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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案 桃农(农药)罚〔2021〕7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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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案 桃农(农药)罚〔2021〕76号.doc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农药)罚〔2021〕76 号 当事人:汪 XX 性 别:男 民 族: 汉族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X 日 身份证号码:43232519XXXXXXXXXX 住 址:湖南省桃江县 XX 镇武 XXX 路 98 号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一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9 月 8 日,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 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门店销售的商标为“老农技”的水 胺硫磷农药,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为 PD88101-4,有效成分含 量 40%,剂型为乳油,毒性为高毒,规格为 100 毫升×80 瓶 /件,生产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21 日,标称生产企业为湖南 绿叶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塞南湖, 联系电话:0731-82774029。该农药标签标识为限制使用。 经查证,当事人取得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限制 使用农药除外,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 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之规定,认定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依照《农 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7 年第 5 号)第二十一 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按照未取得农 药经营许可证处理。”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未取得农药 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水胺硫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 2021 年 9 月 10 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展开了调查,依 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店及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 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并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 录》,提取了相关证据,确认了以下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以 368 元/件的价格调 入商标为“老农技”的水胺硫磷农药 6 件(80 瓶/件),以 5 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为 2400 元。 (二)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调查之日止,该农药除库存 5 瓶外,已销售 475 瓶,获取违法所得 2375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桃江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编号: 4309220001480)扫描件 1 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其主体资 格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涉案农药产品照片 8 张,经营门店照片 1 张,《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 1 张,调查 取证影像视频 1 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 限制使用农药水胺硫磷的事实。 4.《询问笔录》1 份, 《进货单》1 份,确定了涉案农药 产品的来源、数量以及销售情况。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用农药水胺 硫磷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 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 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之规定。 对此违法行为,本机关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向当事人 直接送达了桃农(农药)告〔2021〕76 号《桃江县农业农村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 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 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 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 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限制使 用农药水胺硫磷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行 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7 年第 5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 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 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基准》执行基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 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基 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积极配合,态度较好。经集体讨论,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水胺硫磷 5 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375 元; 3.处罚款人民币 9625 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 12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 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或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 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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