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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高性能纤维及制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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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性能纤维及制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B 类) 开放课题科技基金申请与管理办法 (2019 年修订版) 为吸引和资助国内外优秀学者和科技工作者,开展交流合作,促 进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创新人才,提 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及实验室发展规划,特设立高 性能纤维与复合材料(B 类)实验室(东华大学)开放课题基金,支 持与本实验室目前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项目,并鼓励应用基 础和交叉学科研究。 一、 实验室简介 高性能纤维与复合材料(B 类)实验室是依托于东华大学材料学 和纺织工程两个国家重点学科,以国防科技重大需求为导向建设的国 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用高性能纤维材料研究平台。实验室紧密结合 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高性能纤维新品种、新技术、新 方法,解决国家远程战略武器、大飞机、航天领域对高性能纤维的需 求。经过多年建设,实验室已成长为能够承担国防科技重大项目,完 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创新科技成果,培养高性能纤维及制品方面高 层次人才和创新队伍的建设基地。 二、开放课题申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性能纤维及制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B类)面向国内 外开放,为从事与本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 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研究场所及课题经费。 第二条 本重点实验室将优先资助具有重大意义、创新性强、产 业化前景的研究课题和国际合作研究课题。为了鼓励年轻人脱颖而出, 优先资助45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获得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课题,研究人员在课题执 行过程中,使用本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时,与本重点实验室固定科 研人员享受同等优惠措施。 第四条 本重点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将定期发布课题申请指南, 接受课题申请。研究年限一般1~2年,重大课题可分阶段申请。 第五条 本基金资助项目发表至少1~2篇SCI检索的第一单位为 高性能纤维及制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B类)署名文章;申请或获得专 利成果请注明专利数量和专利类别;其他成果形式请标明具体考核指 标。 第六条 获得本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完成的研究成果,归实 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发表论文时共同署名,本重点实验室必 须为第一署名单位,不能仅在脚注中加以致谢。本重点实验室的正式 署名为: 中文名称:高性能纤维及制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东华大学,上 海 201620 英文名称:Key Laboratory of High Performance fibers & products, Ministry of Education, Donghua University, Shanghai, P. R. China 201620 第二章 开放基金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本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者,为国内外具有中级以上 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部门中 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教学、科研及工程技术人员。 第八条 课题申请者须在本重点实验室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 出申请。开放课题基金申请金额为1~3万,研究期限1~2年。申请者 填写“高性能纤维及制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一 式五份,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寄送本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申请书提交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资助 项目和资助金额。评定结果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发,并通知申请者及 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获得开放基金的研究课题,申请者应按批准金额、研究 年限和评审意见,在半个月内编写填报课题计划任务书,与本重点实 验室签订项目合同,正式列为本重点实验室科研课题。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研究中期向本重点实验室提交工作 进展情况及经费开支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须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实 验室同意。本重点实验室有权检查研究者的工作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 对难以继续完成任务者,将限期整改或停止资助。 第十三条 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结题,并向实验室提交 研究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 原始材料。 第三章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课题基金一经批准,资助经费由本重点实验室统一 管理,申请者凭发票(付款单位:东华大学)向本重点实验室报销, 由实验室负责人签字生效。 第十五条 申请者应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工作计划 合理安排支配研究经费。对使用不合理或不按进度完成计划者,本重 点实验室有权调整或停发经费。 第十六条 各项开支应按时在本重点实验室或东华大学财务处 报账和结算。课题结束后,负责人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节余经 费由本重点实验室支配。 基金开支范围:可用于支付课题研究的文 献资料费、实验材料费、测试费、加工费、差旅费和论文版面费等费 用。 第四章 附 第十七条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本重点实验室负责解 释。 二〇一九年九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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