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事务中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南县城市棚户区改造(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 为加快南县城镇建设步伐,确保南洲镇东堤尾棚户区、赤松亭棚户 区改造项目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和《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268 号)、并比照《益阳市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益政发〔2020〕10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 策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时间 (一)一是滨江路以东、石矶头至南华桥外河洲所有房屋,二是东 堤尾街以东、泰济街以南、滨江路以西连片房屋。拟征收房屋 156 栋、 284 户,征收总面积 28970 平方米。 (二)具体征收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南县南洲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 选择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含房屋主体补偿和装饰装修补偿)按评估基 准日(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房屋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 的补偿价格。 2.水、电、有线电视、互联网宽带按实际开户费给予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 1.征收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面积上实行征 1 补 1.1,互不找补差价,另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费、搬迁费、按 - 1 - 期签订协议与腾空房屋的奖励费、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和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进行了楼层调整的,应当支付合理的楼层差价。 2.产权调换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 1.1 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 按产权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单价找补差价给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面积 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 1.1 倍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销售的平方米 单价找补差价给房屋征收部门。产权调换房的房屋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 承担。 被征收房屋已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 用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为提供给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办妥不动产 权证书,并承担办证税费,但产权调换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 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 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被认定为合法房屋的,实施房屋产权调换 时,应为其办好不动产权证书,其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予 配合。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享受购房补助和寻房补助。 (三)住改商房屋补偿 房屋所有权人未经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为非 住宅用房,但办理了工商和税务登记、正在从事合法经营的住房,在依 法纳税的前提下,按其实际经营面积(不含辅助性用房和生活用房面积), 可在住宅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货币补偿,但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1. 经营时间在 2 年以下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价,每平方 米增加 20%的补偿。 2.经营时间在 2 年(含 2 年)以上的,按房屋整体评估的平方米单价, 每平方米增加 30%。经营时间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被征收房屋为经营场 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时间至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能够提供连续纳税凭 证的时间段。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 (一)搬迁费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 80 平方米(含 80 平方米) 以下的,一次搬迁费为 2000 元,超过 80 平方米的,超出面积部分按每 - 2 - 平方米 10 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支付一次搬迁费。选择产 权调换暂无现房安置的,支付两次搬迁费。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搬迁的 不支付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 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 法》第二十七条办理。 (二)临时安置费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 80 平方米(含 80 平 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费每户每月为 800 元;超过 80 平方米的,超出 面积部分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按 10 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只给予 3 个 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时限从被征收人腾空 房屋交给征收部门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交付之日后 3 个月止;产权调换 房多层建筑期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24 个月;产权调换房为高层 建筑期房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 36 个月。 (三)对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 失的,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被征收 房屋整体评估价值的 5%。 五、奖励补助措施 (一)被征收人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并将权属证书交房屋征收部门后,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或商业用房的, 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00 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为办公、生 产和仓储的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并将房屋主体保存完 好,由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或商业用房的,按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的奖励。被征收房屋为办公、生 产和仓储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50 元的奖励,未按照规定时 间按期签订协议和腾空房屋的不予奖励。以栋为单位,被征收人被征收 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签订协议,并在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 迁交房的,给予每户 1 万元的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住宅,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要安排廉租住 - 3 - 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安置房,并承诺在 5 年内不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按 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1300 元购房补助和每户 10000 元的寻 房补助,但《益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六款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形除外。 (四)征收范围内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住宅,只对直管公房 的管理单位和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进行补偿,其承租人和居住人补偿的 项目为:自行装饰装修补偿、搬家费、过渡费补偿。并对按期签订协议和 按期搬迁的实施奖励。以栋为单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按照规定时间搬迁 的,给予每户 1 万元的奖励。符合保障性住房安置申请条件,货币补偿 不需安置的,除上述补偿款项外,每户给予一次性住房租居补贴 4 万元。 六、其他规定 (一)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临时搭建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和 装饰装修房屋行为;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在房屋和土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其他以非法牟取增加补偿费用为目的的行为。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 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 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三)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 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四)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依法征收后,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同时收回。 (五)本征收补偿方案未作规定的,比照益政发〔2020〕10 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 南县征地拆迁与安置补偿事务中心 2022 年 - 4 -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