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doc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 会” )的财务管理,保证基金会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保障捐赠者的 合法权利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基金会管理条 例》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任务包括:代表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组织会计核算和加强会计监督;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年度收支预、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等,决定 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开展 日常工作。日常财务由理事长授权基金会秘书长负责。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 算。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由学校财务处委派,并在基金会秘 书长的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机构应按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 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 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年检、换届、更换法人及清算工作,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收入包括政府资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 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银行账户。所有捐赠收入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 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 赠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 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银行账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运行的支出内容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等。基金会按照年度支出预算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 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捐赠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 域,具体项目支出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管理使用捐赠 资金。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基金会的有关制 度,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1.经基金会授权委托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的捐赠项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 签字盖章,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不再需基金会秘书长审批签字。 2.未经基金会授权的捐赠项目,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写相关支出单据,经 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交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盖章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支 出业务。 3.基金会财务单据(包括借款单、定额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非定额报销 单)适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财务单据。 4.基金会差旅开支及补助标准参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差旅费报销规定。 5.单笔20万元及以上支出业务,除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外,还需由基金会理事 长签字审批。 第十五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 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按照章程规定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 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的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七条 非限定性捐赠产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举办筹资活动、签约仪式等, 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可在基金会业务活动成本中支付。限定性捐赠项目,筹资费 用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五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金会 资金的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九条 基金会设立“资金运作小组”,由理事长、秘书长、分管财务工 作的校领导、分管基金会工作的校领导和相关处领导共同组成,进行资金运作, 理事长任组长。 第二十条 资金运作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资金运作计划,经 理事会讨论通过,根据投资风险的大小,实行授权运作。 对于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资金运作小组可在获得基金会理事会整体授权的 情况下自行选择运作。 其他存在风险的资金运作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每项投资,必须有提交理事 会审议通过、理事长批准的文件方可实施。 银行定期存款不属于资金运作范畴,资金运作小组可根据资金实时情况,本 着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安排中短期存款。 第二十一条 非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提取10%投资风险准备金,可以列支 筹资费用、管理费用,或用在公益事业上,但不得用于内部奖酬分配。 留本基金的资金运作活动,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捐赠协议约定执行,捐赠 协议未约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 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 资料;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提出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的查 询要求。对于捐赠者的查询要求,基金会应及时并如实答复。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在登记管理 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