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文物管理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doc
城步苗族自治县文物管理局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共 10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 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 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 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 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 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 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 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实施主体 县文物 单位 意见 备注 1 文物保护申报 2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政府令 249 号 县文物局 保留 县直接 报省 3 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 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 核 省政府令 249 号 县文物局 保留 县直接 报省 4 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 保护措施审批 省政府令 249 号 县文物局 保留 县直接 报省 5 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省政府令 249 号 县文物局 保留 县直接 报省 管理局 保留 6 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 途审批 省政府令 249 号 县文物局 保留 县直接 报省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 意见 备注 7 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 的非国有省级不可移动文物转 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审批 省政府令 249 号 县文物局 保留 县直接 报省 8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 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 级文物审批 省政府令 249 号 县文物局 保留 县直接 报省 9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 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 级文物初审 省政府令 249 号 县文物局 保留 县直接 报省 10 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 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省政府令 249 号 县文物局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