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
附件 2: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 1 号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 号,以下 简称《民非制度》)自 2005 年 1 月 1 日实施以来,对规范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行为、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质 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我们 研究起草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 1 号(征求意 见稿)》(以下简称《解释 1 号》),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研究制定《解释 1 号》的必要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我国非营利组织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的需 要。近年来,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 比如 2017 年发布的《民法总则》首次从法律层面对非营利 法人进行了统一界定,2016 年发布的《慈善法》规范了慈善 组织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2015 年发布的《境外非政府组织 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执行中 国统一的会计制度,2018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非营利组 织需满足的条件做了详细规定等。因此,需要对《民非制度》 1 关于制度实施范围、注册资金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 善,以便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 二是适应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近 年来,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5 年 《民非制度》实施前我国社会组织数量不足 29 万家,截至 2018 年底全国登记的社会组织 81.7 万个,年均增长率近 8%。 相应的,非营利组织涉及的业务内容也越来越多,比如开展 服务活动等业务模式越来越灵活多样,接受捐赠的形式和种 类不断创新、对外投资的类型不断丰富等。民间非营利组织 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承接政 府购买服务、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收入退回等事项不断增多。 因此,需要对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做进一步明确或补充,以 提高《民非制度》的适用性。 三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信息需求不断发展的需要。随 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其信息使用者不断增加,对于其 所提供资金安全和合规有效使用等信息披露的需求也不断 丰富和细化。特别是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 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多具体规定,比如关联方及其交易相关信 息,在《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办法》《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民办义 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中多 有涉及,对于限定性净资产、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2 信息也有一些具体要求。因此,需要对会计信息的披露作出 更多规定,统一披露要求,以满足各方面的信息需求。 二、起草过程 《解释 1 号》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课题研究阶段。为了充分研究《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需要进行解释的相关问题,财政部会计司于 2018 年设立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修订相关问题研究》 课题。本课题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现状, 《民非制度》的执行情况、面临问题等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 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订《民非制度》的建议,为《解释 1 号》的起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我们在课题研究期 间,也深度参与了问卷调查、座谈会研讨等环节,掌握了许 多第一手的情况。 (二)讨论稿起草阶段。2019 年以来,我们正式启动 《民非制度》修订工作,围绕课题报告所列问题和修订建议 逐项进行了梳理,分析研究是否以及如何纳入《解释 1 号》。 与此同时,我们与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中介服务机构就 一些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和研究。在此基础上,起 草形成了《解释 1 号》讨论稿。 (三)形成征求意见稿阶段。2019 年 9 月,我们组织座 谈会,邀请民政部有关司局、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代表,对《解释 1 号》讨论稿 3 进行了深入研讨。根据座谈会上相关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我们对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草案。10 月 29 日,会计司技术小组对草案讨论通过后,形成了《解 释 1 号》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原则 在起草《解释 1 号》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有限补充和完善的原则。《民非制度》在最初制定 时充分考虑前瞻性要求,借鉴参考了国际惯例,引入了权责 发生制会计核算基础,确立了净资产区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 的制度框架。从调研情况和各方面反馈看,《民非制度》的 基本原则、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仍然具有适用性和合理性, 仅是个别内容和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协调和不适应。因此,我 们采用制定解释的方式对《民非制度》进行有限补充和完善, 而不是进行全面系统修订。 二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协调的原则。《解释 1 号》贯彻 《民法总则》《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等法律精神,并充分考虑了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 案征求意见稿)》《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关于非营利 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制度的充分 协调。 三是着力解决实务需要的原则。《解释 1 号》重点针对 《民非制度》规定不明确或不再适用的事项,以及由于实务 4 发展而产生的尚未规范的业务事项进行了解释。同时,针对 限定性净资产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以提高实务 可操作性。 四、主要内容 《解释 1 号》征求意见稿共包括 14 个问题,主要涉及 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民非制度》未作规定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长 期待摊费用、注册资金、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出资设立其 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等 4 个问题。 (二)对《民非制度》有关规定做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包括限定性净资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等 2 个问 题。 (三)对《民非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完善的问题,包括 实施范围、长期股权投资和合并会计报表、收入退回、存款 利息、涉税业务、资产减值损失、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 注等 8 个问题。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