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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4号(公示日期2021年2月25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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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4号(公示日期2021年2月25日).docx杨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4号(公示日期2021年2月25日).docx杨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4号(公示日期2021年2月25日).docx杨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4号(公示日期2021年2月25日).docx杨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4号(公示日期2021年2月25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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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4号(公示日期2021年2月25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4 号 当事人:杨 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身份证号码:43230119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 XX 区 XX 镇 XX 村 XX 村民组 当事人杨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接群众举报,在桃江县 XX 镇 XX 村附近,晚上有人进行非法生猪交易。2021 年 1 月 29 日 19 时许,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 XX 镇 XX 村 附近进行巡查,20 时 30 分左右发现可疑车辆,在桃江县 XX 镇 XX 村 XX 饭庄前坪,有当事人杨 XX 的银灰色货车(湘 HXXXXX, 车上装有生猪 4 头)尾部对黄 XX 的银灰色货车(湘 HXXXXX, 车上装有一头生猪)尾部,正在进行生猪贩卖转运。执法人 员到现场检查,1 月 29 日,本机关主管领导同意对当事人立 案调查,调查发现:5 头生猪均未佩戴耳标,当事人杨 XX 和 黄 XX 不能提供该批次生猪的检疫证明。当事人杨 XX 车上的 4 头生猪,2 头收购于黄 XX(黄 XX 在 2021 年 1 月 29 日收购 于武潭养殖户詹 XX 处) ,重 532 千克,价格 18 元/千克,猪 款 9576 元;另外 2 头通过中间人雷 XX(181XXXXXXX)收购 于安化县 XX 镇,1 头重量 152 千克,14 元/千克,猪款 2128 元,1 头重量 216 千克,18 元/千克,猪款 3888 元。当事人 杨 XX 收购的该批次生猪用于屠宰后销售。黄 XX 车上的 1 头 生猪,重量 117 千克,价格 22 元/千克,猪款 2574 元,在 2021 年 1 月 29 日收购于马迹塘镇养殖户詹 XX 处。 2021 年 1 月 29 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杨 XX 车 上 4 头生猪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 4 头生猪进行抽血 排查。2021 年 1 月 30 日,抽检的生猪排查非洲猪瘟结果呈 阴性,且生猪有确切来源地,生猪健康状况良好,根据《动 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于 2 月 4 日依法对该批次 生猪进行补检,并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根据 2021 年 1 月 29 日全国生猪价格查询,确定合格生猪价格为 33.99 元/千克, 认定当事人 4 头生猪货值 30591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 5》证明当事人杨 XX 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杨 XX 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当事人杨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生猪的来源去向; 三、黄 XX 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同当事人杨 XX 经营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涉事生猪的来源; 四、湘 HXXXXX 货车司机李 XX 询问笔录 1 份 4 页,证明 当事人杨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 五、马迹塘镇养殖户詹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涉 案生猪的来源、重量等信息; 六、武潭镇养殖户詹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涉案 生猪的来源、重量等信息; 七、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 八、《证据材料登记表 1》证明黄 XX 身份信息; 九、《证据材料登记表 2》证明黄 XX 运输生猪的车(湘 HXXXXX)和车上生猪; 十、《证据材料登记表 3》证明当事人杨 XX 运输生猪的 车(湘 HXXXXX)和车上生猪; 十一、《证据材料登记表 4》证明涉案交易地点; 十二、《证据材料登记表 6》证明湘 HXXXXX 驾驶员李 XX 身份信息; 十三、非洲猪瘟排查结果,证明涉案生猪非洲猪瘟呈阴 性; 十四、对涉案生猪补检,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NO.430806XXXX)。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杨 XX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 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 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 局于 2021 年 2 月 5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桃农 (动监)告〔2021〕4 号),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在桃江县桃 花江镇文化路 41 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直 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当 事人杨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 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 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三条:“三、执行 基准:责令改正,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法当事人初 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 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责令改正,处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上 20%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初次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责令 改正,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 人杨 XX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生猪来源等信息,未造成 社会影响,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罚款,计 4588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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