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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号吴某康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4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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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号吴某康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公示时间2021年12月14日).docx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农(渔政)罚〔2021〕30 号 姓名:吴 XX 性别:男 年龄:52 岁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432325XXXXX0130633 联系电话:183XXXX0988 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青山村筒车湾村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 年 4 月 17 日上午 9 时 45 多分从家中出发,当事人拿起家中自 有小海竿,骑着摩托车来到位于凤凰山下海事局新修的码头上游,用 小海竿系上爆炸钩,将糠饼放在上下各八个钩的爆炸钩的中间,然后 将鱼竿投在子江河中央,10 时 10 分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涉案禁用 的渔具长线多钩小海竿 1 套作了异地保存,发出了《证据先行登记保 存通知书》,以上文书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加盖指纹进行了确认。经询 问:当事人承认自己在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凤凰 山下海事局新修的码头使用禁用渔具长线多钩小海杆 1 套进行了垂 钓,被执法人员现场抓查获。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垂钓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制造、销售、 使用禁用的渔具。 本机关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立案,调查过程中,告之了当事人有权申 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同时也告之当事人有 义务配合调查。2021 年 4 月 17 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带到桃江县农业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2 办公室接受执法人员询问调查,11 时 16 分至 12 时 5 分执法人员询问了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进行垂钓案的情况。 总个过程当事人都能较好的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案件调查到此结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 1.《询问笔录》1 份 5 页确认了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的 来源、渔获物数量、电鱼的详细经过。 2.《证据材料图片》1 份 4 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 份 1 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 份 2 页、能有效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渔 具进行垂钓案的事实、时间案件的来源等。 3.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1 份 1 页证明你能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 能力。 4.《案发地地图》1 份 1 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的 地理位置。 5.《禁渔期文件》1 份 1 页规定了我县禁捕水域、时间、违反禁渔期、 禁渔区规定处理意见等。 以上证据均经依法确认,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直接将《桃农(渔政)告〔2021〕30 号》 行政处罚告之书送达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青山村筒车湾村当事 人家中,由当事人本人签 收 加 盖 指 纹 进 行 了 确 认 。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主动放弃了 上述权利。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 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 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 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 所得,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 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二条 2.1 初次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 例的,渔获物在 50 公斤以下,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 3000 元以 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021 年 4 月 19 日 14 时 35 分至 15 时 5 分在桃江县农业行政综合执 法大队 4 楼小会议室召开了关于吴达康涉嫌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 钓案集体讨论会议。全体参会人员集体评议、讨论后认定当事人使用 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 当事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垂钓案对没有渔获物,当事人认罪态度较 好,情节轻微。所有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长线多钩小海杆钓具 1 套。 2.罚款人民帀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桃江县 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 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 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 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桃江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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