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章程.doc
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章程 (2002 年 11 月 29 日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青年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培养社会科学研究人才,为促 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从 1997 年起设立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 第二条 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面向全国 40 岁以下的青年学者,以及在实际 部门工作,有志于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研究并做出贡献的青年。 第三条 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各学科的优秀 研究成果。 第四条 “胡绳青年学术奖”由胡绳青年学术奖评审委员会评选决定,每三年 评选一次。 第五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苏州市进行合作。社科院负责“胡绳青年学术奖” 评奖的组织和宣传工作。苏州市负责“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经费的运作和筹措 工作。 第六条 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措和使用等方 面的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基金的使用原则和管理办法;组 织“胡绳青年学术奖”的评奖工作。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党组的 指导和监督。首届管理委员会由胡绳提名产生;主任和副主任的产生,委员的更 替、增减由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设秘书长协助主任、副主任主持 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为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人文社会 科学研究中心”。 第八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如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用表决 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解决。 第九条 胡绳青年学术奖励基金以胡绳个人的捐款为基础,向海内外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募捐赠款。 第十条 本章程自 1997 年 7 月 2 日起实施。章程的修改由胡绳青年学术奖励 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