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管理规定.doc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 海师研函〔2023〕19 号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维护研究生培养 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 和科研工作等任务,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根据有关政策和制 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校外兼职,指研究生业余时间在校外通过开 展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活动获得劳务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积极申报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 优先选择在校内开展助学活动。如确有必要承担校外兼职工作, 研究生须填写《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申请审批表》(见 附件),履行审批手续。研究生未经导师、培养学院审批,私自 承担社会兼职工作,一经发现,培养学院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第四条 研究生承担校外兼职工作,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 科研和生活秩序;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校外兼职行为负有监督和 管理责任。 第五条 研究生在承担校外兼职工作时,要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的规定,严守职业道德;要时刻注意个人的形象, 维护学校的声誉;要具备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各类 安全风险。研究生在校外承担兼职工作所产生的意外事故、法律 责任等,由研究生自行负责。 第六条 培养学院应加强对校外兼职研究生的培训、教育、 监督和管理,并及时向学校报送相关情况。对从事教育类兼职工 作的研究生,培养学院要集中开展意识形态和师德师风培训和考 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兼职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海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 校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在校集中学习期间的校外兼职行为,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自 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申请审批表》 研究生学院(党委研工部) 202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