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doc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 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和有关 要求到研究生院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研究生 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 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 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 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 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经治疗康复,可以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 究生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 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研究 生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 均需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等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1 第二章 第五条 考核与成绩记载 研究生应当参加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 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除研究生学术与实践环节可采取考查外,其 他课程均采取考试方式。研究生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撰写论文、完成项目等 多种形式。除有统一规定外,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自行确定考核形式。 研究生课程考核及免修、重修,按照东北财经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教学与课程学习的 相关规定执行。 考试不合格需要重修,重修后仍不合格的研究生须延迟一年毕业。延迟毕业的研 究生须到研究生院教学科研管理科办理重修手续。 第七条 研究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及学分等要求,详见《东北财经大学博士 研究生培养方案》和《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八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研究生院关于选课的相关规定,选修本专业或其他专业 的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 究生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 0 分记 录,并由研究生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 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 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 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章 第十一条 考勤和请假 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 考核、实验、实习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一)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如离校,应该按学校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二)研究生平时因故离校,应该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 2 (三)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请假时间在 3 天以内的,由研究生院学生管理科批准;请假时间在 4 至 7 天的,由研究生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请假时间在 8 天以上 1 个月以内的,须 经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并由教学科研管理科登记备案。如果请假时间超过 1 个月,则 劝其休学,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 1/3 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四)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论,一天按 4 学时计算: 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 2.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未办理审批程序出国、出境) ; 3.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期注册者; 4.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对旷课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 分。对旷课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执行。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转专业与转学 研究生一般应按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转专业者, 应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报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第十三条 研究生确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两 校同意,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转学须经主管校长批准,并由我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学习年限、休学与复学 3 第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 2.5 年, 弹性学习年限为 2.5 至 4 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 3 年,弹性学习年限为 3 至 6 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须经导师同意,研究生教学科研管理科审核,报研 究生院院长批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学年。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 治愈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的 1/3 以上者; (三)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导师和研究生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研究 生院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 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的研究生患病,医疗费自理。参加医疗保险 的,其医疗费按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休学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发放按《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管理办法》 办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周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向研究生院提出复学申请,经研究生院批准并经身体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准 予复学。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 其他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难以坚持完成学业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4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科研能力差,经导师认定不适合继续培养的; (六)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研究生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在校生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未通过中期考核、并经培养单位认定为不适合继续培养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由研究生教学科研管理科报送研究生院院 长审核,并上报主管校领导。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不得申请复学。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 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 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院对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 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研究生院根据其违法、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5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 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 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悔改的; (八)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 50 学时以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处分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学期累积旷课达 10 学时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 10-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 20-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 30-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 40-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研究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并根据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开考后仍未关闭手机、未经许可使用计算器、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 卷以及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 分。 2.考试时偷看、抄袭、与他人交换考试信息等构成作弊,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试 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 3.平时作业或期末论文有剽窃、抄袭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 处分。 4.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更改成绩的,视为考试后作弊,视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 (三)研究生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剽窃、抄袭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根据情节轻 重、影响范围和本人的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处分。 (四)研究生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中有剽窃、抄袭行为,经调查核实,如情节轻 微,影响不大,且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 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需由主管校长批准;给予研究生开除学 籍处分,需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院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 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主管校长、研究生院和有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 研究生代表组成。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院。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 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7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 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 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与肄业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 习任务,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批准,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 完成学业的,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负责人批准,于 原定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研究生院教学科研管理科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 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再享受普通奖学金及其他待遇。 研究生没有按要求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的实际完成情况, 以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 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研究生在不超过研究生院规 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课程重修及论文答辩者,可持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合 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和科研任务,提交 8 学位论文申请答辩,但在导师评阅、同行专家评阅或论文答辩中未获通过者,准予结 业,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学习期满,成绩全部或部分合格,没有提交学位论文者,准予肄业,发给 肄业证书。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未满一 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并颁发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 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 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证书。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后,由研究生院负责整理好毕业生档案,寄往就业单位。 退学研究生档案根据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接受函寄送。定向和委培研究生的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档案,按定向或委培合同的要求寄送。 第九章 第五十四条 附 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 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其他类型的研 究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