),请申 请人提前做好准备。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原件或学历证明书原 件、身份证原件、毕业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复 印的录取花名册或毕业生花名册(加盖存档部 门公章并留经办人姓名和办公电话)。受理方 式为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 询与就业指导中心(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 37 号长城非常生活 3 楼 1 号窗口),联系电话: 0731-82116082 (2)持国(境)外学历学位的,用人单位 查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留学网 (http://www.cscse.edu.cn)学历学位认证书 (港澳台地区取得的学历参照执行)。 (3)持党校学历的,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官 方网站毕业证书查询页面;网上无法查询的, 用人单位查验党校开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4)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10 条 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 号)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 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 报参评相应系列(专业)职称”的规定,持技 工院校毕业证书的,所在单位查验以下材料: ①2005 年至 2013 年技工院校毕业的,提 供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技工院校 毕业证书查询系统 (http://www.e91job.com/hunanweb/extAcces sAction/showCertificate.action)的查验结 果页面; ②2015 年以后技工院校毕业的,提供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毕业证书查询系统 (http://www.jxzs.mohrss.gov.cn/)查验结 果页面; ③其它年度毕业的,提供考点所在市州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处)学 籍认证查验结果。 4.符合免考部分科目条件或报考的考生提 交符合免考条件的相应职称证书、聘书等材料。 5.其它申请人需补充的辅证材料。 (二)人工核查材料要求 1.《资格考试报名表》1 份。 2. 所在单位签字盖章的从事工作年限的 证明材料。 3.已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的学历、职称证 书、聘书等查验结果。 4.报考级别为“增项”的只需提交已经所 在单位初审合格的第一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资格初审时,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学 历学位证、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原件。所在单位 初审时,认为需留存备用备查的,可复印核对 后,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原 件退还申请人。 2.人工核查时,主要对初审查验结果进行 审核,重点对初审单位出具的查询认证情况进 一步确认。核查时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 3.所有材料复印件须使用 A4 纸并加盖单 位公章。 六、相关责任追究 (一)申请人等的责任追究。根据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 526 号)精神,申请人在报考前务必了解相关报 考政策,承诺所填信息如身份、学历、资历及 专业等的真实、完整、有效,承诺本人完全符 合相应考试报考条件。大力强化信用约束,如 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交虚假信息等,将按照湘 人社函〔2012〕526 号、人社部第 31 号令和相 关法律法规分别严肃处理。 1. 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但不符合条件,作符 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 效,不予发文发证,考试费用不予退还,并依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 凡提交虚假材料(假身份证件、无效学 历、假资历证件、假专业材料等)参加资格复 审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 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 31 号令)给予相应 处理。 3. 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 定的情形的,①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 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的。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 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 的证件的。依法追究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 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 买卖身份证件罪。 对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二、三、四款的规定,①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②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 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③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 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 一款的规定处罚。④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 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法追究其组织考试 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 试罪。 4. 申请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记入公民个人 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 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加强对 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核对把关,协助弄虚作假的, 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 参加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不严格掌握 报名条件或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 查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资格审 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考后人工核查咨询电话及公告发布网 址一览表 2.资格考试报名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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