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办法》、.doc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顺利实施,明确 项目组织与职责分工,规范项目发布、申报、评审、公示、 立项、结题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顺利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 教育司(以下简称“高教司”)有关文件精神和指导意见,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以“产学合作、创新创业、促进教改、 协同育人”为宗旨,通过汇聚企业资源,征集校企合作项目, 由企业提供经费支持,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 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三条 依照教育部高教司的指导原则,鼓励有能力的 企业不以直接商业利益作为目标,通过校企合作、资源共享 实现双赢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由高教司统筹规划,企 业发布需求、高校申报,校企合作共同组织实施。高教司组 织委托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 组”)开展项目相关标准制定、咨询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企业的主要职责 1.作为项目发布单位,根据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目标定位 1 / 11 和自身发展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接受高校项目申报, 开展申报指南解读、高校合作洽谈、项目咨询工作。 2.落实申报指南承诺的项目支持经费到位,云平台、软 硬件等价资源投入及实施部署。 3.按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相关文件要求规范项目 运行,抓好过程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组织项目验收和企业内部评审,向高教司报送项目年 度实施情况报告。 第六条 高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选择合作的企业及项目类别进行 申报。 2.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环境及政策等支持。 3.抓好项目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工作。 4.监督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材料并督促项 目结题与验收。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高校)的主要任务 1.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组织申报材料进行项目申报。 2.按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组织资源 完成约定的任务目标。 3.与合作企业方成员一起,接受并配合专家组对项目执 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 事项及提出解决办法。 4.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验收申请,完成项目结 2 / 11 题与验收。 第八条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1.在高教司领导下,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开展审核 评估工作,并进行专项研究、咨询、指导。 2.负责调研、起草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系列文件。 3.在高教司指导下,定期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进行产学 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制定、任务分工、总结研讨、 项目评审,每年不少于 3 次。 4.受高教司委托,采用通讯评审、平台在线评审、会议 评审三种模式对参与企业、立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反 馈给高教司。 5.对已立项项目开展过程质量监督, 促进项目规范运行, 对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意见,保障项目顺利结题和验收。 第三章 项目任务与内容 第九条 项目任务 从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出发,以产业和技 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帮助高校提 升教师实践能力,加强实践条件建设,引导大学生以问题和 课题为核心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相关 活动。 第十条 项目内容 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新工 科建设与实践、师资培训、实践条件建设、大学生实习实训、 3 / 11 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创新创业联合基金 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参与项目要求 1.企业有志于同高校进行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通过自主 立项并提供专项资金支持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2.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技术力量和研发 实力,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3.企业成立至少 2 年以上,在所属行业及领域业务稳定, 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原则上注册资金 500 万元以上。无欺 瞒、诈骗等不良记录。 4.企业提供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专项资金总额每期应 不少于 20 万元,其中新工科建设项目、教学内容和课程体 系改革、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项目支持资金不少于 3 万元/项, 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不少于 2 万元/项,师资培训、校外 实践基地、大学生实习实训项目支持资金不少于 1 万元/项。 5.企业申报指南发布项目应面向高校公开申请,企业已 确定合作高校的定向项目须注明。仅与 1 所高校合作的项目 不予发布。 第十二条 高校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基本要求 1.高校应具有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匹配的学科或专 业类。 2.高校应成立校级或院级产学合作项目领导小组并设 4 / 11 有办公室,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由 1 名校级或院级领导负责 产学合作项目,具体协调项目落实事宜。 3.全日制本科院校作为项目申报主管单位,在校任职教 师或在校大学生(申报人)具有申报资格,项目组成员分工 明确、结构合理,有能力完成项目任务。 4.根据不同合作项目类别,高校须提供相应的场地、软 硬件环境配套支持。 5.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 病休等)离开该项目一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 选代理,提交企业审核同意后,报高教司备案。 6.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 1-2 年,项目内容具有明确可考 核的、以人才培养为主线的合作指标。 第五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指南征集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起草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申报指南,发送给高教司项目秘书。高教司随时接收企业提 交的项目指南。项目指南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申 报条件、建设要求、支持办法、项目申请办法等方面的内容 (见指南格式)。指南选题应符合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 项目的有关要求,与产业发展需求、企业人才需求、高校人 才培养的要求相结合,建设目标和内容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第十四条 项目指南审核 5 / 11 高教司委托专家组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指南进行审核, 提出修改意见,企业修改后确定项目申报指南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指南发布 高教司面向高校集中发布企业项目指南,计划每年集中 发布 2 次,上、下半年各发布 1 次。企业项目指南集中发布 后,高教司动员高校组织教师申报。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高校组织教师向企业申报项目;企业在公平公正的前提 下,自主组织项目评审并将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企业将公 示后的立项名单提交高教司审核备案;高教司向高校公布立 项名单。 