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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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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农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修订稿) (藏农院字[2017]12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校风建设,规范管理、依法治校, 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 育部令第 41 号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 号)等 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和研究 生。已入学报到但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亦适用本办法。 非全日 制教育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我校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以下分别简称“违法”、“违纪”) ,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本 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凡违反学校非常时期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或 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学生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受留校察看 处分的,留校察看期自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在毕业学年第二学 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留级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留校察看期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部、 所)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延长留校察看期或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原则上留校察看期延长六个月,毕业班学生延长至 毕业之日。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在此期间如 未发生任何违纪行为,到期后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填写《西藏农牧 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一式两份)可予以解除(解除不是撤 销)。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 分的影响。解除处分材料一份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一份归入学生本人 档案。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思想教育为 主、行政纪律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六条 对违纪处分,学生有按程序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七条 学生不得违反宪法,不得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有 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行,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 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支持、声援、从事 分裂祖国活动或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 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繁改、伪造 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编辑、印刷、传播反动刊物和书写、张贴反动标语,散 发反动传单,呼喊反动口号的。 (七)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 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的。 (八)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同学会、同乡会等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和进行非 法集会的。 (九)组织、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活动的。 (十)泄漏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 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被劳动教养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行政法 规,被公安机关或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其情 节,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以下处罚的, 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六日以上十日以下处罚 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以上处罚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三)司法或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但 不予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九条 学生要深刻认识我们与达赖集团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 和尖锐性,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祖国观、民族观、宗教和文化 观,坚持唯物论和无神论,筑牢反分裂斗争的思想防线,坚决维护 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的罪恶行 径。学生有下列行为的,给予相应处罚: (一)佩戴、悬挂、张贴达赖像章或分裂活动标志物的,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传播、传唱反动歌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将达赖像章或分裂活动标志物作为电脑、手机背景图片, 或将反动歌曲作为手机铃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 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接受达赖集团和敌对势力资助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 立即停止接受资助;经教育无效继续接受资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 留校察看处分。 (五)散布破坏民族团结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箱处分. (六)对达赖集团分裂祖国、破坏民族团结的行径表示同情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 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 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根据情节、性质等,分别 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 1.以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伤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 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3.伙同校外人员在校内外打架肇事的,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两次以上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 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水果刀、棍棒或者其他管制刀具 等一切可致人伤亡器具故意致伤他人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的,加重一级处分。 (二)策划、参与 1.策划、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 分;后果严重的[因打架造成人员重伤(司法鉴定结果),或严重损 坏公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受人之托参与打架但未伤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升级并产生后 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 除学籍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 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场目击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四)致伤他人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须承担受人的医疗 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对损坏的公私财产须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扰乱校园秩序,致使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生活秩 序及公共场所秩序受到影响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分别给 予下列处分: (一)在教室、会场、图书馆、运动场、食堂或者其他公共场故 意高声喧哗、打口哨、起哄等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 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校 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校纪依校 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携带、持 有、私藏刀、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等一切可致人 伤亡的器具,不按规定上交的,视其情节及造成后果轻重程度,给 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 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按邮政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未经组织审批,在校内外以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口 头、书面等方式联络或组织任何内容、任何形式的募捐、纪念、悼 念、集会等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凡组织 者、策划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 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其他违反校园秩序及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利用手机短信、电话、网络、口头、书面等方式,制造或 散布带有煽动性、盡惑人心的各种谣言,或以其他方式扰乱校园正 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影响校园和谐稳定和社会稳定的,给予 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对信谣并参与相关活动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不 清者,由参与活动的全体成员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所)承担 责任。 (十一)以攀爬围墙等非正常方式出入校园者,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损坏公物的,照价赔偿。 第十三条 损坏公共财产的,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分别给 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产,给予批评教育或全校通报批评;情节 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产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导致公共财产受 到损坏(如违章用电导致火灾等),价值在 200 元及以下的,给予严 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价值超过 200 元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 处分。 (三)挪用或破坏消防设备,破坏交通、安全标识、标志,破坏 广播、通信、网络等设施和学校教学用多媒体设备的,给予记过直 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按学校学生考试相关管理规 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等违反我校学生宿舍 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含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严禁学生在校期间赌博。学生在宿舍内或校内其他任 何场所打麻将或玩其他赌具均视为赌博。 (一)学生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发现一次,除没 收赌具、赌资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发现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二)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及以上处分。学生在职工家中或茶馆赌博的,除给予学生处分外, 教职员工报学校人事部门处理,相关人员报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知情不报、围观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 通报批评、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因赌博构成犯罪或劳动教养的。 2.教、引诱他人赌博的。 3.参与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数额在 2000 元以上的. (五)对举报赌博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有关组织和领导须对举报 人员情况严格保密,进行保护。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以任何 借口饮酒,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期间饮酒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 分。 (二)饮酒后参与吵架、打架、斗殴等,扰乱学校教学、工作、生 活秩序及社会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 学籍处分;故意惹是生非,主动挑起事端,引发打架斗殴等事件 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外饮酒及饮酒后在校外违纪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禁止学生在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 学生食堂、体育场、会议室(含学校礼堂、学术报告厅、多功能厅 等)及其他主要公共场所吸烟,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首次在禁烟区域吸烟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所) 给予批评教育。 (二)两次及以上在禁烟区域吸烟者,视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 评、警告至记过处分;对不听从劝告、不服从管理者,加重一级处 分。 (三)因吸烟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者,照价赔偿一切损失,并视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 第十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返 还全部财物,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在国家立紫标准以 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在国家定罪标准以上的,给予除学籍处分。 (二)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 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 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盗窃、诈骗公私财物及抢夺、敲诈勒索等放哨,提供信 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 分。 (五)冒领他人汇款、包裹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借、转让各种证件、 徽章或证明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变造、涂改或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学生证、身份 卡、借书证、奖励证书、成绩单或证明文件及有价证券的,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冒领、冒用、转借、转让各种证件、徽章产生不良后果的, 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未产生后果的,给予批 评教育。 (三)编造、伪造有关单位证明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 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及其他资金的,收回所得资金,并视其情 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办理(补办)学生证、学校身份卡等证件过程中,采取欺 骗手段,弄虚作假或持有两个以上相同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 过处分。 (五)私刻、伪造公章或伪造教师、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签名的视 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司法 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禁学生下河游泳、垂钓等,严禁上山捕猎,探 险,采集野果、野菌、竹笋等,严禁在外租房、开灶,防止发生意 外事故和食物中毒。违者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 列处分: (一)下河游泳、垂钓、野炊、转山,私自上山攀登、捕猎、探 险,采集野果、野菌、竹笋,乘坐无营运资质车辆,在宿舍使用大 功率电器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在外租房、开灶发生意外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 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学生阅读、收看、复制、传播、出售、出租淫 秽书刊、文字、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 分: (一)对阅读、收看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 机关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生发生婚外性行为、从事流氓活动或 道德败坏等行为,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婚外性行为、受孕、生育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二)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 察看处分。 (三)对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屡次从事流氓活动者,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五)对卖淫、嫖娼以及组织或介绍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学生贩卖、吸食毒品,违者分别给予下列处 分: (一)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药品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为他人吸食、注射 毒品提供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知情不报,故意隐瞒实情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学习成绩、违纪处理、分配就业或其他不服从 学校管理等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侮辱、谩骂、威胁恐吓、打 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凡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等各种经营、开发活 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情节 轻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 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 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因本条所列违纪行为受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款给予 处分外,另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 者,视后果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计算机设备或网络中散布妨害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违反 社会公德(如淫档制品等)或者欺诈信息等。 2. 利用网络煽动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3.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充当“黑客”攻击他 人、公共计算机或网络。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 2.对通过网站、微博、微信、QQ 群、BBS、贴吧或手机短信、电 话等各种途径,制造混淆视听、影响校园稳定的言论,或进行恶意 负面炒作、故意点赞跟帖等各种造成学校或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 者。 3.进行校园不良网络借贷者;诱导、欺骗他人进行借贷者 加重处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三)发布、点赞、传播反动言论和反动信息,或浏览)动网站并 下载、储存、传播反动信息的,视其情节轻重,给记过至留校察看 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处分;触犯法律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四)对盗用他人或组织的名义、账号、密码进行活动违反上述条 款的,加重处分。 (五)对同时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行为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下列学时的,给 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 15—24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 25—34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 34-49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 50—64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 65 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之时,每天按 6 学时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连续离校不超过 4 天的,给予警告处 分;达到 5 一 6 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 7 一 8 天的,给予 记过处分;达到 9 一 13 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 14 天的, 作自动退学处理。计算连续离校天数时,含周六、周日、法定节假 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三十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按本办法处分的,由学生 所在二级学院(部、所)进行口头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 赔偿等处理,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直接给予违纪学生 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 表现,主动消除、减轻违纪行为后果,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 调查取证有贡献的。 (二)确系他人威胁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的。 (四)打架时先动手打人的。 (五)教峻、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六)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七)在校外违纪的。 (八)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 规定的。 (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若再次违纪,根据新的违 纪事实及性质给予相应处分,不在原处分基础上进行累加或升级 处分;同一学年内出现同一类型的违纪行为,按照累加或升级原 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已受过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共 4 次,再次违纪需处 分的。 (二)已受过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共 2 次,留校察看处分 1 次,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三)已受过 2 次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纪需处分的; (四)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且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三十五条 严重违纪、触犯国家刑律的,除按本办法给予 行政处分外,学校还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除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 损失外,附加以下处罚和限制: (一)取消其参加当学年奖学金、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及各项优惠 待遇. (二)在校期间曾受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参加免试推荐或读硕士 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并归入学校文书 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学 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需给予处分(非考风、考纪方面)其 中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以学生工作处名义行文,由各二级学 院(部、所)、学生工作处出具处分决定书;给予留校察看及延 长留校察看期处分的,以学生工作处名义行文,由学生工作处出 具处分决定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以学校名义行文,由学生 工作处、学校办公室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包括学生基本信 息,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述的途径 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学生日常行为管理方面的违纪处分,由 学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部、所)负责。旷课方面的学业违纪 处分,以学生工作处名义行文,违纪基本情况由教务处提供,学 生工作处、各二级学院(部、所)根据教务处提供的情况出具处 分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 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四十条 处分程序 (一)学生发生违纪行为,一般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 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调查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给予 纪律处分的,应附有关事实材料,根据管辖范围(非考风、考 纪方面),其中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各二级学院(部 所)学生工作处作出处分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及延长留校察看 期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作出处分决定;给予开除学籍或涉及 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 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考风、考纪方面的违纪处分,按《西 藏农牧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二)学生发生违纪时,学校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图 书馆、学生宿舍管理科等各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可将学 生违纪事实材料直接递交至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学生所在二 级学院(部、所),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所)按照规 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三)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对学生违纪行为可 直接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二级学院(部、所)应及时对学生违纪事件进行调 查、处理。事实调查应在事件发生后 5 日内完成。处理意见应 在事实调查结束后 2 日内作出,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应同 时行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需报送学生工作处,学 生工作处在收到违纪材料 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进入公安、检 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检、法等部门的处罚决 定下达后 2 日内作出。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 2 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 在。二学院(部、所)负责将处分意见告知书(含处分决定、 学生申诉权及申诉期限等内容)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被 外分学在处分意见告知书上签字。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送达 处分意见告知书均视为有效: (一)本人签收。 (二)在校内布告栏上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除外) (三)按学籍登记表上的通讯地址邮寄。拒绝签字或因特殊 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部、所)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及辅导员注明原因后签字认, 但不影响该处分生效。 第四十二条 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 案退回该生高考所在地招生办公室,户口退回原户籍或家庭户 箱所在地。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限期一周内离校,路费 自理;逾期不离校的,由安全保卫处协助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纪学生是党员(团员)的,各二级学院 (部、所)必须同时上报党纪(团纪)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 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对处分 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 《西藏农牧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学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期间, 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 分决定等)由各二级学院(部、所) 、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按 职权分别整理,保存在学校文书档案中。 第四章 违纪学生跟踪教育 第四十六条 凡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学校采取跟 踪教育办法进行管理。跟踪教育具体工作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部、所)落实。各二级学院(部、所)指定专人负责,加强 与家长的联系,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所)对受处分学生必须制 定跟踪教育方案,确定帮教教师和帮教学生,每学期至少安排 3—4 次与受处分学生进行正式谈话,并将谈话记录、学生的 阶段表现情况及分析鉴定意见,摘要记入《西藏农牧学院违纪 学生跟踪教育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学生所在二 级院(部、所) ,一份报学生工作处备查。每年 8 月份,学生 工作处对所有受处分学生的跟踪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四十八条 每年 5 月份前,各二级学院(部、所)应将 毕业生学业违纪处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报送至教务处,教 务处严格审查后报学校,由学校最终决定是否给予毕业证或学 位证。 第四十九条 凡因二级学院(部、所) 、学生工作处、教 务处人员工作失误,导致学生纪律处分档案丢失,留校察看期 满未按期解除或不按要求开展跟踪教育等,影响对违纪学生进 行最终审查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藏大学农 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藏农院字[2013]104 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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