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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1号(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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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释第 1 号 (征求意见稿) 本解释是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会〔2004〕 7 号,以下简称《民非制度》 )的补充和完善。本解释内容与 《民非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一、关于实施范围 《民非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 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境外非政府组织 代表机构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二)该组织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 利润; (三)出资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 产权利。 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和合并会计报表 (一)对于因接受股权捐赠形成的表决权、分红权与股 权比例不一致的长期股权投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经 济业务实质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 1 大影响。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外投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 制权的,应当视管理需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三、关于长期待摊费用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增设“1801 长期待摊费用” 科目,核算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 在 1 年以上(不含 1 年)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 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长期待摊费用时,借记“长 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摊销长期待 摊费用时,借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 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三)“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间 非营利组织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无 形资产”项目与“受托代理资产:”项目之间增加“长期待 摊费用”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 末余额填列。 四、关于注册资金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其使用 受到时间限制、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计入限定性净资 产;其使用没有受到时间限制、用途限制的,在取得时直接 2 计入非限定性净资产。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变更登记注册资金,不涉及资金 变动的,无需进行会计处理;涉及接受资金投入的,应当记 入“捐赠收入”等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时取得的注册资金,应当在 现金流量表“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填 列。 五、关于限定性净资产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 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资产提供者或者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限制只有在比民间非营利 组织的宗旨、目的或章程等更为具体时,该受限制的净资产 才属于本制度所界定的限定性净资产。 (二)限定性净资产或相关资产的限制得到解除时,应 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1.对于因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使用该项资 产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在相应期间之内按照实际使 用的相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2.对于因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 产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其时间限制在该特定日期即得以 3 解除,应当在该特定日期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3.对于因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置 用途限制而形成的限定性净资产,其用途限制随着资产用于 规定用途而逐步得以解除,应当按照实际用于规定用途的相 关资产金额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4.对于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对 限定性净资产或相关资产所设置限制的,限定性净资产的限 制在限制得到实际撤销时得以解除,应当在该时点将相关限 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因收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形成限定性净资产的, 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确定前款(二)所述实际使用的相 关资产金额: 1.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设置用途限制的,应当自该资 产用于规定用途开始,在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年限内,对相关 限定性净资产金额平均地按期分摊,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2.要求在收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后的某个特定日期之 后将该项资产用于特定用途的,在收到资产与该特定日期之 间,不应将相关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在特定 日期之后,如果资产尚未用于规定用途,不应将相关限定性 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在特定日期之后,自资产用于 规定用途开始,应当在资产预计剩余使用年限内,对相关限 定性净资产金额平均地按期分摊,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4 六、关于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增设“3201 以前年度净资 产调整”科目,核算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净资产的事 项,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等涉及调整以前年 度净资产的事项。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 资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调整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 资产的金额。 (三)调整增加以前年度收入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 本科目;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入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调整增加以前年度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调整减少以前年度费用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净资产,分别借 记或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 或借记本科目相关明细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如果发生了因前期差错更正等调 整以前年度净资产的事项,应当对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栏 中的有关项目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的情况。 七、关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从政府取得的收入,应当区分交换 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承接政府购 5 买服务属于交换交易,取得的相关收入应记入“提供服务收 入”等科目,不记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 八、关于收入退回 (一)一般情况下,退回属于本年度的收入,借记相关 收入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属于以 前年度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净资产调整”科目,贷记 “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 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比如因无法满 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应 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收入退回应当记入 “管理费用”科目,并非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收入退回(比如 具体捐助对象不再满足捐助条件、 执行捐助项目节约资金等) 应当按照前款(一)进行会计处理。 九、关于存款利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存款利息,属于在借款费用应予 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关的存 款利息,应当冲减在建工程成本;除此以外的存款利息应当 计入其他收入,不再冲减筹资费用。 十、关于涉税业务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增设“5501 税金及附加” 一级科目,核算其业务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6 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发生相关纳税义务时,借记本科目,贷 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非 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增设“5601 所得税费用” 一级科目,核算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义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按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发生所得税缴纳义务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期末,将本科目本 期发生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 目,贷记本科目。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涉及的增值税业务,应当参照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6〕22 号),在“应交税 金”科目下设置相关明细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表费用部分“业 务活动成本”项目与“管理费用”项目之间增加“税金及附 加”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本期发生 额分析填列。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表费用部分“其 他费用”项目与“费用合计”项目之间增加“所得税费用” 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所得税费用”科目的本期发生额分 析填列。 十一、关于资产减值损失 7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增设“5701 资产减值损失” 一级科目,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 损失,不再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因提取短期投资、应收款项、 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减值准备而确 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相关 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冲减或转回资产减值准备,借记相关资 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三)期末,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 非限定性净资产,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资 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表费用部分“筹 资费用”项目与“其他费用”项目之间增加“资产减值损失” 项目。本项目应当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本期发生额 分析填列。 十二、关于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所设立 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实现本组织的业务活动目标相关的,相关 出资记入“业务活动成本”科目;所设立民间非营利组织与 实现本组织的业务活动目标不相关的,相关出资记入“其他 费用”科目。 本解释施行前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并将出资 8 金额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应当自本解释首次施行 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对其他民间非营利组 织的出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借记“非限定 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十三、关于现金流量表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将现金流量表“金额”栏修改为 “本年金额”栏,同时在“本年金额”栏右侧增加“上年金 额”栏。 十四、关于会计报表附注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增加披露 与投资有关的下列信息: 1.各项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 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 2.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 3.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 应当单独披露。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增加披露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1.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 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 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下列各方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的 关联方: 9 (1)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 (2)该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 响的企业。 (3)该民间非营利组织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4)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控制、共同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5)由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人设立的其他民间非 营利组织。 (6)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 挥和控制民间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人员。与关键管理人员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该组织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 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一般包括: 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分支(代表)机构负 责人等。 (7)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8)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设立的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此外,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组 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与其主要 捐赠人也构成关联方。 2.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 10 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的类 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及其他资产。 (2)提供或接受劳务。 (3)担保。 (4)提供或接受捐赠。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等)。 (6)租赁。 (7)代理。 (8)许可协议。 (9)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 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0)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关联方披露。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 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 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 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十五、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 20XX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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