第十七条 企业须遵守立项规范,校、企双方须加强项 目过程管理,具体内容参照《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过程监督机制》(另发) 。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 、“延期验收” 、 “验 收不合格”四种。 1.签订合同的校企合作项目,按期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各 项任务,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验收结论 为通过验收。 2.由企业资助团队或个人负责的项目,提供的验收文件 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成果鉴定合格,课题完成,验收结 6 / 11 论为结题。 3.项目因主客观原因宕期,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 或存在重要纠纷尚未解决的,校企双方均有意向继续合作达 成既定目标,验收结论为延期验收;无正当理由或未征得企 业方同意,项目不得延期结题或验收。 4.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1)未按合同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按合同及方案中的目标、内容执行,未履行承 诺,达不到原定任务目标,沟通后无法整改的。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与验收的基本程序 1.高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截止日期前完成全部任务后, 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申请 组织项目验收。 2.收到验收申请后,企业自主进行评审和验收。 3.对于企业评价“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 半年内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项 目停止实施,做撤项处理。企业对停止实施的项目进行公开 通报,附无法验收的理由说明。 第二十条 高教司对通过验收、结题合格者,颁发验收 证明或结题证明,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可检索查询,并将验收 结题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高教司指导专家组建立项目评估机制,对 7 / 11 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有关具体评估机制,请参考《教育部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另发) 。 第七章 评价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评价与奖惩制度。鼓励企业、高 校、教师和学生积极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对表现优 秀的企业、高校以及项目给予奖励,对项目实施中出现问题 的相关方面给予相应处理,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控 制,奖励和处理的结果在高教司网站及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 目管理平台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评定奖励的基本指标 1.项目影响力,从项目的示范性、开放性以及项目覆盖 区域范围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2.项目完成质量,从项目的创新点、完成工作量、可实 施性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 3.项目投入,包括企业和学校在人员、资金、软硬件等 方面的投入等。 第二十四条 对结题项目的奖励 每年将在当年完成的项目中评选“年度产学合作协同育 人优秀项目奖”。项目负责人牵头申报,候选项目通过两种 渠道参评: 1.高校申报,企业推荐; 2.企业申报,高校推荐。 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年完成总项目数的 10%。 8 / 11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的奖励 项目组织单位将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企业当年参与产学 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及执行情况予以评定,并对在项目组织实 施过程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业给与奖励。奖项分“年度产学 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优秀合作伙伴奖”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 项目杰出合作伙伴奖”两类: 1.“年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优秀合作伙伴奖”每年 评审一次,表彰当年度在项目建设和成果方面表现突出的企 业。获奖比例不超过当前年度参与并完成产学研项目的企业 总数 10%。 2.“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杰出合作伙伴奖”每三年评 审一次,参评企业必须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1)长期支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合作并取得突出 成绩。 (2)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中能充分发挥其行 业领导力,带动教育发展并获得突出成果。 (3)在过去的三年中获得“年度优秀合作伙伴奖”达 两次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 对高校的奖励 高教司将综合各参加学校当年度申请的总项目数、完成 总项目数以及获得“年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优秀项目奖”的 项目数等方面的情况,对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立 项和完成方面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高校授予“最佳产学合作 9 / 11 协同育人组织奖”。 第二十七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企业、高校及项目负责人 经核实存在下列行为: 1.在申报指南中出现不实陈述。 2.在收取申报书数量超过指南发布项目数量的前提下, 实际立项数少于发布计划总数的 50%。 3.项目承担单位当年退出项目总数占总立项数的 50%或 以上。 4.项目承担单位多次无故出现项目超期未完成或中止 情况。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将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主要负责 人约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参与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资 格等相应措施。 第八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企业所资助的立项项目开发成果的知识产 权原则上归属高校和教师或学生所有。特殊情况下的知识产 权归属,由企业和高校、教师或学生具体商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有关技术资料及验收证明、研究总结 报告或技术报告(含有关图片)、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价 值评估报告等,应整理存档,以便查阅、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三十条 项目应强化成果推广与转化,充分发挥项目 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 / 11 1.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为培 养实践能力强的专业人才服务;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转化, 为行业服务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 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服务。 2.建立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成果库和项目案 例集。所有验收合格的项目成果报告及相关资料转入项目管 理平台之项目成果库集中保存、供检索查阅。对其中优秀的 作品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案例集》的形式统一出版和 展示,面向高校、企业和社会开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归高教司。自发布 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基 础性文件,根据本办法,高教司还将制定和出台相关系列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过程监督办法、评价指标体系等, 与本办法配套运行。 11 /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