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政办发〔2022〕 号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SQDR-2022-01006 双政办发〔2022〕10 号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3 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辖)各相关单位(含经开 区): 《2023 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工作 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9 月 27 日 - 1 - 2023 年度双清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的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 《关于做好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缴费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发〔2022〕41 号)、 《邵阳市 2023 年度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邵医保发〔2022〕52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参保缴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以人 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 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 率持续稳定在 95%以上,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将特困供养人员、 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 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 )等困难人群 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确保困难群众 参保率达到 100%。 (三)2022 年年底前,纳入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的“两 - 2 - 病”患者要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全覆盖,并按政策规定享受医 保待遇,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四)辖区参保对象电子医保凭证激活使用率要做到“应开 尽开” ,推动“互联网+医保”模式深入民心,使广大参保对象体 验享用更为便捷、安全、智慧的医保信息服务。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城镇职工 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 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2 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 准为 610 元/人。2023 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 定执行,其中省、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 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 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 〔2019〕40 号)的规定执行。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 排补助资金预算,并于 2023 年 7 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未按规 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扣减部分由区级财政自行补足。 (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为适应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综合 考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 障水平等因素,2023 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 350 元/人/年。 - 3 - (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防止返贫监 测对象、困难军人、困境儿童等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 人缴费部分实施参保分类资助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1.根据区民政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 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2.根据区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重度残疾人参 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3.根据区民政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城乡低保对象、最低 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 医疗救助等给予 50%资助,资助标准为 175 元/人。 5.根据区乡村振兴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防止返贫监测对 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财政资金给予 50%资 助,资助标准为 175 元/人。 6.根据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审定名单,对区辖困难退役军 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额 资助。 7.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对其他困难群体参保城乡居民医保的 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分类资助。 8.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 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区医保、民政、乡村振 - 4 - 兴、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要认真审核认定资助对象名单, 确保 2023 年 2 月底前将相应的参保资助资金划转到城乡居民医 保财政专户。 9. 上述困难人群已在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未享受资助参 保待遇的,可凭有关依据在户籍地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 (五)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2023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乡镇(街道) 可将集中参保缴费期适当延长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除已明确的 特殊情形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 保、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1.新生儿出生后 90 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 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地 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 用可纳入医保报销。 2.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 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集中参保缴费规 定时间内,且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为重点保障对象的接收儿童, 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按认定类别予以资助;集 中参保缴费规定时间外的,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儿童福利机 构资助。 3.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 90 天 - 5 - 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随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 保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4.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 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凭当年 度有关佐证依据参保,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5.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 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实施无人抚养儿童等困 难群体以及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 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因户籍变动等客 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 90 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 90 天内参保缴费) 未能在统筹地规定集中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 当年度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 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障 待遇。 (六)统一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 (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 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统 一办理参保登记,代收代缴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大中专学生统 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 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 - 6 - 居民医保。 (七)统一参保退费流程。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在我区参保缴 费后,且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因重复缴费、参保职工医保或其参保他统筹地区医保等事项需求, 可在终止与我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办理城乡 居民参保缴费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2023 年 1 月 1 日) ,对 暂停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 2023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目标,实行对各乡镇(街道) 、区直(辖) 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着力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 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工作体系, 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参保缴费工作中机 制运行不畅、工作推进缓慢等问题,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 报,倒逼工作责任,强化履职问责,确保高质量完成参保目标任 务。 (二)落实经费保障。区财政部门要足额配套并保障工作经 费,按照参保人数不低于 3 元/人的标准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强化职能协作。各乡镇(街道)、区直(辖)相关部 门的相互密切配合是确保任务目标完成的关键,要主动各尽其职、 加大信息共享、精准识别认定、坚决杜绝参保人员信息不准、困 难人群认定不及时、异动共享不到位等问题发生。 - 7 - 区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主体职责,加大 征缴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 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区税 务部门要对 2022 年已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全面进行 2023 年度缴 费短信提示,并根据参保缴费进度,会同区医保部门加强分析研 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 区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区税务局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 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困难 群体参保补助资金。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 好各类困难群体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台账, 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体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 额等信息反馈区税务部门,由区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 识征收困难群体个人应缴费款。 区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 参保缴费期结束前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 金财政专户;继续严格执行市政发〔2016〕6 号文件,按参保人 数每人每年不低于 3 元计算,足额落实工作经费至区医保部门, 由区医保部门负责各乡镇(街道)奖励考核,对未能如期完成常 住人口参保率 95%以上、困难群众参保率 100%、电子医保凭证 激活率 60%以上的单位,按完成比例计算并扣除相应工作经费。 区教育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均包括民 办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摸底,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 - 8 - 应参保大中专院校名单,对拒不配合组织动员学生在学校所在地 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进行约谈,联合医保、税务部门进 行督促整改。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 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 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定提供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等等困难人群名 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同时,做好 所辖服务保障对象的宣传引导,督促其主动参保缴费。 区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定提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稳定脱贫 人口名单,并按月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 税务部门。同时,做好返贫监测对象和稳定脱贫人口的宣传引导, 督促其主动参保缴费。 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定提供困难退役军人名单,并按 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相关工 作。 区残联部门负责核定提供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并按月将动态 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相关工作。 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 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 (湘医保发〔2021〕29 号) 文件关于“纳入卫生健康部门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全部实 现享受医保待遇”的要求,共享辖区“两病”患者信息数据,并 协助区税务、医保部门做好“应保尽保”相关工作。同时,做好 - 9 - 其他困难群体的名单核定工作,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 保、税务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常态化开展社会保险费欠缴 未缴专项执法督查整治行动,联合税务、医保等职能部门依法处 置社保基金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全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实现应收尽收、保值增值,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集中攻坚力量在集中参保缴 费期内做好宣传发动和政策普及工作,落实全民参保主体责任, 全力引导所辖人民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常住人口参保率 稳固在 95%以上,并建立完善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台账。同时, 根据民政、残联、卫健、乡村振兴等部门共享的信息数据,重点 督促做好困难群体、 “两病”患者参保征缴工作,确保重点人群参 保率达到 100%、实现“应保尽保” 。 以上各责任单位要认真核查所辖所管所监测服务对象的人员 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之前 将纸质台账和电子台账报送至区医保部门(接收人:伍艳华;联 系电话:13707390250)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 期间,各责任单位要主动将每月动态调整的人员名单信息反馈至 区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各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建立工作台账,做好责任备查;若造成重点保障对象及困难监测 对象“应保未保” ,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三)优化缴费服务。各责任单位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 - 10 - 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健全并发挥好“税 管员+医保专干+代征员”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落实专人负责、 专职跟进、专项问责。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 APP、微信小程序、 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要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 除大中专院校外,原则上不采取虚拟户收现方式征收。缴费人通 过手机 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 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 P0S 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 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面缴费 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大中专院校以虚拟户方式集 中收缴的,区税务部门向代收院校开具缴款凭证。 (四)强化宣传引导。区医保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 已经出台的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通过多媒体、多渠道、多方 位、多层面,告知服务对象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让广大城乡居 民全面熟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准,深刻理解城乡居民医保缴 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广大人民群 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我要参保” 的良好氛围。 (五)严肃工作问责。区人民政府督察室要实时监督全区全 民参保计划实施、困难群众以及“两病”患者参保进展情况,不 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延缓、职责落实不力等单位予以 通报,并列入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评定依据。 本通知有效期从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 11 -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12 - 2022 年 9 月 2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