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号胡XX、胡XX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公示日期2021年12月13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1 号 当事人姓名:胡 XX 性别:男 联系电话:151XXXX2518 身份证号码:430922XXXX02236811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 XXX 村 XX 街村民组 现住址:桃江县桃花江镇金裕庄园 XX 栋 XX 楼 当事人姓名:胡 XX 性别:男 联系电话:191XXXX1889 身份证号码:430922XXXX09046818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石牛江镇 XXX 村上 XX 村民组 当事人胡 XX、胡 XX 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 经查明,2021 年 1 月 13 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当事人 2 人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在 桃江县桃花江镇獭溪河堤外田边水坑里进行电力捕鱼,于 14 时 42 分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 2 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 说明来意后,要求当事人 2 人全力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将 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 1 套,渔获称重为 0.74 公斤,作了 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以上文书由当事人 2 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 进行了确认。 2021 年 1 月 13 日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 2 人 立案调查。2021 年 1 月 13 日当事人 2 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 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2 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 查,14 时 58 分至 16 时 22 分执法人员分别询问了当事人 2 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案的情况,制 作了《询问笔录》2 份、提取了当事人 2 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总个过程中你 2 人都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 调查到此结束。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告之了当事人 2 人有 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 告知当事人 2 人有义务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询问笔录》2 份 8 页、《证据材料图片》1 份 7 页《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 份 1 页、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2 份 2 页、《现场检查(勘验)笔 录》1 份 1 页、《案发地地图》1 份 1 页、《禁渔期文件》1 份 1 页等材料。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 联性,能充分证明你 2 人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 15 时 11 分直接将《桃农 (渔政)告〔2021〕1 号》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到桃江县桃 花江镇金裕庄园 XX 栋 X 楼胡 XX 家中,当事人收取该告之书 时当场表示自 愿 放 弃 申 辩 、 陈 述 和 申 请 听 证 , 接 受 桃 江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理。并签字加盖指纹进行了 确认。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2 人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禁用的 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 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 方法进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 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 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 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 条 1.2 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 50 公斤以下 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2.1 初次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 捞的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渔获物在 50 公斤 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 3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 的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逆变器 1 台,锂电池 1 块。 2.没收渔获物 0.74 公斤。 3.对你 2 人分别罚款人民帀 5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 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2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