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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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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 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 体活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集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 41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 奖励对象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四川外国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 科学生及集体。 奖励条件 第六条 受奖励学生和集体应做到 1.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模范遵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校规校纪; 2.勤奋学习,刻苦努力,诚实守信; 3.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文体艺术、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 动; 4.相关奖项的具体要求; 5.凡在评选年度(或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各奖 项的评选: (1)触犯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校纪处分未予解除的; (3)有必修课不及格的; (4)不符合相关奖项具体评选条件的。 奖励方式 第七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个人与集体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 奖励种类的设定和评选 第八条 奖励种类 各种奖励评选的具体种类及学院(系)名额分配,根据 相关通知的要求进行。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员 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党政办公室、党委 宣传统战部、纪委(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 院、教务处、团委、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 各学院(系)党总支(副)书记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奖 励的评审工作;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担任。 第十条 各学院(系)成立学院(系)的评议小组,主管学 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系)党总支(副) 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班级评议小组由年级辅导员 (班主任)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若干名学生干部及若干名学 生代表。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 2.学院(系)初评及学院(系)内公示。 3.学校评审及校内公示。 4.表彰存档。 第十二条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集体或个人,可在公示期内 提出申诉。公示单位的奖励评审小组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五个 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申诉人。 附 则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等创先争优奖励于每年 11 月份评比,优 秀毕业生于每年 3 月评比,其他奖励评比或特殊情况根据实 际通知评选时间决定。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中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追 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集体和个人评选资格,收回荣誉称 号及证书。由此产生的空缺名额,不再补报。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教育部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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