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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号何XX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公示日期2021年12月13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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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9 号 当事人姓名:何 XX 性别:男 联系电话:136XXXX8895 身份证号:432325XXXXX2181230 住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 XX 村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查明: 2021 年 3 月 2 日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桃江县 公安局桃花江镇派出所执法人员在禁捕巡查中在位于桃花 江镇近桃村 X 组当事人自已家屋后附近废水沟里使用背包式 电鱼机捕鱼,于 15 时 50 分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和桃江县公安局桃花江镇派出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执法人 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亮明了身份,说明来意后, 要求全力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并将涉案用背包式电鱼设备 1 套,渔获称重为 0.3 公斤,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 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文 书由你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2021 年 3 月 2 日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同意对当事人立案调 查。2021 年 3 月 2 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 301 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18 时 05 分至 19 时 08 分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 捕捞案的情况,制作了《询问笔录》1 份、提取了当事人身 份证复印件 1 份,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 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了当 事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同时也告知你有义务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询问笔录》1 份 4 页、《证据材料图片》1 份 5 页、《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 份 1 页、你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现场检查(勘验)笔 录》1 份 1 页、《案发地地图》1 份 1 页、《禁渔期文件》1 份 1 页等材料。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 联性,能充分证明你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 2021 年 3 月 9 日直接将《桃农(渔政)告 〔2021〕9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 镇 XX 村你家中, 你收到该告知书时当场表示自愿放弃申辩、 陈述和申请听证,接受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处 理,并签字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 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 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 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 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 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 二条 1.2 未经批准初次使用电力捕鱼,渔获物在 50 公斤以 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电鱼设备,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经本机关集体会议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背包式电鱼机 1 套,电鱼用下水裤 1 条。 2.没收渔获物 0.3 公斤。 3.罚款人民帀 5000 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 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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