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doc
重庆师范大学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 (2004 年 9 月 15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学校有线电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是丰富和满 足师生员工精神文明和文化娱乐的公益事业,为了加强我校有线电视 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统一管理,确保设施安全 (一)我校有线电视系统的设备管理、网络维护、节目制作与播 放等,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 (二)有线电视网,必须人人爱护,不得在其线路上搭挂衣物和 其他物品。 (三)宣传部(新闻中心)专业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均不得私自调 动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及其他器件。 (四)凡未经同意私自乱接者,学校责成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收缴全部器材。情节严重者,由宣传部 (新闻中心)会同保卫处报请学校专门研究处理,同时从发现之日起 追缴前三年的收视费及初装费。 第二条 初装费、扩展费收费标准及办法 (一)凡新增开户,改线户需事先到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登 记,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安排专业人员安装。 (二)非本校人员安装有线电视,参照重庆市物价局渝价 [1999]503 号文件规定,收取初装费 250—300 元。 (三)本校人员增加用户终端,根据线路长短、安装难易程度, 收取扩展费 50—100 元。 第三条 收视费收取标准及办法 (一)收费标准:根据重庆市物价局渝价[1999]503 号文件“关 于调整重庆有线电视台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执行每月每户 12 元 的收视标准。 (二)收费办法:凡在校领取工资的用户,每月从工资中扣除。 不在校领取工资和外单位的用户,由宣传部(新闻中心)派人按季度 上门代收。 (三)用户应按时缴纳收视费。凡不按时缴费者,超过一月, 按 20%收取滞纳金。超过二个月,经劝说仍不缴费者,拆除用户终端。 (四)申请停缴收视费者,需到宣传部(新闻中心)办理有关手 续。如需重新开通,按新开户规定办理。 (五)本校教职工将住房出租给他人后,仍须对收视费缴纳及线 路设备安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负责解释,原相关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