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桃农(动监)罚〔2021〕11号(公示日期2021年3月26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动监)罚〔2021〕11 号 当事人:康 XX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XX 年 XX 月 身份证号码:43252419XXXXXXXXXX 住址:湖南省新化县 XX 镇 XX 村 XX 村民小组 XX 号 当事人康 XX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 年 3 月 9 日 14 时,桃江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桃江县 XX 镇 XX 村 XX 国道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康 XX 驾驶车辆湘 KXXXXX,车上装有 生猪 9 头,生猪未佩戴耳标,当事人康 XX 不能提供该批次 生猪的检疫证明。通过调查,涉案的 9 头生猪是当事人康 XX3 月 9 日通过介绍人熊 XX(电话 1307373XXXX),在 XX 镇 XX 村养殖户龙 XX(电话 1777377XXXX)处收购的,打算运回新 化县自家二次饲养,当事人康 XX 对养殖户龙 XX 谎称该批次 生猪买到 XX 镇 XX 二次饲养,养殖户未申报检疫。该批次收 购单价 28 元/千克,重量 1001 千克,货值 28000 元。 2021 年 3 月 9 日,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康 XX 车 上 9 头生猪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过查看养殖户龙 XX 生猪养殖档案,未发现生猪异常死亡情况,该批次生猪临床 健康状况良好,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于 3 月 15 日依法对该批次生猪进行补检,并解除证据登记 保存,认定当事人 4 头生猪货值 28000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证据材料登记表 1》证明当事人康 XX 身份信息; 二、当事人康 XX 询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当事人康 XX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事实、生猪的来源去向、 货值; 三、龙 XX 问笔录 1 份 3 页,证明当事人康 XX 运输依法 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来源、货值; 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 份; 五、《证据材料登记表 2》证明当事人生猪运输车辆; 六、《证据材料登记表 3》证明当事人运输的没有耳标的 9 头生猪; 七、养猪户龙 XX 身份信息; 八、涉案生猪补检票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康 XX 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 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 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 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 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桃江县农业农村 局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桃 农(动监)告〔2021〕11 号),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在桃江 县桃花江镇文化路 41 号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 室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 当事人康 XX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 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 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 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参照《湖南省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三条:“三、执行 基准:责令改正,罚款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法当事人初 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 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责令改正,处同类 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0%以上 20%以下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 1 倍以上 1.5 倍以下罚款。 初次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责令 改正,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鉴于当事 人康 XX 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生猪来源等信息,未造成 社会影响,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罚款,计 28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 定书到桃江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