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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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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良好的育人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 治安保卫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 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 章管理”的原则;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界定一致。 第二条 凡在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 通活动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 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校园发生交通事故,由保卫处维护交通秩序,并协 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所属校区,所称停车 场是指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所属校区停车场及道路规划的停车泊位。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校园道路管理由学校保卫处负责,机动车驾驶人必 -0- 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注意安全。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 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在道路上不得从事集会、摆摊、做操、 溜旱冰、滑轮板、堆放物品等妨碍校园道路畅通和校园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 因校园建设需要开挖道路、占用路面,须经学校主 管部门审核、保卫处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现场的 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 行人、车辆通过;施工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因举办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校园道路,须经所在部门 审核,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 恢复道路交通。 第十条 校园交通安全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财产,任何部门、 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校园内交通标识和交通设施。损坏校园 交通安全设施的,必须按价赔偿;故意损坏的,交由公安机关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南、北校区大门为机动车进出 校园的指定出入口。各出入口均设有车辆智能出入管理系统,若 遇管理、维修等特殊情况,可改为人工值守;其它校区大门为车 -1- 辆出入口,为人工值守。 第十二条 车辆出入校园应主动接受门卫的管理,并遵守学 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车辆出入条件:第一,教职工车辆,凭教工卡携 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到保卫处登记相关信息,由保卫处管 理人员录入大门车辆出入系统;第二,外聘教师的车辆,由各个 系部开具的在校授课证明,携带本人的临时教工卡、驾驶证、行 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保卫处申请,登记相关信息后录入大门车 辆出入系统(聘任期内),外聘教师若续聘,则需重新申请;第 三,进校考试、培训等车辆凭准考证、相关培训证件及有效身份 证件出入校园;第四,校园服务单位车辆实行提前到保卫处报备 制,制作相关通行证件出入;第五,外来办事人员车辆,经门卫 检查登记允许后方可出入;第六,开放教育及成人教育学生车辆 凭学生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出入;第七,全日制学生车辆除特殊情 况外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教练车、无牌无证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出租车、 网络专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但特殊情况如接送老人病人、携 带大件物品、遇到恶劣天气等除外。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 军(警)车辆等特殊车辆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十五条 大型货运、客运车辆、施工车辆等经申请批准方 可进入校园,并且应避开上下课时段,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妨 -2- 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客车倒车时,车辆后方 应有人引导,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内必须严格遵守校园道路交 通管理规定,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车辆在校园内减速 慢行,校园道路限速 10 公里;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 时应减速慢行,以非机动车和行人优先的原则通行。 第十七条 严禁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鸣笛,夜间行车 须开启夜行灯,禁开远光灯;禁止车辆逆向、在非机动车道、行 人道上行驶;不得在校园内学车、练车;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 大宗、大件物品离开校园的车辆,须持有物品所属部门或物品所 有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公物放行单,主动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方可出校园。 第十八条 校园学生宿舍区域严禁机动车辆驶入;南、北校 区地下通道仅供行人及非机动车辆通行,严禁摆摊设点售卖及开 展活动等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九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 使用机动车。 第二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外人员应遵守校园安全管理的相 关规定,服从大门执勤人员管理,主动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自觉接受 查询。 -3- 第二十一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 路应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 行。 第二十二条 校园内应安全、文明行使非机动车,严禁逆向 行驶、骑快车、违章带人、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等有 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 委托监护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者的带领、陪同并确保其 行为安全。 第五章 车辆停放 第二十四条 校园停车场、临时停车点,由保卫处设置标志、 划定停车位,车辆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遇有执勤人员现 场指挥时,应当按照执勤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大型活动或执行 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停车棚或指定区域内,全校 所有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附属用房的走道内 一律不得停放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 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楼宇出入口、车辆与 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放车辆。 第二十七条 校外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隔夜,确有需要者须 -4- 经保卫处同意,并按指定的停车区域或临时停放点停放车辆。 第二十八条 因举办学习培训班或其他大型活动,有较多校 外车辆进入校园的,主办部门应于开班前或活动前到保卫处办理 机动车临时出入手续,并确定停车场所。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交通管理规定,由保卫处、公安部门 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 经劝导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可将有关车辆、物品搬移现场, 所涉及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 全措施的,保卫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二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应立即拨打 公安报警、医疗救护等电话及保卫处值班电话,保卫处应协助事 故双方、医疗救护等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维持现场秩序, 疏通、引导车辆通行,等候公安部门到场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可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损失轻微的,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调解协商解决 赔偿问题的,由保卫处进行调解。 -5- (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各二级部门应加强本部门师生员工的交 通安全教育,并纳入综治安全稳定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划拨专项经费对校园交通设施设备、交 通标识进行建设与维修。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 解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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