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doc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部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 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 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 、草稿纸等考 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 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 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 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 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 料的; (三)抢夺、偷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 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资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 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 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 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 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的,应当终 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 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 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 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 1 至 3 年的 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 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六、考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 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 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其所在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 学籍。 七、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 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 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 作弊行为的。 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